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私自變賣財產
① 股東非法處置公司資產 債權人如何維權
因股東權力濫用而導致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追及股東。
有利因素:公司股東間將對你承擔連帶責任,你可以向任何一個股東追償。
不利因素:對於股東權力濫用的事實,你必須承擔舉證責任,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
② 公司法人把公司財產私自變賣,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權利嗎
公司法人把公司財產私自變賣,違法。
其他股東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追究法人代表責任,甚至可免其職務。
③ 大股東未經小股東同意私自變賣公司資產為還清公司債務犯法嗎
大股東未經小股東同意私自變賣公司資產,為還清公司債務是犯法的,因為必須要雙方協商。
④ 股東私自拿走自己公司財產(非現金)占為己有,是什麼犯罪類型
侵犯財產罪
⑤ 合夥人私自偷偷變賣財產怎麼處
合夥人私自偷賣財產,不是侵佔和盜竊行為,是民事糾紛案件。因此,其他合夥人可以協商,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若無法協商或調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
⑥ 公司股東私自變賣注銷變賣公司資產
私自變賣公司財產,給公司造成損失,已經不屬於勞動糾紛了,此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了,可以報警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