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配製度
1. 三個股東如何分配股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專管理股屬權部分。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
至於經營股權部分,總的比例定好了之後,就可以考慮每個人在團隊中擔任的職責和能力來評估了。這個方面可能有爭持的地方,建議設立一些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價系統。就是說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而不是按照人來分的。如果覺得還應該考慮創意角度的股份,那把這個方面單列。讓最開始提出這個創意的人獲得一定的股權回報是可以接受的。
2. 股東利潤的分配是怎樣的
(一)利潤分配,是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順序,在國家、企業和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分配。利潤分配的過程與結果,是關繫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企業能否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為此,企業必須加強利潤分配的管理和核算。
(二)利潤分配的確認目前,企業實現凈利潤的分配,採取向投資人支付股利(或利潤)的形式以考核企業對投資人的經濟責任,採取提取盈餘公積金的形式以鼓勵企業的不斷發展,採取提取公益金的形式以鼓勵職工多做貢獻,以提高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顯然,企業實現凈利潤的分配是處理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特定方面,利潤分配的實質是國家、投資者、企業和企業內部職工之間的利益分配。
因此,企業利潤分配的主體一般有國家、投資者、企業和企業內部職工;利潤分配的對象主要是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利潤分配的時間即確認利潤分配的時間是利潤分配義務發生的時間和企業作出決定向內向外分配利潤的時間。
(三)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1)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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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這種股權分配方式會出問題的,
先考慮的不是怎麼股東做什麼職位,
而是說什麼用股權控制公司
4. 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利潤分配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回繳的出資答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 股東只入股而不參與經營,該如何設定分紅制度
1.股東分紅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按出資比例分紅的,也就是說股東分內紅是依法分紅,所容以分紅時不存在什麼獎懲機制的,任何「獎懲」辦法對分紅來說都不合法的;
2.但公司如果依據公司章程設立激勵機制,用部分利潤,按公司事先制定的有關獎懲辦法(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對股東或員工實施獎懲辦法,這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
3.具體怎樣制定獎懲辦法,主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事先制定公司獎懲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實施;二是獎懲與股東分紅要分離,這不是一會事,前者是公司制度,後者是公司法法定的;三具體獎懲辦法要根據貢獻大小、能客觀考核、獎罰合理公平這三項原則來實施。
拓展資料: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對於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6. 公司分紅制度
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即利潤分配,一般通用的原則制度=如下:
(一)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並堅持如下原則:
1、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2、存在未彌補虧損不得分配的原則;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則。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利潤分配可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公司積極實行以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採取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實施現金分紅時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1、公司該年度或半年度實現的可供分配的凈利潤(即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剩餘的凈利潤)為正值、且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後續持續經營;
2、公司累計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值;
3、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
4、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
前款所稱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建築物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0%。
(四) 現金分紅的比例及時間間隔:
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則上每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公司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時,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當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
(五)公司股利分配的依據: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
(六)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公司可以根據年度的盈利情況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進行股票股利分紅。
(七)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7.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一、根據投資額占總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股權,根據股權比例或者協議中特別註明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6、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8、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