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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能判

發布時間: 2021-03-29 20:37:01

❶ 經過法院判決掛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應提交哪些材料給工商部門

提交法院的判決書;原掛名股東、實際股東簽訂過的投資協議書或其他合資文件;原掛名股東和實際股東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或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指定代理人授權書和身份證件;變更申請表。

❷ 掛名股東在其他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如何退出

B公司在工商登記的時候,有沒有在章程上簽字蓋章呢?有沒有在注冊B公司的時候委託他們辦理相關手續上的委託書上簽名蓋章呢?如果沒有可以起訴工商局,要求其撤銷工商登記。不要說沒有出資呀,沒出資是不可能的,05年的時候是需要驗資的。
一個自然人股東,就是沒有在章程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上簽字,我起訴了工商局,還贏了。最後工商局依據判決撤銷了工商登記。
如果在章程上簽字蓋章了,現在B公司估計處於營業執照吊銷狀態,可以發起公司清算糾紛,最後注銷這個公司。

❸ 掛名股東能否享受權益,該如何讓他退出

看你這表達,這個人不知道是未完成出資的股東還是顯明股東,這兩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司法上是不一樣的,未完成出資的股東可以在其出資時間范圍內任何時候出資,並且享有出資後的收益,顯明股東是享有股權收益的

❹ 生份證被別人拿去注冊成掛名股東,公務員政審能通過嗎

政審內容
1、考核的對象是經考試、體檢合格的人員。
2、考核的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
能: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
績:主要是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點:被考核人的工作實績和與擬補充職位相關的實踐經驗。
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❺ 掛名股東在公司破產時如果不能補齊認繳出資有什麼後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掛名股東能判擴展閱讀:

股東破產的相關要求:

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❻ 掛名股東有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出資付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你只對50萬元的債務負責,不管你是否實際出資,因為公司的注冊資金完全出完,你說你是掛名不用出資怎麼說的清楚呢,再加上你只要是掛名就有獲得收益的權利,該公司是要給錢你的

❼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7)掛名股東能判擴展閱讀:

掛名股東的特徵: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❽ 朋友要開公司,請我做掛名股東,我能答應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內三)》第十三容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公司未實際繳納你名下的注冊資本,一旦公司對外擔負債務,債權方可以要求你在出資額度內承擔補充責任。所以,擔任掛名股東需謹慎。

❾ 為別人做掛名股東,不想做掛名了,怎樣才能解除

股東退股流程:

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9)掛名股東能判擴展閱讀

禁止股東退股的法律評析:

禁止股東退股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觀點,我國舊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法律規定,有著深深的大陸法系的理論背景。大陸法系關於股東不能抽回出資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於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於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餘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於強製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上述理由對完善股東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參考作用,但是絕不足以成為否定股東退股的理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企業法人終止,其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❿ 求法律咨詢關於公司掛名股東沒有出資能分紅嗎

要看各方的入股協議是如何約定的,以及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
從理論上看,只要對方是工商局登記的股東,就享有分紅的權利(除非入股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有特別的規定,明確排除掛名股東的分紅權利,否則,對方就可以要求分紅)
建議向當地律師詳細咨詢,與掛名股東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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