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的風險
㈠ 請問一家公司上市有什麼風險
風險1:國際金融危機和經濟環境變動引發的風險。在現階段通貨膨脹的背景下,原材料、人工、水電氣等出現普遍性價格上漲,也會導致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面臨較大困難。從2007年開始,生產資料成本、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升趨勢明顯,近兩年上漲幅度更是不斷增大。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國家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
風險2:過於激進的發展戰略引發的風險。民營上市企業不斷擴展生產能力和業務范圍,做強做大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過於激進、不切實際的發展戰略往往蘊含著較大風險,諸如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不足、企業管理不配套、資金緊缺等,都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影響,甚至導致其陷入困境。
對於拓展經營范圍、擴大產能引發的投融資風險,企業必須要有足夠的預測,並使其在可控范圍之內。防止沖動和盲目擴張,或許是最好的風險防範措施。
風險3: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發的風險。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是民營製造業上市企業近年來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這與整個消費環境有著直接的關系。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不僅如此,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也在不斷提升,加上利益訴求的渠道更加豐富,企業出現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很容易形成廣泛影響,在較短的時間內就會對企業造成嚴重影響。
風險4: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不健全引發的風險。合理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是保障企業正常運行、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基礎。我國90%的民營上市企業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為金字塔式股權結構,其弊端近年來愈加明顯。
金字塔式的股權結構容易給企業帶來風險和危機,也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近幾年來,隨著上市公司的日益強大,大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過度追求個人利益而導致公司發生嚴重損失的情況層出不窮。
風險5:應收賬款信用缺失引發的風險。近幾年,民營上市企業出口業務競爭加劇,也由於國外進口商在中國貸款的困難,使先簽單後付款的買賣成為一種必然以提高財務風險為代價的交易方式。這為應收賬款的大量積壓埋下了伏筆。
風險6:對外擔保混亂引發的風險。企業作為擔保人為其他企業在獲得貸款過程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現象比較普遍。債權人在對債務人沒有百分之百信賴的情形下,需要通過某種方式確保債權的實現,而擔保制度正好滿足了這種需要。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擔保一方面有利於銀行等債權人降低貸款風險,另一方面可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穩定可靠的資金供需關系。但是,在實際運營中,作為擔保人的企業也常常會面臨一定風險,如果被擔保企業到期沒有按時還款,一旦進入法律訴訟階段,將被捲入糾紛。有些企業因此會陷入擔保怪圈和曠日持久的訴訟拉鋸戰,容易導致發生重大經濟損失。另外,現在比較常見的是關聯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當其中的某一家企業或某些企業發生經營問題和財務危機時,勢必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殃及其它企業,導致關聯企業整體出現困境。
風險7: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風險。隨著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化,企業時刻面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被競爭對手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尤其是加入WTO之後,我國企業遭遇了許多來自國外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高額的訴訟賠償金使企業損失慘重。
目前,我國民營上市企業面臨的知識產權方面的風險,主要體現為:(1)出口企業在國外遭遇知識產權訴訟。(2)定牌(指賣方按買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和牌號)生產引發的知識產權風險。
風險8:人力資源管理缺失引發的風險。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人力資源風險是現階段面臨的比較突出的風險之一。對於民營上市企業而言,由於受過去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的影響,上市後隨著規模擴張,特別是開展並購活動後,極易面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為:
(1)企業並購導致人才流失風險。
(2)人才機制不靈活的風險。
(3)高管意外事件造成的風險。
風險9:合同履行違約引發的風險。違約風險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面臨的一種風險,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通過對305家民營上市樣本企業2010年年報的分析發現,有48家企業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其中違約風險佔比最大,佔54.17%。
