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和機構的區別嗎
⑴ 股東和董事的區別
⑵ 董事和股東的區別
他們的區別如下:
一、身份不同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投資者,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屬公司的管理者。股東會是公司里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管理做出實質性的決策,董事會是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
二、產生要素不同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三、確定條件不同
股東是只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而董事要擁有這個公司或企業的大型投資者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三種方式可以確定:
1、由法律規定;
2、由公司章程規定;
3、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三種方式中,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權威的,因此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的規定,董事會必須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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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⑶ 股東與董事的區別
董事和股東的區別: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版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權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⑷ 公司法人和股東其區別是什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內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容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和法人的區別在於:公司必須是法人,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⑸ 公司和機構,有什麼不同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 1、公司與獨資企業 獨資是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制,並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獨資企業與公司的財產關系不同,獨資企業的財產由獨資企業主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形成與股東的出資。在股東出資之後,股東便不再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而由公司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 獨資企業由獨資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主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而不是僅以其投資與該企業的財產對債務負責,而公司對其債務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擔責任,其股東只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合夥 合夥是指兩人以上按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兩種。合夥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而公司的財產卻並不是由股東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在責任的承擔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而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系,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系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系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⑹ 股東和投資人有什麼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⑺ 請問機構持股和大股東的區別謝謝
1、機構持股包括證券公司持股基金持股,機構指的是除了個人投資者之外的持股。機構包括,證券持股基金、私募基金、保險資金、信託資金、銀行資金等等,反正只要不是個人都叫做機構。
2、而證券大股東就是指大股東或者股東是證券的基金公司,是機構的一種。
⑻ 成立公司一個股東和兩個股東的區別
成立公司,一個股東的叫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成立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2個以上股東承擔企業有限責任,就是說企業欠債1000萬,將資產全部抵債後還差500萬,股東、法人不需要償還。
兩者只是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與年檢時候的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十萬元人民幣,每個會計年度都必須提供審計報告,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三萬元人民幣。
責任有限公司分類
第一,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一般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特別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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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有限公司特徵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第二,人資兩合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現在公司股東之間,有點類似於合夥
第三,封閉性即非公開性,在股東人數上,一般不超過50人
第四,設立程序簡單,一般來說,只要具備公司法具備的條件,即可申請開戶
第五,股東對公司活動存在積及參與
第六,組織機構靈活,對於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或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七,規模具體升縮性,可大可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與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與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責任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