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眾籌安會嗎
① 股權眾籌有風險嗎能說詳細點嗎
一.法律風險:
困擾之一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要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則取決於其是否是公開發行。股權眾籌需要對其運作模式進行嚴格的管控或採取特殊方式才能規避《證券法》的限制,而這種規避方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畢竟要打好「擦邊球」可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構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批准、變相發行或超過人數限制,其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的可解釋空間較大,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很有可能便會被囊括其中,面臨著刑事制裁的風險。倘若真的走入「禁區」,按照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程序,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利益便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第二大困擾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著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該機制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人把更多沒有專業能力但有資金和投資意願的人拉動起來。但這樣一來,在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這種推薦引導的投資方式往往會試圖抓住投資者的投資心理,容易增加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惡意串通,對跟投人進行合同欺詐的風險。如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該領投人名氣很大或跟投的人數眾多,便會產生「羊群效應」,造成許多投資人在不明投資風險的情形下盲目跟風,那麼當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這種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往往是由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跟投人與融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融資人資金運作缺乏相應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應」的作用,會使這種風險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終會釀成慘重的後果。同時,對於單個投資者而言,存在因為小額的投資糾紛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現象,糾紛解決的成本過高。
二.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風險
一般來說,股權眾籌平台的作用在於發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並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屬於一般的居間合同。但具體來說,它又不完全屬於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如天使匯服務協議第4條規定若用戶有違反協議或法律的行為,則眾籌平台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斷其賬號、刪除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等行為。同時,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目前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這也是對用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服務雙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風險與收益,是投資活動中相伴相生的產物,只要參與了投資,就必然要承擔某種程度的風險,這屬於基本的商業常識。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帶著這類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由於目標公司大多處於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當然,有人指出既然選擇成為公司股東就要和公司共進退,只想著盈利分紅而不願承擔公司虧損屬於「耍流氓」。必須要指出的是,出於法律的安排,股東確實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分配利潤,法律當然不能承諾每一筆投資必然有回報。但我們並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資者加入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此種風險對於作出投資決定的與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試想,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願,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在現實中,長期不分紅的有限責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只須賣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一是股東股權轉讓受限於法律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受限於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其他條件,轉讓股權時須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過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謂之強流動性,而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有諸多不便,最為現實的困難就是誰購買股東欲轉讓的股權,導致股權要麼無人問津,要麼折價轉讓。當然,股東亦可選擇法律保留的股東退出機制,此前文已述,不贅。
以上這些風險涉及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並非眾籌所特有的風險,是普遍存在於「公司——股東」關系當中的,毋庸諱言我國在該領域上的表現並不能讓人滿意。而股權眾籌所面臨的更為尷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資者是以新增股東身份加入目標公司,不似傳統閉合的有限公司一樣股東之間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處於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並承擔信息公開、接受審計等義務。換言之,參加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既沒有基於社會人情關系的自力救濟,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面保護,這使得本來欠缺保護的投資者權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後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並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舉例說之,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後,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佔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中,一般投資方實力較強,也具備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作出正確評估,進而確定股權比例問題。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資其條件更為嚴格,由專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是必需條件,同時評估公司還要對評估報告真實性負責。總的來說,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資者是很難獲取有關公司資產、經營、負債等信息,故而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比例,這是保護投資者理念的必然體現。
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佔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通過檢索,筆者甚至發現一家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剛成立不久即發布融資需求30萬元,出讓股權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萬元。微信公眾號股票研究院通過檢索未找到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不知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佔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台如何管理融資款項。目前的眾籌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台,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於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台並且沉澱下來,平台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如融資成功把相應的融資款劃撥到目標公司,融資失敗把認繳款退回給相應的投資者等等,這都有賴於平台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繼出現的P2P借貸平台關閉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為中介的融資活動,平台本身也是極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雖然目前尚未有眾籌平台出現類似事件,但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後沒有監管。從法理來講,上市公司因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而具備公眾屬性,為公眾利益考慮故而需接受監管部門之嚴格監管,承擔法律規定的一系列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台對融資公司進行後續監管也於法無據。在現實中,眾籌平台真要對公司進行監管也恐非易事,受制於成本、專業、資質等因素。公司融資後,其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等方面,並沒有相應的制度要求其公開或接受監管,甚至投資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營業,這樣的「股東」連基本的信息都無從知曉,更遑論投資收益。投資者可曾想過如果公司融資後短時間內宣布破產,自己的投資又有何保障?
