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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29 08:02:48

❶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具體而言,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回法條的規定,忠實義務表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獲取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禁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三)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各種內幕交易從而獲取私利,也不得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❷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股東、董事、監事,這幾種身份有什麼區別啊

股東是出資人,即掏錢組建公司的人;董事是管理委員會成員,即對公司經營回進行決策的答人;監事是監督公司正常運轉的人,即對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監督義務的人,如發現違規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舉報。
三者之間的區別是:所有者,執行者和監督者,三權分立,各獨立行使權利。

❸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監事能夠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通過反推,可知控股股東監事可在上市公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❹ 什麼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❺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專》均為有效規定屬,應該從嚴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應已具備《章程指引》的前述相關條款,故在選聘相關人員時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3.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4. 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創業板上市公司除應遵守《章程指引》外,還應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規定。

❻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不得擔任高級職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高級職員的一般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高級職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高級職員對公司的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高級職員對股東會及監事會行使知情權的配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股東與監事維護個人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
1、公司、企業應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規避法律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2、遇到法律問題應委託律師處理。未建立正式委託關系之前的律師解答,均不得作為自行處理實際案件的依據。
3、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或者法學專業文章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如自行處理法律問題,後果自負。

❼ 所有的公司都有股東、董事、監事嗎各起什麼作用

監事會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產及董事會業務執行狀況的常設機構,由若干監事組成。
在股份公司創辦之初,監事一般由發起人擔任。股份公司成立之後,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由股東、公司職工代表、以及聘任的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三部分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條 監事會是公司執行監督業務的常設機構,主要對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及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條 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2.監事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3.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4.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條 在一般情況下,監事會不能代替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活動,也不得干擾董事會或總經理的正常活動。

❽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怎麼辦——股東直接訴訟

【咨詢問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怎麼辦? 【朱海波律師解答】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閱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了股東直接訴訟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大進步。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自身權利受到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侵犯時,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者提起的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的有以下幾種: 1、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侵害股東知情權之訴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確定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股權回購之訴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侵權之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股東的其他權益時,可依據民法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❾ 《公司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您好:
1,是的,執行期滿指刑滿釋放之日起算,也就是說,您的舉例中,一個人五年前被判一年徒刑,現在不能當,因為剛剛刑滿釋放4年,還沒有出5年期。
2:現在不能當,必須得從破產清算完結那一天往後數三年整。比如說該廠是2005年7月1日破產清算完結,這個人必須得從2008年7月1日之後才能當董事。
3:是的,未逾三年的都不能當,可以參照上一條。
您這幾條都不是任職資格,而是不能任職的資格^^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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