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小股東權益
① 如何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
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的措施:
一、 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
1、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權利,並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護公司利益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
2、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對董事會的經營權加以制約。
二、 強化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公司法》第43條規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明確小股東的訴訟權力
1、擴大小股東的可訴范圍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小股東可以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
2、規定訴訟時效
《公司法》應就此增加訴訟時效之規定,具體時間以十五天為宜,因為公司決議效力的未決狀態影響公司的運作。
3、 調查權
當小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存在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主管部門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
② 新公司法:如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新公司法對於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詳盡備至,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長期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有這樣一件案例使人難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產公司,甲佔80%任董事長,乙、丙各佔10%。公司資產越滾越大,甲自恃大股東地位,經常自作主張。乙、丙均有意見,但乙並未公開表示,丙卻經常向甲反映意見,甲對丙印象較差。後來乙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甲,退出公司,僅余甲、丙兩個股東,於是,丙向甲要求轉讓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少於兩人。丙問:"我當副董事長行不行?""全體董事都不會選你,因為你不是董事。""聘我當總經理行不行?","不行"。丙又問:"分紅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發展,股東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丙要求召開股東會,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總股數的1/4,無權提議"。過了幾年,小股東要求分紅,甲又說:"公司虧損了,不能分紅"。想要查賬,甲對曰:"保密"。無奈,小股東訴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徵,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沒有解決的途徑和辦法,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給予保護,主要做了幾個方面的重要的規定: 第一就是保證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法明確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薄的權利,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二是股東可自由地轉讓股份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是異議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四是中小股東有席位保障及話語權。(1)有限公司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比例由"1/4以上"改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這些規定,實質上都是對大股東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內部利益分配機制的有效途經。
③ 新法如何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新公司法對於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詳盡備至,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長期的律師執業過程中,有這樣一件案例使人難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產公司,甲佔80%任董事長,乙、丙各佔10%。公司資產越滾越大,甲自恃大股東地位,經常自作主張。乙、丙均有意見,但乙並未公開表示,丙卻經常向甲反映意見,甲對丙印象較差。後來乙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甲,退出公司,僅余甲、丙兩個股東,於是,丙向甲要求轉讓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少於兩人。丙問:"我當副董事長行不行?""全體董事都不會選你,因為你不是董事。""聘我當總經理行不行?","不行"。丙又問:"分紅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發展,股東利益要服從公司利益"。丙要求召開股東會,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總股數的1/4,無權提議"。過了幾年,小股東要求分紅,甲又說:"公司虧損了,不能分紅"。想要查賬,甲對曰:"保密"。無奈,小股東訴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徵,在修訂前的公司法中沒有解決的途徑和辦法,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給予保護,主要做了幾個方面的重要的規定:
第一就是保證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法明確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薄的權利,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二是股東可自由地轉讓股份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是異議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四是中小股東有席位保障及話語權。(1)有限公司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比例由"1/4以上"改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這些規定,實質上都是對大股東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內部利益分配機制的有效途經。
④ 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權益如何保護
我和我的朋友投資了一家公司,佔了20%的股份,我是公司的監事,我的朋友是董事,投資時,大家談好我和我的朋友可參與管理,監督財務,並作出董事會記要。可投資一年多來,我們非但無法參與公司管理,而且連基本的知情權也沒有。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很擔心,所以有幾個問題請教:1、 公司最近計劃貸款,可在貸款前開了個董事會,作出了一個荒唐的決議:既股東可向公司借錢。因擔心資金被挪用,我的朋友投了反對票,既反對貸款,也反對股東向公司借錢。請問「股東可向公司借錢」這種決議有效嗎?可否認為是超越了董事會的許可權?銀行是否認可非全體董事同意的董事會決議?2、 作為監事,我無法監督公司的財務,為此,我多次提議對上一年度公司的財務進行一次審計,可被拒絕了。有什麼辦法能強迫公司接受審計嗎?3、 董事會決議是否需要全體董事同意才生效?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才生效?4、 鑒於目前被動的狀態,如何尋求法律的途徑以保護我們的權益?1、股東知情權2、董事會議事規則3、監事的職權4、小股東的權益保護首先,關於貸款問題。股東是否能向公司借款,法律、法規並無禁止性規定,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據此可以認為如果章程中規定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的,並且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同意,則股東向公司借款是有法律根據的。究竟要經過股東會還是董事會同意應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如公司章程未做規定,因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修改公司章程,可以理解為應當通過股東會同意,而董事會沒有經過股東會授權則對此事項應當無權做出決定。其次,關於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問題。根據新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因此,判斷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是否超越許可權應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是否擁有對此事項的決定權(同意權)、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否符合章程的規定?如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再次,關於監事的職權問題。根據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有以下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情形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關於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除可以提其上面提到的撤消董事會決議的訴訟外,還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權。根據新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另外,根據新公司法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股東直接訴訟);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而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股東代表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同樣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相關規定: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⑤ 公司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大股東侵害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