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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官司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3-27 02:09:25

『壹』 欠客戶尾款,對方起訴,掛名股東怎麼辦

1、公司以其資產獨立承擔責任,股東無需承擔責任。
2、作為顯名股東內(即題中所說掛名股東),如公容司未實際出資,或僅僅認繳出資,將存在在股權對應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等風險,建議予以關注。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貳』 掛名股東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你缺乏對公司股東的認識,股東是責任人,公司出發了大問題,董事會與股東都是要承擔責任的,有法律糾紛的時候,肯定要被強制執行的!

『叄』 顯名股東(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你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是從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出發的。你倆之間的協議與第三人無關。作為顯名股東應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但你可以向隱名股東追償,也就是向你姐夫要錢。

『肆』 法律對掛名股東是怎樣規定的

1、借名股東律責任
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股東僅僅別借名掛名並未參與公司治理未享真股東權利未履行股東義務律保護其作股東應享權利公司履行資義務享股東權利基礎並未實際資掛名股東則享基於資享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選舉權、轉讓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公司資抵債其股東身份已向社公示實際資與掛名股東間種私借名行能抗善意第三所掛名股東享股東權利卻存其資范圍內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律風險
2、約定掛名律責任
約定掛名形式主要體現股權轉讓律行所約定掛名實務發糾紛則往往涉及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於股權轉讓未進行登記否影響股東資格取筆者認應根據股權轉讓事行狀況確定能簡單肯定或否定般認各種要件具備前提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合同》及其解釋立精神律、行政規規定應登記效才依認定合同效力比《擔保》關於抵押權效規定

『伍』 掛名股東有哪些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陸』 有限公司有債務糾紛,我是掛名的法人代表,股東是另外一家公司,請問被起訴後對我個人有什麼影響嗎

有限公司是是獨立的法人,可以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被起訴之後,判決書承擔責任的也是公司而非個人,若無法償還,會走破產清算程序,與股東及法代無關。

『柒』 請問我是公司掛名股東,現在公司被起訴法人連帶公司都被列入失信人,我作為股東現在想做貸款可以嗎

你是「公司掛名股東,現在公司被起訴法人連帶公司都被列入失信人」,作為股東你現在就是「失信人」,現在想做貸款比登天還難。

『捌』 掛名股東的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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