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同股同權
Ⅰ 《公司法》對同股同權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嗎
股份公司股東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卻可以不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每一份額就代表著每一股份。同一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是相同的,同一股份所享受的利潤分配比例一般也是一樣的。股東在股份公司擁有多少權利,是由其擁有的股份數額的多少來決定的。用簡單的話來概括就是八個字「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每一股權平等。這種股權平等的思想體現在《公司法》里,就是第104條、第127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04
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127條)。在這里,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
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股東擁有多少權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資數額或出資比例的高低。這種「資本多數決」的方式本質上與股份公司是相同的。所
不同的是,出資多少不是決定股東地位高低的唯一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自由約定股東如何行使權利,《公司法》第
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
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這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利就可能出現兩個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表決權的行使比例可以不相等;股東的出資比例與分紅比例也可以不相等。
因此,在股東的基本權利方面,股份公司主要體現為《公司法》的強制性、法定性規定,而有限公司的股東則被賦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權利。
Ⅱ 初創期創始人和其他股東同樣出資如何分配股權
1、創始人和投資人的合作雙方所佔股份是常見的股權分配問題,得根據具體情況版通過雙方磋權商確定,一般很難一概而言。通常,創始人至少佔51%的股份,才能保持在公司遇到危機時具有決策權。在成立公司時的制度中約定明確創建公司,是根據前期每個人的出資額與准備注冊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比例來確定所佔的股份比例,等到公司成立之後,就由出資高的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誰出資的額度高就多一些。
2、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③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Ⅲ 股東的出資規則包括哪些
根據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東出資相同,股份不同
出資比例就是各出資人的出資在注冊資本所佔份額,而且人脈優勢不可以做為出資。所以你們公司股東所佔股份均為50%。
但是分紅比例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只要全體股東同意,可以約定考慮其它因素,並在章程里列明,分紅比例可以按照6:4。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