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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3-28 21:35:58

股東股權有哪幾種取得方式

聯邦創業股東股權可以由以下幾種方式取得:
1、出資設立公司取得;
2、一般圓槐受讓股份取得;
3、接受質押後依照約廳山定取得;
4、繼承取得;
5、接受贈與取得;
6、購買公司或者股東股份或股票
7、法院強制執行債權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東資格的取得就等於股東身份的取得。
提示: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別限制性約定,取得股東資格不等於就一定取得股東身份,要經過一定程序後才能最終確定。
投資無非就是為了賺錢,雖然股份投資可能帶橘伏友來巨大的收益,但是,同樣風險也是與之並存,投資失敗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因此,錢不是那麼好賺的。所以,小編提醒各位,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仔細核實對方身份和公司情況,因為,你買的可能不是股份,而是外債。

② 公司股東資格認定有哪些方式及效力等級

您好,股東資格的證明方式及效力等級
(一)股東資格確認的原則
1、公示與外觀原則
公司法特別強調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的貫徹。所謂公示主義,是指公司應將與交易相關的重要事實、營業及財產狀況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開,使交易相對人周知並免受不測之損害。所謂外觀主義,是指以行為的外觀為准,確定行為所生之效果。外觀主義的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
對於公司內部而言,股東資格是否存在取決於股東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認繳出資的行為;但對於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與公司交易時,通常是通過公司的外觀特徵來了解公司的狀況,並作出相應的決策,因公司外觀特徵不真實而產生的交易成本和風險不應由相對人承擔。根據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公司應當進行商事登記,其目的在於產生公示效力,「即凡經登記的內容,應當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據根據登記事項所為的行為,應當有效。」[7]因此,在確認股東資格時,既要考慮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更要考慮公司對外的形式性和公示登記的情況。
2、公司維持原則
公司維持是指應確保公司作為健全組織體的存續和發展。可以說,這是貫穿於整個公司法的基本精神。[8]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作為一種典型的社團,所涉及的利益主體多,法律關系也十分復雜,其有效存續和健康運行是整個市場經濟穩定、有序發展的基礎。因此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當盡可能保持公司內外部各種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瑕疵能夠不正的應當允許其不正,能夠認定有效的不輕易使之無效。這也就要求我們對股東的資格不應當輕易否定,能夠肯定的盡量予以肯定。
3、利益平衡原則。
股東資格確認涉及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其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交易制度范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公司制度范疇。公司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以其自身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投資承擔有限責任,而對債權人言,能作為其債權擔保的,只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而這些財產又依靠股東組成的管理機構進行運作和處理。因而對於公司財產,相對於債權人而言,股東更有優勢。在確定股東身份時,就有必要綜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和弱勢方利益。認定股東資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維護交易制度,又要維護公司制度,使兩種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實現。
4、自由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公司法是具有強制性,「既具有組織法又有行為法特徵。」公司法的強制性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和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其原因在於公司的設立不僅涉及公司的設立者、內部股東或當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相對人或債權人的利益,為了保障這些外部主體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必須將公司法的一些制度和規則強制化。同時公司法作為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是其基礎,當事人可以改變或變通某些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以排除法律的使用,股東協議或章程優先。因而在股東身份認定中,應注意將私法自由與公法強制相結合。
5、禁止規避法律原則
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股東人數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如黨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得經商辦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方向受限,等等。在公司設立和經營的過程,有些出資人可能基於某種利益考量通過規避法律的來謀取經濟利益。公司對現代的經濟生活意義巨大,其行為不僅對公司內部產生影響,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司外部。因此,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當對這些規避法律的行為加以規范和制裁,為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
股東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並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的人。由此可見,股東資格的確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二是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前者是認定股東身份的實質要件;後者是認定股東身份的形式要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認定股東資格時應綜合考慮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等方面。不能僅以其中一個實質或形式要件來認定。
1、實質要件
就實質要件而言,股東資格的取得必然是基於對公司的出資,未出資者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公司作為資本型企業,股東出資是其成立的基礎,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基礎條件。對股東資格的認定首先要看該股東是否實際向公司注入資金。實際注入資金的方式可能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在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情形,對公司資金的注入是由原股東完成的,這種先注入的資金因為繼受行為而轉換為繼受人注入的資金。

③ 繼受取得股東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繼受取得的股東的方式包括:
(1) 轉讓
轉讓是最常見的一種繼受取得方式。無論何種類型的公司, 股東的出資均可轉讓,但因公司的性質不同,法律對股東轉讓出資 的限制也寬嚴有別。
(2) 繼承
出資者可通過在公司章程中對繼承人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條 件作出明確規定,即規定股東死亡時其股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被繼 承,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被繼承等,來體現有限責任公司人合的屬性。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哪些要件

您好,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並列的權利類型。

⑤ 股東一般分為哪幾種形式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⑥ 一般公民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成為股東

如果你是指有話語權股東的話,那就是持有該公司股票比例較高,或者說不能有誰比你多太多。舉個例子,假如你持有Y公司10%的股份,而其他股東都比你少,剩下的則是散戶,這樣你就可以聯合幾個股東控制這家公司。當然別的比你少大股東也可以聯合起來控股這家公司。

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有幾種形式

公司股東按不同的標准,可以做出以下分類: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⑧ 股東的股東資格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並;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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