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Ⅰ 解散公司股東決議
xxxxxx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主持人: 出席會議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於年月日以(書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體股東 在年月日(地點)召開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未出席 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通過, 棄權或反對的占股東表決權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公司注銷。 2.同意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為:××× ××× ××× ×××……,×××為清算組組長。 3.同意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公司注銷情況及告知公司債權債務人。 股東:(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章章) 年月日
Ⅱ 公司股東有權解散公司嗎
法定代表人無權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屬於股東的權利。股東要解散公司,可以按如下方法操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如果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中關於公司解散事由的條款使公司繼續存續的,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公司解散。由此股東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來決議公司解散。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解散公司決議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即為成就。
3、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解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了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種情形為:(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由此可見,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證明存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公司解散。
Ⅲ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可以。
1.解散公司也是股東退出拿回投資的方式之一。股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多數股東形成決議,同意解散公司。股東會決議形成以後,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結清公司債務,剩餘財產按股權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所謂解散公司訴訟,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
Ⅳ 股東會決議企業解散怎樣寫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