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認識
⑴ 公司法作業:談談你對股東權的認識
股東權是股東憑借有價證券在公司依法現有的權益,股票分為普通股和特殊股,普通股有著權利平等,有一定的表決權。特殊股國務院依法發行的特殊股具備特殊權益。股票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日常事務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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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如何理解公司乾股股東
「乾股」是一種俗稱,乾股股東又被稱為影子股東,是指不實際出資或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出資形式的要素出資,而佔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東。
表現形式
1、不公開身份的乾股股東。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一些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以及一些不願意公開身份,但卻掌控公司資源,或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採取不投入出資而佔有公司股權。
其所佔有股權的出資並未體現在公司登記或備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體現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而是以他人名義佔有公司股權,或乾脆用另外的文字載體、口頭協議等約定享受企業收益。這種股權被人通俗地稱為「乾股」。
2、公開身份的乾股股東。
與不公開身份的乾股股東相對應,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雖未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但卻通過種種方式登記為公司股東,並取得了公司向股東頒發的出資證明,也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並參與公司的管理及利潤分配。這種不出資但卻取得股東資格的民事主體也被稱為「乾股」股東。
在實踐中,這種乾股的表現形式較為多樣,其存在的基礎大致有兩種情形,其一是因腐敗而產生,其二是因交易而產生。
(4)股東的認識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1、不公開身份的乾股股東的法律責任。
不公開身份的乾股股東,其共性在於既未出資,也未進行形式登記,這種共性的法律後果是無論其股權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東資格都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對於一些對公司的成立或運營起過重大作用,通過不對公司出資卻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權隨時可能被終止,法律無法以股東資格去保護其取得收益的權利。對於那些利用職權享有公司收益,這種股無疑是「權力股」,這種不勞而獲的行為無疑是違法或犯罪行為。
如果這種「乾股」股東的違法行為如果符合受賄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則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違反了黨紀、政紀,則要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2、公開身份乾股股東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開股東身份乾股股東的兩種存在基礎,其法律後果也不同。對於因腐敗而產生的乾股股東,如上所述要承擔其違法甚至於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對於因交易而產生的乾股股東,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導致其法律責任也不同。
如對於掌控公司運營資源或對公司設立或動作有重大貢獻,取得公司股權並登記為公司股東的,更趨近於《民法》的贈與行為,我國法律保護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為。
對於因違法交易行為而產生的乾股股東,當然不會保護其股東資格,同時也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修訂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不允許法人或自然人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為出資,因以上出資取得乾股的股東資格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⑸ 股東認識與不認識有什麼好處
認識的好處是能相互便利的商量,不認識的好處是不用礙於面子。
⑹ 如果要成為股東應該対公司進行哪些方面的了解
一、公司主體運營項目,在現在是否在盈利,若沒有盈利在將來多長時間可以取得效益或有上市可能等。
二、股東成員情況,其他股東經濟實力,人脈實力,股東所佔股份比例情況。
三、公司財務狀況,目前公司負債情況,資金流狀況。
四、公司核心人員情況,核心技術人情況、核心市場人員情況。
五、公司領頭(董事長、董事會主席)業界口碑等情況。
六、你入股後在公司業務控股權。
七、入股後法律責任等。
考慮以上情況綜合評比投入股份,祝發財。
⑺ 公司與股東的關系 論述題 求答案
浙江鑫知律師事務所汪艷英律師《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較為復雜,具有多重屬性。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股東出資後與公司資產之間的法律關系。經常有人會把某個大股東(一般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混在一起,說「這個公司是他的」,所以,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股東就是公司資產的所有者,這顯然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公司和股東一樣,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享有與自然人一樣的人格,所以,公司的資產就是公司的資產,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的獨立財產權最初來源於股東的投資(出資),股東一旦出資以後,就喪失了對其所出資資產的所有權,而股東以出資資產交換到的是出資人(股東)所享有的股權。這也是為什麼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原因,也是為什麼刑法中對抽逃出資和虛假出定罪的重要原因。換句話說,股東投資以後,在公司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等職位只是在管理一筆已經不屬於股東自己的資產,只是代公司這個獨立的主體在管理資產,管理好了,公司產生效益和利潤,作為投資者的股東可以就其股權享有分紅。
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同時,也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出資不位到、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情形,否則不能要求股東來償還公司債務。
這就是股東與公司資產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一般是以這些權利以及相對應的義務為基礎的綜合法律關系。作為投資者的股東,如果上述這些法律關系沒有搞清楚,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思維,難以依照法律規則定位自己的投資者身份,亦難以正確處理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問題,甚至觸犯刑律
如前所述,股東可以自己當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自己來管理經營公司,也可以選擇管理者來管理經營公司。如果股東自己在公司任職,股東就跟公司又建立了另外一種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所以,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並非單純一種,具有多重屬性特徵。
盡管股東與公司的人格相互獨立,公司可以獨立承擔責任,使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但這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下,這個前提就是股東嚴格履行了出資義務,沒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行為,否則,在涉及公司對外債務時,公司 的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債權人可以向股東主張權利的情形:
1、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債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債權人可以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⑻ 闡述你對股東權的理解
按照傳統的來觀念,股東權是一自種法定權利,直接來源予法律規定。但通過作者考察我們發現,實際上股東權利不過是自然人權利在公司領域中的延伸和放大,其權利性質同樣應當屬於自然權利的范疇。為了充分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傳統的公司法更多選擇的是通過強制性規范賦予股東更多權利的方式,為股東監督經營者的行為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但這種權利設計並不一定符合股東的實際需要,也不一定符合股東的心理預期。不僅如此,就實際操作層面加以考察我們可以看出,對於股東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權利,以及這些權利如何分配和行使,並不完全來源手法律的規定,更多的是來源於股東與管理層在權利分割中進行的契約博弈。因此,理想的法律不應當是要強制性地規定股東需要什麼權利及如何行使權利,而是要為股東在與管理層的契約博弈中創造相關的便利條件,即賦予股東更多的契約博弈自由空間。
⑼ 如何認識董事(股東)與員工的關系
股東,就是僱主,員工,就是被僱傭者。股東有決策或決定權。員工是執行者或操作者。員工是為僱主打工的。
⑽ 股東與股民有什麼不同
呵呵,股東和股民從法律上是一樣的,都是指公司的股東。
股民是民間演繹的說法,是炒股票的老百姓。
公司法的說法是,持有股票的人或法人,是公司股東,有取得分紅的權利。股東針對持有某一個公司股票人而言。
股民是炒股票的,和持有哪一個公司股票沒有關系。
股東獲利其實和股民一樣,買賣公司股票或取得分紅。只不過非上市的股東,買賣股票不是通過交易所,是私下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