小股東如何預防和解決股權難題
Ⅰ 公司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大股東侵害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Ⅱ 小股東如何防止股份被稀釋
股份稀釋一般是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進行的,小股權防止股份稀釋最好的辦法就是認繳公司的增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Ⅲ 小股東如何保證股權投資不打水漂
在章程中約定好知情權和分紅權即可。
Ⅳ 股權問題 如何解決小股東認繳出資不到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該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東出資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任何時間實繳出資,其他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很難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實繳出資。如果出資期限屆滿,公司可以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實繳出資。
2、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出資時間,這就需要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決出資時間的問題。
3、問題中的股東以自有資金維系公司經營直接對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要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也就是所謂的公戶)。如果出現糾紛很難認定該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在財務上計入其他應付款。如果沒作為借款進行財務處理,而是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該股東甚至沒有權利要求公司返還。看問題,應該是沒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建議,趁目前另外的股東還認賬,兩個股東開個會把出資的事情說清楚。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
Ⅳ 在股權很分散的情況下怎樣防止小股東聚集成立機構成為大股東
小股東要湊夠51%的股份不容易,小股東誰來當這個「組織」的領導者?誰當都不會服吧。
小股東成員眾多,無法保證幾千上萬的股東的想法都一樣。尤其是當需要犧牲部分股東的利益時候。
所以王石不害怕小股東聯合,怕的是有人收購小股東的股份來對抗公司管理層。
Ⅵ 公司小股東怎麼防止股份被稀釋
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一、進行增資;二、通過股權轉讓
如果沒有人增資到公司,公司的其他也沒有轉讓,那麼你的就不會被稀釋。
小股東是沒有辦法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或控制公司的,所以防止被稀釋還是要看公司的決策。
Ⅶ 小股東想退股,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退股」是指股東退出公司經營,其實質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即原股東將手中股份全部轉讓其他股東。
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注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無效合同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Ⅷ 如何加強對公司小股東的權利保護
一、公司對外投資、擔保須由股東決定
對外投資或擔保對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大的風險,嚴重影響著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在舊公司法中對此規定得不足並且過於僵化。
二、違法決議可撤銷權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法或者前述會議存在程序違法、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現象,但舊公司法僅僅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有原則性規定。
三、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往往是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但舊公司法對此規定得不夠具體全面且缺乏救濟措施;在實踐中,小股東很難依法獲取足夠的公司資料、信息。新修訂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小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權
為解決部分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依法或不依公司章程召開股東會的問題,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五、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
有限責任公司缺失股東退出機制是舊公司法的一大弊端,新修訂的公司法彌補了這一缺陷,保護了有不同意見的小股東權利,對大股東濫用權利予以限制,該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