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股東簽字
㈠ 公司章程里股東簽字(蓋章)是簽字呢還是簽字加蓋章
注冊公司完畢後會領到枚公司用的印章,這個印章是要到公安局去備案的印章,所以印章把控一旦出了問題可是每個公司都覺得糟心的事情。那麼今天企盈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公司注冊成功後有關公司印章的那些事,希望大家喜歡。
一、公司印章的種類:
(1)公章,用於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
(2)財務專用章,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鑒。
(3)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 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鑒。
(5)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二、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然後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
經過上述程序後,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 ,則該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三、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四、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公司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公司自願將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該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五、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㈡ 股東會決議里的股東(法人)蓋章、(自然人)簽字是什麼意思
股東大會決議所稱股東(法人)印章,是指股東組織將股東代表作為一個抽象的法人實體派人簽章,其後果由股東組織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條有明確規定。
(自然人)簽字是指股東親自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簽字。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或者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者單位。公司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一個盈利的公司。
股東會決議法人股東,該代表如有授權,股東代表代表法人股東的行為,自然人簽字或蓋章即可。即使是有法人股東,也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上簽字或蓋章,參加股東大會的是法人股東代表,所以是單位要求蓋章。
(2)表格股東簽字擴展閱讀:
清算或轉讓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的企業超過95%的股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知的國家稅務總局簽發的暫行規定>在某些所得稅業務問題在企業的重組和重組(國發(1998)97)。
投資者積累的未分配利潤和積累的盈餘公積,應當作為投資者的股利。為避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活動,允許從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中扣除股息轉讓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問題需要明確通知>號。45(2003)國家稅務總局),第三條規定的企業已提取減值,價格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准備宣布調整應稅收入,轉移與處置相關資產注銷,應該允許做相反的納稅調整。
企業清算或轉讓單位(或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的所有股權,被清算或轉讓的企業應該根據過去消毒和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壞帳准備,如資產減值規定的數量,相應的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者)份額享有的權益確認為股息收入的性質。
㈢ 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怎麼弄
《公司章程》有三種類型:股份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一個人有限公司。上述章程工商局應該有範本,可以向他們要一個。
網上也可以下載。
大致內容: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㈣ 請問公司變更登記(包括法人代表,股東,住所)後,申請表格里的法人代表簽字是前法人代表簽還是現任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28號請示的答復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同時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稱的變更登記申請書是否有效的請示》(2000)第2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據公司的變更決議或決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兩項以上的變更登記申請。
二000年四月七日
有關變更法定代表人程序
有關法定代表人變更問題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公司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等。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五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指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㈤ 股東簽字蓋章
一般只要求蓋有公章即可,如果需要簽字,簽字根據A單位所派代表可有所不同。
㈥ 公司章程上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其中一位股東是一家公司,那麼股東簽字時應該怎麼簽章蓋幾個
我覺得公司股東「簽字」應該是蓋章,蓋這個公司的公章,不是這個公司的全體股東簽字,因為他們已經被有機的整合為一個作為股東公司,如果出了什麼是要找股東,找的是這個股東公司,不是這個股東公司的股東。
㈦ 股東會決議是否要全體股東表決簽字同意才有效
並非如此,例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表格股東簽字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㈧ 公司設立時提交的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具體應怎樣操作
在設立公司時公司章程股東簽字即可,公司成立之後章程需股東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
㈨ 股東會決議中企業股東必須要簽字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會決議僅要求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簽字就可以,而公司公章和法代的簽字具有同等對外效力,選其一就可以,但最好是2者俱全。股東如是法人,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樣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需要股東簽字、需要多少股東簽字,要根據所議事項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
例如你們公司要變賣廠房,公司章程又規定:變賣公司財產,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通過,那麼這個股東大會決議,就需要由持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簽字,否則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9)表格股東簽字擴展閱讀: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