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股東
一般情況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股東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股東從原有股東處受讓取得公司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增加;另一種是新股東對注冊資本增資,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取得股東的地位。
一般而言,企業經營幾年後資產增加了,新股東取得股權份額往往不是其投資在注冊資本中所佔有的份額,而是要少。具體新股東的投資能取得多少股份可以由股東間協商決定,並非每次都要清盤。
但是,在後一種新股東對注冊資本增資的情況下,如果是以非現金增資的,應對新股東的出資進行評估。
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不能進行退股變現,只有在公司章程無約束規定的情況下,將其所持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⑵ 私營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1、性質不同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特點不同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小規模私營企業由於投資規模小,自有資金有限,企業經營管理層次低,產品科技含量。員工素質不高市場競爭力有限。
3、條件不同
私營企業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在私營企業的三種類型中,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都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夥企業的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⑶ 私營企業增加新股東怎麼辦
先在公司內部做一個
股東會決議
,形成文字,每個股東簽上字。准備相關材料到工信部進行股東變更申請。通過後再到工商局進行股東變更申請。
⑷ 私營企業中什麼人可以擔任法人代表不是股東可以嗎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長(即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中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立董事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發布的第83號局令《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以外的人可以被選舉或者聘任為董事、經理。
⑸ 私營企業大股東和小股東的權利一樣嗎
新修改的公司法雖然對保護小股東的權利作了一些規定,但是許多規定仍然是很原則的。值得慶幸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章程更高的地位,將原公司法中許多強制性規范改為「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的規范。因此,小股東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必須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初做好預防措施防止權利被侵害
各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的大小與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決權就越大。法律上就將股東大會上持股最多的股東的意志推定為公司的意志.
公司法又設立了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則,並以此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在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下形成的。因此,公司成立時,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後方能通過。這就是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則
以上是查來的.也就是說投資越大,權利越大...(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你們建公司時應定下公司章程...也就是說明文簽下合約.凡事都應商量決定,不可專權.也就是說你們簽下合約.不管大小股東.遇事必須商量全體通過或少數服從多數才行的規定...如果當初你們沒簽這東西..現在估計就麻煩了..大股東肯定是不會再簽的了...
如果沒什麼合同,你們就只能聽從他的安排或撤股了....我知道的就這些了.希望有用對你.
祝你們好運吧丨.
⑹ 私營有限公司 (自然人控股) 是一個股東還是2個以上
股東人數:一般是2-50人,公司法規定不能超過50人,如果是一個人可以設立1人獨資公司。
企業法人:一般是按投資多少來決定,大多數企業都選擇投資多的股東,原因是投資多,經營決策承擔的經營風險就多。
正確的做法是:根據股東的經營和管理能力來決定,並且需要在企業章程中對有關法人的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股份均等,則需要對法人確定、有關權力、企業經營重大決策、兩股東的利益保障等問題均需要在企業章程中予以明確,你最好查看一下公司的章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力,同時也可以去除自己的疑慮。
⑺ 股份制企業與私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股份制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企業主要指獨立的盈利性組織,並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後者如合夥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一)相同點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二)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