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二級市場 » 案例大股東關聯交易侵害股東利益

案例大股東關聯交易侵害股東利益

發布時間: 2021-03-29 05:53:56

Ⅰ 公司大股東危害小股東利益時,該怎麼辦

公司治理過程中,經常出現大股東為謀取控制權私利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利益侵佔的實現手段多表現為關聯交易、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公司提供擔保等。

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取得控制權私利。典型案例為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照明」)未在2009年年報、2010年中報和年報及2011年中報及年報中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遭到證監會調查。2010年至2011年間,佛山照明未披露有關關聯方及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金額超過2億元,其他擔保事項涉及金額約4000萬。2013年2月,廣東證監會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本案中關聯方為數十家時任佛山照明董事長兼總經理鍾信才親屬具有股權關系的公司。由於佛山照明實際控制權在鍾信才手中,在遴選供應商時,鍾信才具有決定權。這個未及時披露的鍾家利益網使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管理交易實現利益輸送,對佛山照明的聲譽及中小股東對於佛山照明的投資判斷,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虛假陳述關聯交易,不僅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也使佛山照明遭受巨大損失。

大股東為謀取控制權私利通過擔保損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為上海棱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棱光)因為控股股東珠海恆通對其資產侵佔近7億,瀕臨破產。珠海恆通是通過何種方式架空上海棱光公司並不斷侵佔上海棱光公司資產的?1994年4月珠海恆通以持股數1872萬,佔比35.5%,成為上海棱光控股股東。此後,珠海恆通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擔任上海棱光公司的董事長。截至1999年6月,上海棱光為恆通公司擔保達3.33億元,由於恆通公司大部分貸款逾期未還,上海棱光作為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經過珠海恆通的幾番巧取豪奪,珠海恆通拿走上海棱光7個多億資產,上海棱光資產被侵吞殆盡,重組希望渺茫。

由於我國公司股份相對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多為大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管理層掌握公司絕對控制權。為避免出現大股東為獲取私利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公司必須充分發揮監事會及其他利益相關人對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形成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珠海恆通持有1200萬股上海棱光股權,成為其大股東後,珠海恆通則成為其實際控制人,充分說明了公司所有權結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行使。在公司治理中,謹慎對待公司股權分配,對公司控制權實行分制及合理的制約機制是每個上市公司都應該高度關注的問題。

Ⅱ 關聯交易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能判刑嗎

這要看具體情況。能說細點嗎?

Ⅲ 公司大股東通過轉移股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怎麼辦

公司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Ⅳ 股東侵害另一股東股東利益

中小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其個人利益與公司總體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致的,但是,因為中小股東一般都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且無法對公司的決策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權益。 一、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可行行如下權利 依、依法行使知情權 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三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閱到這些資料後,如果經過分析後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第貳貳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 股東如果認為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中小股東如果認為有此必要的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後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當公司侵犯股東的知情權時,該股東即可以原告的名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侵犯股東知情權的人在實踐中多為控股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以在起訴時應將公司和他們作為共同被告,並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貳、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中小股東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或者在中小股東認為有召開臨時股東會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四0條和第四依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當然,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第四貳條的規定,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並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免因程序問題而前功盡棄。 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漆貳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當中小股東與公司發生利益沖突時、或者認為公司前途不好時,自己不願意再作該公司股東時,就可以通過轉讓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來結束與該公司的關系,並以此方式實現自己的財產權。 根據該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除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根據這一規定,當一股東決定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要麼同意,要麼購買,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四、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享有的一項權利。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 當公司部分股東根據《公司法》第漆貳條、漆三條的規定轉讓其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你想繼續作該公司的股東,並想提高持股份額時,應當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行使這一權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額,最起碼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權,不至於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額降低。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漆5條的規定,當出現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些情況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依50條、第依5貳條、第依5三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述行為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中國、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漆、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依吧三條的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依、依法行使知情權 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貳、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依0貳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當然符合這一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也需要根據《公司法》第依0三條的規定,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且,根據《公司法》第依依依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符合條件的中小股東也應當充分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提案權 根據《公司法》第依0三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四、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計投票是一種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數股東也能對董事會施加影響。如果允許累計投票,那麼用准備推選的董事會成員數,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權的普通股股票,等於股東擁有的所有有投票權的股票票數。這些股票票數可全部去選一個或多個董事候選人。 現行公司法確立的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緩沖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產生的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發言權,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是小股東直接行使投票權所無法比擬的。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依0漆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中國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中國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陸、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除《公司法》依四貳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漆、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陸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吧、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除上述權利外,《公司法》尚賦予了股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利,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拿起法律賦予的武器,積極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Ⅳ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Ⅵ 在企業中,大股東如何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有哪些方式

選載網文,供參考。

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侵害,目前主要是來自兩方面的侵害,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層對中小股東的侵害,主要表現為1、違反法律或者規章故意拖延或者拒發股利;2、不合理向董事或者控股股東擔任的高管支付高額報酬和福利;3、用公司的財產為控股股東提供優惠貸款或者高價租其財產;4、對於中小股東隱瞞企業的相關信息等等等等。另一方面是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侵害,主要表現為1、大股東濫用其表決權;2、為中小股東出席股東大會設置不合理的條件;3、任意罷免或者阻撓中小股東擔任高管職務;4、任意決策和實施公司的重大事項;5通過關聯交易增加大股東的收益減少大股東的風險和損失等等等。

熱點內容
鳳凰傳媒港股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3
美國原油出口帶來了什麼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740
k線重合指標 發布:2021-03-31 20:26:26 瀏覽:359
金融財經網站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5:22 瀏覽:766
金融視頻網站 發布:2021-03-31 20:25:20 瀏覽:108
公司是否質押 發布:2021-03-31 20:24:28 瀏覽:643
私募眾籌騙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852
股份構成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3:56 瀏覽:263
融資名單查詢 發布:2021-03-31 20:22:52 瀏覽: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