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益投入
㈠ 什麼是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剩餘索取權,它是企業的資產扣除債權人權益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又體現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理念。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其他綜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含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其他綜合收益、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業的資本部分,它既包括構成企業注冊資本或者股本的金額,也包括投入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額,即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這部分投入資本作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反映。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會計准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留存收益,是指企業從歷年實現的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於企業的內部積累,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㈡ 股東權益包括什麼
你好,股東權益又稱凈資產,即所有者權益。是指公司總資產中扣除負債所餘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之和,代表了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反映了股東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股東權益是一個很重要的財務指標,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資本。當股東權益小於零時,公司就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這時,公司的股東權益便消失殆盡。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一無所得。相反,股東權益金額越大,該公司的實力就越雄厚。股東權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計算的股本金。二是資本公積。包括股票發行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價值。三是盈餘公積,又分為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一10%提取。用於公司福利設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潤,指公司留待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2.計算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即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股東權益總額分為五大板塊:
一、股票本金,即按照股票的面值來對股票本金進行計算的一部分。
二、資本公積,即股票的法定的財產重新估計增值、發行的溢價、接受捐贈的財產總價值等幾部分。
三、盈餘公積,一般分為任意的盈餘公積與法定的盈餘公積兩部分。後者是為了應對企業日常經營中的風險,強制對企業稅後利潤額的10%進行提取;當法定的盈餘公積總計達到了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便可不再進行提取。
四、法定公益金,即對企業所有稅後利潤額的5%-10%進行提取,主要被用於企業福利方面的支出。
五、未分配利潤,即企業留置以後分配處理的利潤額。
在企業總資產當中扣除了債務所剩下的部分,叫做股東權益,又被稱為凈資產。它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財務指標,能夠准確反映企業自有的資本。當總資產低於負債的總金額時,代表著企業陷入了資產不及債務的困境當中,股東權益自然而然的消失殆盡。與之相反,股東權益的金額數量越大,更加彰顯企業的雄厚實力。
㈢ 所有者權益的投入資本與投入資本是一個概念嗎
1,答案:所有者權益的投入資本與投入資本概念相同。
都是指投入資本應該是指公司的實收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以及對公司的追加投資。
2,注冊資本,也就是股東投入的資本,包括法人處理時計入實收資本。
所有者權益中的實收資本。
答案:會計上的資本指:
A注冊資本
B實收資本
㈣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是資產還是所有者權益
新的會計准則在2014年7月出了,在未出之前,我的立場是確認為權益,然後回購或者再注入的時候,站在這個視同對投資成本的調整,根據投資比例不同沖減相應投資成本,實務中也多以這個為例子。另外有一種意見,是認為應該將對賭協議分為兩個合同,一個是關於權益投資的主合同,一個是購買看跌期權的合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看做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後一種意見的難處就是,對賭協議通常針對非上市公司或者准備上市公司,活躍市場並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很難計量,這很有可能不符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計量,另外要確認為金融負債,還有法律上的難處,稍後一起講。
但是在新准則出來之後,我認為確實很應該按照金融負債,而不是權益來定義對賭協議所涉及的確認、計量以及補償上的後續確認,即首先就不應該確認為權益工具,對賭協議觸發之後,確認為利息成本,原因就是根據新准則(22號),權益工具的確認要在金融負債之後,而不是兩個按照不同性質同時確認。所以你要看該協議首先是否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這個順序是和確認優先股是否為權益工具還是負債工具是一樣的。
這兩條就是按照企業准則解釋第1號第4條,企業將發行的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性工具,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只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工具。
簡單來講,就是我確認權益工具的條件就是,我以後沒有無條件支付的義務,或者就算支付,支付的金額是事先就確定的固定金額,對賭無論後來支付資金還是股權補償,都已經不符合以上要求了,所以在初始確認的時候,應確認為金融負債。後續的利益補償,就當做是利息。
但這個純會計的說法問題在於和現行法規不合,根據「對賭協議」投資會計處理探討這個鏈接所說明的,股東的投資都是走完了所有股權投資的法律程序的,又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是明明白白合同擺在那裡,會計不確認為權益,即與法律相悖。這實在是難題。希望有同行能分享下這個時候應該是遵循會計准則要求還是遵循相關法律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