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公司股東
㈠ 有限公司股東3個人,其中2個人個人欠我款 , 公司擔保被別人申請執行。我該如何辦才可以拿到執行過後財產
公司擔保形成的債務及另外股東欠你的錢,的確是兩個法律關系。不能混同。
執行清算後你可以按出資份額取得你應得的部分,對另兩個股東,他們也可以按份額分配。此時,你可以通過事前的訴訟確權(借款糾紛),依據判決書,要求法院查封另兩個股東名下應分的份額,以求清償。
㈡ 因做為公司股東擔保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會牽連配偶嗎
此事如果在婚姻期間發生的,會牽涉到婚姻共同財產。配偶名下存款如果是婚姻期間所得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但這是有一個范圍的,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㈢ 公司貸款某股東簽了連代擔保如被執行 可以向其它股東索回么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具有財產獨立,人格獨立的特點,因此公司應該承擔獨立的還款責任,保證人只能向公司主張債權,除非其他股東有出資不完全的情況。
採納謝謝
㈣ 公司債務被執行光以後,股東因擔保也被執行,錢要向誰討,公司已經沒有資產了
公司倒閉,股東因擔保也被執行,那應該保存證據起訴其它股東。
㈤ 法院判決公司還款,公司要求分期還款,可以讓公司法人和股東擔保嗎
你這種情況,應該在法院進行調解,形成和解協議書,分期還款,並且讓擔保人簽字認可。
㈥ 為公司貸款擔保,承擔賠償責任後怎麼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
你為公司的貸款做擔保,而且承擔賠償責任,你想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的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公司股東,讓股東還錢。
關於擔保貸款。
債務人到期沒還債權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因此擔保人是具有還款義務的,但是這一還款義務也是進行限制了的。更多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我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擔保人要還錢嗎?
借款人沒還錢,擔保人要還。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
二、還款義務是怎樣
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法律依據:《擔保法》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等方式。
三、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擔保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並不建議您輕易當他人的擔保人。以上內容就是為你整理的關於擔保人要還錢嗎,還款義務是怎樣的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㈦ 股東對外擔保
如果股東以公司的名義,股份等對外擔保,需遵守公司章程,對違法公司章程的擔保行為,擔保無效
如果以個人名義擔保,則不需要
股份公司擔保決議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而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就行表決。
顯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規定,章程規定不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也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般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起訴;監事會有本法一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會會……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後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會使公司利益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以上是股東享有的訴權,股東要撤銷公司一項決議,只有在該決議嚴重違反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序時才有可能。如果在該項擔保的會議召開或表決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瑕疵,股東當然可以享有訴權,但如果只是程序問題則不能申請法院撤銷,只能走以上所述的訴訟途徑。
另外,盡管該項決議可能被撤銷並進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但都只能是公司內部的事,並不影響對外已作出的擔保的效力,除非被擔保人或擔保權人存在明顯惡意。
㈧ 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是否可以用公司財產為本公司股東作擔保
公司法中有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以可以為股東作擔保,只是需要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可。
希望有所幫助。
㈨ 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的股權是否必須到位
是的。
雖然現在實行認繳制度,但融資擔保公司不在此列專。
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的投資必須屬到位。它屬於27個必須實繳行業中的第23位。
參考文獻: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
1、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
3、外資銀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5、信託公司
6、財務公司
7、金融租賃公司
8、汽車金融公司
9、消費金融公司
10、貨幣經紀公司
11、村鎮銀行
12、貸款公司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14、農村資金互助社
15、證券公司
16、期貨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險公司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
20、外資保險公司
21、直銷企業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23、融資性擔保公司
24、勞務派遣企業
25、典當行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7、小額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