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對原始股東股票公開買賣有144條規定的限制:公司職員、董、監事、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有一年後流通的限制。為保障IPO股票投資者的權益,美國證管會對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掛牌後公開買賣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在SEC RULE 144(證券法規144條)規范甚詳。 凡歸屬在公司經營團隊里的股東包括職員、公司決策單位成員包括董、監事以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東,都是144條限制公開買賣的范圍。雖然規范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新加入的投資者先行獲利了結,但事實上其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公司股票在掛牌的時候不會有大量的賣壓涌現,導致該公司的股價一夕之間跌入谷底,因此,承銷商依據144條的規范作股票公開買賣時間限制的時候,他決定的基礎是不影響股價的跌幅。一般來說,他會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做為大股東限制的依據,承銷商更會以各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依距離公司權力核心的遠近做為限制時間長短的考量,最短的180天,最長的以360天為限。
『貳』 佔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有參加股東大會和進行表決的權利,有紕漏股份增持或減持的的義務。
控股股東還有參加董事會,提出決策議案意向,出任董事長的權利,提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名單的建議權。。。
『叄』 一股權比例51以上有那些權利
一、利潤分配請求權和新股認購權方面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利潤分配比例、股東是否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自行做出規定,比如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某些股東不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實踐中一般在章程中約定為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這樣如果某些股東出資不到位,其利潤分配比例相應降低。
司法解釋三要求對利潤分配請求權和股權優先認購權等股東權利的限制是「合理限制」,至於「合理限制」的標准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方面的限制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公司法有明確規定,根據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在公司法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不能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作出更改,只能作出其他合理限制。我不知道h實踐中一般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司法解釋三的一個突破是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根據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解除的前提是該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在股東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時不適用解除股東資格。解除的對象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適用;在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資格前公司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只有在該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時才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四、限制股東權利或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表決權比例
根據司法解釋三,股東不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限制股東權利,而且也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決議限制出資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資股東的某些權利以及解除未出資或完全抽逃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股東權利限制的效力當無異議,看看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如果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限制這些股東的股東權利或解除其股東資格,一個問題是決議通過表決權比例應當是多少?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公司法只是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在公司章程對限制股東權利和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表決權比例未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理解為過半數表決權通過即可。那麼過半數表決權是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還是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
公司法另外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時,公司應當召開;如果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意味著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即可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通過相關決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如果可以,這意味著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東可以通過不參會的方式否決任何其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的提議,相應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通過決議也為無效決議,這等於變相否定了公司法賦予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小股東的救濟權利。
因此似乎可以理解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創造表決權的眾多股東有權在其依法召集和主持的股東會上通過有效決議,只是作出修改公司空間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對於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但是公司法只是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並在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有權自行迅速召集和主持,至於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只是享有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提議權、召集權和主持權,公司章程不能通過規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剝奪小股東的股東會召集權和主持權,但是股東會決議事項通過所要求的表決權比例則由公司章程規定,只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騰達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又似可理解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限制股東權利或者解除股東資格的表決權比例為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
『肆』 擁有51%的股份和第一大股東的區別
1、擁有51%以上股份的股東,屬於絕對控股,擁有絕對的決策權,肯定是第一大股東。但是股權分散的公司中,大股東不一定是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東。
2、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大股東的意見需要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形成決議。
4、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股票佔比大到足以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和重大事情的決策的股東。控股股東還分為絕對控股(佔比超過50%)和相對控股(低於50%,但大於30%)。
(4)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伍』 持5%股份的股東有話語權嗎
西方發達國家,由於股權分散,持股超過5%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大股東了,他們對公司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東,絕對是屬於上市公司內部交易的知情人員。在中國,股權集中度比較高,但就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情況而言,雖然很多持有5%以上的股東,屬於十大股東,但是其影響力不高。很多機構投資者僅是做財務上的投資,其實並不幹預上市公司的運作。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5%以上的股東是有權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至於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就得看上市公司自己了。當然從投資者保護來說,5%的規定,個人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出現以下情況有披露義務:每增減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增持後導致所持股份達到20%或30%,以及增持股份導致控股上市公司、在持股30%以上後繼續增持的,均有告知上市公司的義務。同時,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股改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每減持限售股份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
既然你都做出公告披露通知上市公司作為重大知情權人了,你就有權利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你也理所應當屬於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