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股東間接訴訟
Ⅰ 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簽訂協議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
答:
1) 能成立。因為本案股東人數,最低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資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 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手段在合夥企業中獲得利益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司對甲的行為不聞不問,其他股東可以提起間接訴訟。
3) 無效。因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他人轉讓股份的必須徵得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本案中,丁轉讓股權是在只有丙的同意下進行的,未取得甲乙兩人的同意。
4)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出資額為限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的行為有損於債權人的利益的,股東就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發起人組建公司後將其中的50萬元抽出來投資其他公司,損害了債權人李嘉麗的利益,因為如果發起人沒有抽起其中50萬投資新公司,李嘉麗的250萬都能得到清償。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有限責任就變成了無限連帶責任,任何股東都有義務清償用公司財產清償不了的債權人債權。因此,240萬元由公司資產清償,其餘10萬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償。
Ⅱ 股東直接訴訟要件都有哪些
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對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直接以自己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達到一定持股份額的股東,為了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向法院起訴的訴訟。
Ⅲ 股東直接訴訟及股東代位訴訟,其原告和被告分別如何確定
股東直接訴訟的,以股東為原告,以公司或者實際侵害股東權利的人為被告,所得利益歸於股東個人。此訴訟與一般訴訟基本無區別。
股東代位訴訟的,股東也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以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為被告,所得利益歸於公司。
Ⅳ 經濟法。股東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
不支持!因為股東未出資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限制。
Ⅳ 股東的代表訴訟哪個經濟法教材里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提起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第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第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Ⅵ 法律:公司法中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Ⅶ 公司法股東直接起訴有哪些類型
股東在符合公司法第151條、152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