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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除名和減資

發布時間: 2021-03-29 22:59:48

股東除名的特徵及原因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於股東除名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回東未履行出資義答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股東除名的原因包括以下哪些事項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於股東除名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回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答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東能開除或除名嗎

何謂開除或除名股東?即為通過強制的方式,讓某一股東轉讓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進而取消其股東資格讓其退出公司的一種行為。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能否可以開除股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對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法院支持股東除名的案例。如沈某與深圳市中電照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案。
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機制是可以在公司內部建立的,且有利於打破公司僵局,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在操作股東除名時,必須謹慎為之,且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為之。
股東除名必須嚴格把握相關的前提條件,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製定合法的程序並嚴格執行之。
一、股東除名的前提和條件:
1、公司章程中對股東除名事項有明確規定,且該規定不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擁有股東存在違反公司章程「除名」條款行為的充分證據。
二、股東除名的程序
對股東除名的具體程序可以通過非訴和訴訟兩種途徑解決。
1、非訴程序
①召開股東會議。因除名事項事關重大,故開股東會議,對股東除名事項進行表決,該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被除名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議,應及時將該決議通知被除名股東。
②對被除名股東股份進行清算。因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撤資,故除名股東的股份的處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東協商收購,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減資。股份轉讓價格可以股權實際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值計算。
③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2、訴訟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東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轉讓其擁有的全部股份。然後依法院判決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採取非訴程序的優點是成本低,程序簡單,但因我國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須持有轉讓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故只依據《股東會議除名決議》辦理變更登記未必會獲得工商部門同意。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格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爭議。BR採取訴訟程序的缺點是成本較高,程序繁瑣,要經歷立案、審判、判決等一系列過程。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因司法機關的介入,「開除股東」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決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不會遇到阻力。

❹ 股東出資不足,公司如何將其除名

雖然股東資格與股東出資的繳納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即:未完成出資甚至未出資的股東依然有可能取得股東資格,但是,股東的出資對公司的經營、對於其他股東的利益、對於公司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都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當有的股東出資不足時,公司往往採取若干種救濟措施。具體措施: 一、 減資 一旦採用這種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通過這種直接做法,未出資股東即被除名,喪失了股東資格。但這種做法的弊端是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定減資程序進行,必須對現有的債務進行清償或者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程序較為復雜。 二、 替代出資、追償債務 由其它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股權得以圓滿,同時,替代出資的股東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追償失敗,或該股東無力清償,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如果替代出資的股東選擇了取得股權抵償出資,那麼未出資的股東即喪失相應的股東資格。 西安律師建議:以上做法均是在公司出現問題,公司欲吸收新股東,但受制於出資不足股東無法出局的情況下而採取的被動做法。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源在於出資不足股東雖然不享有分紅權但享有表決權。而且,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增資、減資屬特別決議,須經有表決權股東的三分之二通過。如果出資不足股東控股,公司將無法做出股東會決議,導致減資無法進行。 因此,律師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不足股東的表決權等問題,出現問題可以依據章程的規定來處理。

❺ 公司如何減資除名小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的基本程序包括: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 (2)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或決定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❻ 股東未出資,公司能開除或除名股東嗎

可以。但有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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