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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26 22:20:00

股東拿走公司公章,公司怎麼才能拿回公章

針對您的描述,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股東擅自拿走公司公章,影響公司正常經回營的,侵答犯了公司的權益。
【行動建議】
公司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停止侵權行為,返還公章,並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於訴訟花費的時間較長,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建議公司可以先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該股東以公司名義所從事的行為由該股東承擔全部責任。
或者公司也可以發布公告,聲明該公章作廢,然後去工商局辦理新公章備案登記。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Ⅱ 將公司公章授權給一個股東,其法律責任也要他承擔,怎麼寫謝謝!

可以制定一個公司的公章(法人印章)管理制度,在制度原本上股東都簽上名(則屬於股回東決議或協議了)答,對相應人產生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是內控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者。即使與管理公章的股東(管理人員)簽訂任何免責協議,都不能對抗第三方,不能達到免責任目的,因為公章而產生的法律後果還需要法人承擔。

Ⅲ 公司一股東私藏了公章和營業執照該怎麼辦

可以補辦營業執照;可以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重新刻制公章,在報紙上將拿走的公章和執照聲明作廢。可以到法院起訴該股東干擾公司經營,侵犯公司財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公司公章股東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進行訴訟解決。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Ⅳ 公司股東私下拿公章蓋章,接私單算違法嗎

1、股東私自接單的,一般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解除合作合同。
2、股東私自接單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合作關系時,公司應當一次性付清股東的工資。

Ⅳ 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被其它股東拿走了怎麼辦

此事從三方面來看。
第一方面 該股東是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拿走公章和執照是他的權利, 別人無權干涉。
第二方面 該股東是小股東,那麼其餘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重新刻制公章,在報紙上將拿走的公章和執照聲明作廢。
第三方面 最後的處理方式是其他股東可以到法院起訴該股東干擾公司經營,侵犯公司財產權。

Ⅵ 公司證照與公章被股東拿走不給怎麼辦

第一方面 該股東是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拿走公章和執照是他的權利, 別人無權干涉。
第二方面 該股東是小股東,那麼其餘股東可以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重新刻制公章,在報紙上將拿走的公章和執照聲明作廢。
第三方面 最後的處理方式是其他股東可以到法院起訴該股東干擾公司經營,侵犯公司財產權。

Ⅶ 公司股東可以自己去刻公司公章嗎

注冊公司完畢後會領到5枚公司用的印章,這個印章是要到公安局去備案的印章,所以印章把控一旦出了問題可是每個公司都覺得糟心的事情。那麼今天企盈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公司注冊成功後有關公司印章的那些事,希望大家喜歡。
一、公司印章的種類:
(1)公章,用於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
(2)財務專用章,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鑒。
(3)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鑒。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二、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然後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
經過上述程序後,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 ,則該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三、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四、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公司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公司自願將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該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五、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Ⅷ 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被其它股東拿走了怎麼辦求解答

一、本案定性
營業執照是確認公司獨立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公章是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能夠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憑證。財務印鑒是代表公司進行銀錢收付活動的有效憑證。
有的人認為,營業執照、公章等不屬於財產范圍,本案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憑證不僅以其本身的物體形態體現了一定的有形財產價值,更重要的是還體現了作為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標志的無形財產的價值,上述憑證對公司來講意義重大,屬於為公司專有的重要財產,盡管這些憑證作為財產與我們經常意義上的財產含義有所區別。
公司的財產權是獨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均不得侵佔。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獲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以侵權為案由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是恰當的。至於刑事責任問題,由於構成侵佔罪法律要求達到一定數額,而營業執照和公章等本身製作的工本費用並不高,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額,且刑法僅有偽造印章並無侵佔印章的專門規定,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證明自己的主體身份合法、真實,在實踐中表現為立案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訴訟文書。
由於營業執照、公章等能夠證明和代表公司的憑證均在被告手中,因此無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章、簽字只是一種形式,目的是證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即可證明,但由於本案訴爭標的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當事人訴前即能夠以營業執照、公章來證明自己就不需要再進行訴訟,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原告出具復制於工商登記部門的公司工商檔案登記情況以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授權亦可證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登記資料以其原始性和權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關於公司進行起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從中可以看出董事長與公司的關系是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公章和董事長簽字來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和授權亦可代表公司直接進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還涉及到公司選舉新任董事長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由此可見,在本案特殊情況下,盡管董事長阻撓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並拿走全部證照印信,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是不存在問題的。
三、關於補領營業執照及公章問題
這是本案附帶的一個問題。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財產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由於訴訟可能經一審、二審、執行程序,時間長,因此如果能將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廢而重新變更補領不失為保護公司合法權利和維持公司正常業務的一條捷徑。但在實踐中去報社刊登作廢聲明需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去銀行變更財務預留印鑒需出具公章和原財務章、人名章。去公安局變更印章需出具營業執照,去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需出具公章,同樣陷入互為條件的尷尬境地。

Ⅸ 注冊公司時股東惡意佔有公章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本案屬於該規定第252個民事案件案由: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在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等相關證照,類似於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一樣,對外代表著公司,與公司經營息息相關,其重要性則不言而喻。對於公司的相關證照,其所有權當然屬於公司所有,但公司作為一個虛擬的組織,也是由公司授權的個人代表公司進行運營的。而公司的營業執照、印章等應當由公司專人保管並對使用情況進行明細登記,只有這樣才能控制證照的使用法律風險。而公司相關人員發生變更後,對公司證照的權利轉移過程中,就容易產生此類法律風險,更有甚者,會有人惡意佔有公司證照,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進行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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