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登記生效
1. 公司股權轉讓怎樣才能生效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2. 是股東協議簽訂後就生效,還是工商變更後生
如果涉及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如果因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或者表決程序,在障礙沒有排除之前,可能出現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既使履行不能,也並不直接影響協議效力。只是權利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結論: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不影響《股東協議》或者《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3. 股東退股一定要變更工商登記才生效嗎
股東退股一定要變更工商登記才生效。
根據我國《公司法》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互相轉讓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等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沒有產生公示,對外沒有效力。如果將來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原股東不排除會被追究責任;如果原股東拿回出資,可能還會被認為抽逃出資。
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3)股東變更登記生效擴展閱讀: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於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於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餘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於強製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上述理由對完善股東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參考作用,但是絕不足以成為否定股東退股的理由。
4. 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登記為生效要件
您好,股權轉讓協議的認定應以股東意思自治為原則,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上禁版止轉權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記並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並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只是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5. 沒有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東變更是否有效
1、股權依法轉讓後,是否在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東轉讓的法律效力內,原股東不再享有容股東權,與公司沒有法律上的關系。
2、股東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中進行變更的,股權即發生變動。
原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
股權變更情況是否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但未經登記的,對不知股權變更的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
6.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生效時間
股東轉讓出資後,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與公司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後,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有人認為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應從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據是國家工商局在《關於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62號)「股東轉讓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後,受讓人直接支付出讓人已繳付的出資額,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資,經公司變更登記後成為公司股東」的規定。
依據這一規定認定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不妥的,理由有二:
1、股權轉讓是當事人之間依雙方的約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現在在我國立法中,還沒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國家局的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規。
2、國家局的《關於股權轉讓問題的答復》規定與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 相悖,根據法律文件的位階和新舊,現在應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