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二級市場 » 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協議有用嗎

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協議有用嗎

發布時間: 2021-03-27 16:50:39

㈠ 公司股東之間簽的協議是否有效,可以自己

一、《合作協議書》有效,所述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於此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義務購買此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該轉讓必定能夠實現,或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或轉讓給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不得轉讓。照此理解,在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東或者購買該出資,或者視為同意轉讓。若未過半數,則股權對外轉讓不能,如原股東也不願購買,則股權轉讓行不通,而減資程序通常也難以啟動,那麼此時股東真的步入單行線。這會嚴重影響股東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不過在此觀點下仍存在另一個小問題,公司法規定:對外轉讓須經1/2的股東同意,可是在第一種理解下,通常有兩種結果:(1)、出資轉讓即便不經過1/2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結果為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其股權;(2)、若是通過則可以向股東外的人進行轉讓,轉讓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或者是原股東不同意轉讓而自己購買,或者是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仍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里對通過表決權股東人數的比例要求,並沒有實在的意義也就無存在的價值。所以筆者建議將此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㈡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自然人)之間轉讓股份,所簽的轉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是股東的權利,其所簽的協議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私下簽訂的股份佔有比例協議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在中國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回股東的有限答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因為是只有一人出資,所以不存在部分股權轉讓,如果分割了股權,就改變了公司性質,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樓主這樣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要變成兩個股東,就要變更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再叫一人有限公司了。
補充回答:
上面已經說了,一人有限公司是不能分割股權的,分割了股權當然是不合法的。 除非你全部股權轉讓,變更法人。

㈣ 掛名股東協議有用嗎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系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分析如下:
掛名持股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規避法律的,如規避公務員不得經商、軍隊不得經營非軍用企業的規定等,這些掛名持股協議是無效的。另外一種是非規避法律型的掛名持股協議,這類協議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持股多之間的效力。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認可其效力,雙方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如二者出現股東權確認爭議,應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真實的股東。二、對第三人的效力。我認為,如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曉也不可能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時,由名義持股人作為股東來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如第三人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則應以實際投資人作為股東,處理與該第三人的關系 。三、對公司及其它股東的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如果隱名投資人隱名投資的事實為有限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知道,並且公司接受隱名投資人行使股東權利的,可以認定隱名投資人享有股權。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掛名持股協議對於公司及其它股東是有效的。

㈤ 如何看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承包經營協議的效力

承包經營制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中創設的一項企業管理機制。目前,我國的許多中小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但在經營中往往沿用了傳統的承包經營方式。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100萬元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甲、乙因不經營管理,於是三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由丙承包公司,承包期為三年,在承包期內丙每年向甲乙分別支付承包金10萬元,其餘公司利潤不論多少一律歸丙所有,承包期滿丙必須保證公司凈資產保持在90萬元以上,否則由丙負責補足。如何看待這種約定的效力?從法律性質上分析,這種約定實際上是變更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將本應由股東會及董事會分別行使的職權集中給一人行使。這就涉及到《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還是任意性規定,能否由股東任意變通的問題。 我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既包括任意性規定,也包括強制性規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究屬強制性擬或任意性規定,則應區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分別對待。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之間基本上不具有人和色彩,而公司治理結構的創立除了維護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外,在保持股東、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方面還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牽涉到社會公共利益,允許股東任意變更公司治理結構將無疑會以法律設置的利益平衡杠桿失靈,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應不允許予以變更;而就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我國目前廣泛存在的中小型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具有濃厚的人和色彩和相對的封閉性,公司治理上往往僅僅涉及股東自身的利益,不會影響到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此時便應更多的強調股東之間的意思自治。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約定將公司承包給部分股東,純粹屬於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屬於股東的權利,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法律對此不應加以干涉。而且《公司法》第35條也明確規定股東之間可以通過章程對紅利的分配作出特別約定。因此該承包約定可以視為股東會、董事會對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權,應認定為有效約定。有觀點認為承包經營與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存在沖突。我們認為,所謂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在承包經營情形,承包股東的虧損彌補義務僅僅是股東之間內部的約定問題,各股東對外仍然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並不違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

㈥ 股東之間私下簽訂的股份佔有比例協議,那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在中國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由於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於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因為是只有一人出資,所以不存在部分股權轉讓,如果分割了股權,就改變了公司性質,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樓主這樣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要變成兩個股東,就要變更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再叫一人有限公司了。
補充回答:
上面已經說了,一人有限公司是不能分割股權的,分割了股權當然是不合法的。 除非你全部股權轉讓,變更法人。

熱點內容
鳳凰傳媒港股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3
美國原油出口帶來了什麼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740
k線重合指標 發布:2021-03-31 20:26:26 瀏覽:359
金融財經網站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5:22 瀏覽:766
金融視頻網站 發布:2021-03-31 20:25:20 瀏覽:108
公司是否質押 發布:2021-03-31 20:24:28 瀏覽:643
私募眾籌騙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852
股份構成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3:56 瀏覽:263
融資名單查詢 發布:2021-03-31 20:22:52 瀏覽: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