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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起訴清算

發布時間: 2021-03-27 15:13:47

❶ 公司已經司法解散股東不配合清算其它股東可以起訴注銷公司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專,清算完畢並辦屬理注銷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注銷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❷ 起訴股東和起訴清算組有什麼不同

公司股東清算承擔責任後債權人是否還能起訴其他股東

如果公司股東清算承擔責任的,債權人不能起訴其他股東。但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❸ 隱名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清算嗎

法律條文中從未有名詞「隱名股東」。它是公司法實踐中對雖實際出資,但未在工商登記、股東名冊中具名的與公司有一定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俗稱,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稱之為「實際出資人」。俗稱雖為「隱名股東」,但實際並沒有股東資格。所以隱名股東並不能依據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權利直接主張權利,比如要求對公司清算。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隱名股東不能利用公司清算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關於公司清算的規定

公司清算有兩種,一種是因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解散事由而清算,稱為「解散清算」,另一種是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稱為「破產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其中公司因第一、二、四、五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成立清算組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股東或債權人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債權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據此在破產清算中,股東並沒有權利申請破產清算。

二、隱名股東通過取得股東資格達到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的目的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實踐,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隱名股東如果能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則可以確認股東資格。

2、掌握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認可隱名股東的身份

隱名股東如果有能證據證明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選舉管理人員、收取分紅、參加股東會等方面的證據,則確認股東的資格可能性也較大。

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以後,即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隱名股東若享有公司債權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維護權利

根據公司法及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權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沒有在結算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在破產清算中,如果公司無能力償還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可以通過與公司發生直接的交易而產生,也可以基於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法律關系而間接產生。

❹ 股東可否向法院申請清算

你可以起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❺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可以。

1.解散公司也是股東退出拿回投資的方式之一。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股東形成決議,同意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後,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結清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權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所謂解散公司訴訟,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

❻ 公司違法清算,是否能追究股東的責任呢

清算程序違法,照成債權人損失的,應當以清算組為被告。 追問: 清算程序已經結束,現公司已經注銷了呀,能起訴原 股東 嗎? 回答: 如果 股東 負有清算義務的,可以起訴原股東 追問: 有法律依據嗎?具體條款!謝謝 回答: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 清算組 ,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 民法 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 忠於職守 ,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❼ 股東提起公司清算

當股東抄產生矛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做襲出解散決議,且希望解散公司的股東股權比例又不足三分之二的,那麼就可以嘗試這個途徑:公司解散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❽ 公司股東清算承擔責任後債權人還能起訴其他股東嗎

一般公司清算的時候,股東有哪些必須的法律責任呢?現在就來讓您了解公司清算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一、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終止公司人格必經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經清算,並對其現存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作出合法的了結之前,是不能終止的。公司終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復雜得多、嚴格得多,目的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後,企業處停頓狀態,無人應訴,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既然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況下,直接列股東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二、股東投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經營活動是以其資本作為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手段,而資本的來源是股東的出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但卻不能免除其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出資義務並非以具體的股東權利為對價,它產生於公司設立協議的約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它屬於合同義務,在公司成立後,則成為法定義務。任何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以前,此種義務都不能免除。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並不能改變其已有的股東資格,這種資格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是證明其資格的基本依據。否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等於否認其與公司之間的任何法律聯系,對其出資責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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