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後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於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歸根到底,這是由於目前國內法律未明確眾籌的法律地位及監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監管、第三方監管還是由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已有的法律技術都堪當其責。但問題在於,在相應法律出台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中,如何將此風險控制,實乃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劃。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這種利用法律技術設計出來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但選擇制度的合理與否更要看該制度的宗旨與其適用環境的目標是否相一致。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籌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有權利不行使和權利被剝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綜上,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設計該模式的原意雖不可考,但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有限合夥形式在近年來頻頻被運用到融資領域中,比如地產項目的信託計劃、定向借貸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筆者猜測,或許眾籌業界是從其中得到啟發並引入到股權眾籌中,一方面可以解決《公司法》關於股東數量的規定,另一方面保證新增股東不至於過於分散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股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而股東一旦出資則資金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請求權,這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的具體表現之一,而有限合夥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資者主張股東權利。這正是有限合夥之於股權眾籌最大的悖論。
2.領投「陷阱」。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資經驗、工作經歷、個人資產等等)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籌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也許領投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功能,向投資者展示該公司在某個領域被認可的程度。但必須要指出,在我國社會徵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部分眾籌平台要求領投人對融資方進行擔保,但從已有P2P經驗來看,這種擔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在美國一部描述華爾街的電影里一位投機者這樣表述:「道德風險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錢,但卻不用為此負責。」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如果說在地產項目信託計劃和P2P借貸領投人所獲融資方的「報酬」還處於暗處的話,那麼一些眾籌網站明確建議融資方給予領投人的股份回報則把此種利益公開化、固定化。雖然說沒有法律禁止這類行為,但領投人優先實現或多獲得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來源於其他投資者,這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融資方和領投人惡意串通,那投資者風險將會迅速放大,後果不言而喻。
② 眾籌用於其他地方,會構成犯法嗎
根據目前國內的線上眾籌(眾籌平台)及線下眾籌(無眾籌平台)的模式,結合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眾籌可能面臨諸多法律風險。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說,「對於傳統互聯網創業者來說,如果失敗了可以從頭再來,最多是面臨巨大經濟損失甚至於破產,而對於互聯網金融創業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紅線,則可能進去出不來了。」這充分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而目前眾籌又是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風險最大的一種模式。
但是具體會不會構成違法還要參照具體的法律法規和用於哪些地方。
希望可以幫到你~解決問題的好麻煩幫我採納~謝謝
③ 哪些股權眾籌公司比較安全
股權眾籌平台是連接投資人和創業者的重要的橋梁。它要對投資人和眾籌項目方負責。1股權眾籌平台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②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③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④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⑤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像京東眾籌、淘寶眾籌、天使匯、深圳市眾眾投這些眾籌平台都比較符合以上條件,所以如果你想嘗試花樣眾籌,更多新鮮創意和好玩的事情,可以考慮京東眾籌;現在股票那麼動盪,如果你想踏實當老闆、拿分紅可以選擇眾眾投,實體店鋪的營業都是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
④ 我朋友搞了個公司,要我出資眾籌股權,請問各位大神這方面我要注意什麼
注意點很多,這里說明一點:股權眾籌的退出
難點在於項目不確定性大、退出周期長、退出渠道單一。在新三板、地方股轉系統開放之前,退出渠道甚至僅有IPO一種選擇。
從退出渠道來看,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融資大體一致,上市、並購、大股東回購、股權轉讓、股轉債、破產清算。後兩者幾乎沒有意義,基本到了項目失敗的地步。
而對於股權轉讓,私募股權管理意見稿中明確禁止平台提供股權轉讓服務,從而抑制了投資者通過一對一或者一對多等形式轉讓其持有股權來盤活資產的合理需求。
股權眾籌項目雖然放低了投資者的門檻,為中小企業發展謀得了更多的資金,但是資金安全、收益、知情權和監督權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問題。
總結來說:投資有風險,下手需謹慎。
⑤ 股權眾籌平台都有哪些安全風險
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 作為投資活動的顯性風險
股權眾籌與其他類型的眾籌的一個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其屬於一項投資活動,而投資往往存在一定風險。特別是由於股權眾籌投資金額大、投資與回報周期長、投資成功率低,這就使得股權眾籌投資往往面臨著較大風險。考慮到股權眾籌具有的諸多不確定性,再加上小股權益缺乏相應保障,我國股權眾籌模式在當前存在明顯「尷尬」。
2. 來自投資人的隱性風險
盡管國內股權眾籌平台普遍採用了「領投+跟投」的模式,但是人人天使小編認為,雖然師從來自AngelList的先進經驗,但很多隻是徒有其表,並未學到其中的精髓。在「領投+跟投」模式下,跟投人由於經驗與認知的不足,就成為最為投資活動中弱勢的一方,對領投人亦步亦趨,從而喪失了自己的價值判斷,也不利於市場合格投資人的培養。
3. 市場規模尚待開發
在我國,股權眾籌仍處於起步階段,但是,當下發展的火熱極易使項目方、投資人對市場估值過高,從而可能導致眾籌融資失敗。特別是對消費類店鋪股權眾籌項目,必然充分考慮到當地市場環境的具體情況,並加強對市場的調研。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當地消費者的消費能力。
4. 我國互聯網金融基礎仍顯薄弱
不得不說,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仍顯薄弱,特別是股權眾籌,用戶規模極為有限,投資人認知與經驗嚴重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盲目跟風、推進高風險的股權眾籌,可能會造成雷聲大,雨點小的局面,甚至會削弱這一模式的普惠價值。
⑥ 眾籌的小股東會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嗎
1、公司募集資金到位,給每一個人頒發出資證明,則每一個參與股權眾籌的小夥伴專成為公司的股東。屬
2、但在眾籌項目注冊公司時會碰到問題,這個問題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分布在全國各地,開一個線下的股東會可能就會比較麻煩,這無疑會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解決這個問題,在現階段大多數項目採用股份代持的方式來解決,就是外地股東把自己的股份委託給發起人或其他人代為行使,這些接受委託的人成為公司注冊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義股東,那些委託的人則是公司的隱名股東。
3、如果公司准備將來上市,股份代持在現階段會被證監會認為股權不夠清晰,需要在上市前進行清理,一般是要麼把股份還原給委託人要麼轉讓給受託人,有志於將來把公司做上市的創業者建議一開始在股份代持協議里就約定公司如果將來IPO需要進行清理時,應該配合公司進行轉讓,此時按上市前的估值進行轉讓可以享受相應的溢價。
⑦ 眾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眾籌如果是股權的話,一般都採用領投跟投模式有限合夥,領頭人代表所有眾籌投資人占被投公司的股東席位,也會代為行使一些瑣碎的股東義務。跟投人相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