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告清算組
❶ 公司解散,在股東組成清算小組清算公司賬務發現問題的時候應當如何處理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上述問題。
❷ 企業注銷,成立清算組必須是股東么
按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不必須是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❸ 我能否要求更換清算組若起訴清算組成員應承擔哪些責任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工作應認真、負責,如果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均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如有清算組成員因各種原因不能擔任清算工作的,由股東會決定予以更換。對於清算組違法作出的清算行為,公司的股東會可不予認可,公司的債權人也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清算行為無效。
❹ 如何起訴破產清算組
起訴破產清算組須分情況而定:
1、破產清算組是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的,或者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的,那麼該清算組的行為往往會直接損害股東的個人利益,此時,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直接起算清算組。
2、破產清算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的,當清算組的行為損害到公司及股東利益時,公司和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清算組。
❺ 在公司解散時小股東與大股東對按股權分配有意見法院能直接組成清算組進行嗎
不能。公司解散大概有兩種,自動解散和資不抵債破產。如果是破產案件,通常走破產程序,無論是債權人申請還是債務人申請,法院會指導組成清算組的。但是如果是自動解散,是公民之間的事情,未經起訴,法院不會管的。如果小股東不同意大股東的分配意見,並且損害了小股東的權益,小股東可以起訴大股東。這個程序不是破產程序,是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
❻ 公司違法清算,是否能追究股東的責任呢
清算程序違法,照成債權人損失的,應當以清算組為被告。 追問: 清算程序已經結束,現公司已經注銷了呀,能起訴原 股東 嗎? 回答: 如果 股東 負有清算義務的,可以起訴原股東 追問: 有法律依據嗎?具體條款!謝謝 回答: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 清算組 ,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 民法 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 忠於職守 ,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❼ 股東涉嫌犯罪是否適合進入清算組
股東都涉嫌犯罪了,正在被處理過程中,不知哪一天被判決有罪,人被羈押,怎麼做清算組成員?
對清算組成員,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有關機關是指企業的主管機關、審計機關等;有關人員是指會計師等。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
❽ 公司注銷股東能成為清算組成員嗎
根據公司的具體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由股東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Liquidating Group,又稱「破產清算人」。破產宣告後,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並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外國破產程序中,與清算組相對應的機關是破產管理人。
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後,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組成的負責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要配的清算機構。各國對清算組或類似於清算組的成立有不同的規定,如《紐西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是按照國家服務條例規定任命的公職財產受託人。債權人僅可以委派專家等協助他進行管理。
《智利動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由公職的破產財產管理人組成的「破產總局」來清算。《英國破產法》則規定由債權人選擇、委託破產財產的管理人。
中國 《企業破產法》規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來接管破產企業,其組成人員由人民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專業人員一般指注冊會計師、律師、經濟師、審計人員等。清算組成立後還可視具體情況聘用工作人員。清算組受人民法院的領導,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清算組的活動進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