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限制
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回的人轉讓股權,應答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轉讓時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7、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股份、轉讓的稅費處理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三、轉讓方式。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⑶ 公司法是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請寫出具體條例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公司法的實務范疇。
我的看法如下——
1、公司法有沒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暫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我認為,沒有!依據何在呢??
我們來看最新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法條規定的情況來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除了上述規定之外,其他轉讓條件,屬於股東之間的意思自治,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不屬於強制必須約定的內容。
2、在公司法的實務中,並不是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約定了股東轉讓出資條件,相反,以本人的見識來看,絕大多數的公司章程都沒有約定股東出資的轉讓條件。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⑷ 有限責任公司當中如果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出資有哪些限制條件.
1.首先要看第三來人的身份源。如果第三人也是公司中的股東,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此種轉讓沒有通知、徵得同意、保障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2.如果第三人不是公司內的股東,即股東是對外轉讓股權,根據公司法,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以及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時候(20日內),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若股東未出資而轉讓股權,受讓人善意,原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惡意,連帶履行;
5、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能否轉讓其出資
根據法復律的規定,有限制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全部轉讓或部分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同時也規定了股東不可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但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方可。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可以轉讓,但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重視股東之間的聯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出資是不相同的。公司法通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經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得將自己出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轉讓給他人,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