風險10:研發或創新不足引發的風險。對於民營上市企業來說,加大研發投入、加強技術創新,是提高核心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但是,我國許多民營上市企業卻並不重視研發投入,紛紛將重點放在短期投資上,一旦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就難免出現問題。這方面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研究項目未經科學論證或論證不充分,導致創新不足或資源浪費;研發人員配備不合理或過程管理不善,導致研發成本過高、舞弊或研發失敗;研究成果轉化應用不足、保護措施不力,導致企業利益受損;研發產品缺乏市場需求,不是「有用創新」,銷售十分困難,導致企業遭受損失。
㈡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 都是風險嗎
不一定 看他減持的股票價格位置 是處於上漲的第幾波 如果是第一波或者第三波之後 那麼在公布減持後會有第二波第四波拉回 但之後還有第三波第五波會過前高的上漲
比如去年六月8日減持的上海新陽
但如果是第五波減持 或者是下跌趨勢中減持 就是風險 比如最近這些公告減持不斷下跌的股票
㈢ 上市公司股東有什麼風險
股東的風險,是股價下跌時低於原來購買股份的價格,那麼股東就虧損了。
㈣ 談談上市公司如何規避股權分散的風險
大股東掌握足夠的股份
㈤ 股份制企業的風險是不是股東共同承擔
公司制企業的具體形式有多種,尤以股份制企業為典型。股份制可以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這兩種形式的根本區別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上市,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發行股票上市。
股份制企業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以一定的形式共同出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組建、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企業。作為現代企業,它必須是法人企業。法人企業作為一個完全不依賴於它的投資者而獨立存在的主體,它佔有和支配企業全部財產的經營權和營運權,擁有企業產權,承擔企業的債務和債權,能獨立地同其他和個人發展各種經濟關系。它像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上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它能以本企業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借款,對外訂立合同等。它的全部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企業法人。企業的所有者--股東,已由原來意義上的企業主轉化為企業股份持有人,股東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僅限於他所持有的股票權,他不能要求退出企業,只能進行股權的轉讓。這樣就為企業的穩定經營提供了保障。
股份制企業是以發行股票方式吸收社會上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統一使用,合理經營、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它的基本特徵是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在所有權不變前提下,把使用權轉化為集中的使用權。股份公司是一種通過發行和購買股票的方式集資經營的企業。股票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股東可憑股票取得公司的利潤分配。股票是它的持有者向股份公司投資入股並有權取得股息收入的憑證。股票可以買賣,有股票市場。股東無權退股,只能將股票在股票市場上出賣。股東還有權參與企業的管理。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討論決定企業重大經濟活動,並選舉董事會來負責企業的管理。
由上面兩個定義可以看出,股份制企業不一定是私營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也可以實行股份制。
而股份制企業也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說的是股票在交易所(市場)上流通交換的公司,很多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沒有在交易所上市流通。
㈥ 企業上市有哪些風險 上市公司風險分析
失去隱秘性
(1)一個公司公開上市而在產生的種種變動中失去「隱私權」最令人煩惱。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所有賬目,包括最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給中層管理人員的紅利,以及公司經營的計劃和策略。雖然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運行的每一個細節,但凡是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定的信息都必須公開。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時就必須公開披露,並且此後也必須不斷將公司的最新情況進行通報。
(2)失去隱密性的結果是公司此時可能不得不停止對有關人員支付紅利或減薪,本來這些對於一家非上市公司來說是正常的,對上市公司來說則難以接受。
2. 管理人員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1)公司一旦公開上市,那就意味著管理人員放棄他們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動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張,而上市公司的每一個步驟和計劃都必須得到董事會同意,一些特殊事項甚至需要股東大會通過。
(2)股東通過公司效益、股票價格等等來衡量管理人員的成績。這一壓力會在某種程度上迫使管理人員過於注重短期效益,而不是長遠利益。3. 上市後的風險
許多公開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沒有預期的那麼高,有的甚至由於種種原因狂跌。導致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場總體上不景氣,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預期,或者公眾發現他們並沒有真正有水平的專家在股票上市時為他們提供建議。股票上市及上市後的挫折會嚴重影響風險投資的回收利潤,甚至使風險投資功虧一簣。因此在決定上市與否時,風險投資家和公司企業家會綜合權衡其利弊。
4.上市成本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企業上市需要一定的成本,具體包括:承銷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評估師費用、路演費用、保薦費用、信息披露費用等。例如,在2008年6月19日上市的步步高(002251),其上市成本的情況是承銷及保薦費用3300萬元,申報會計師費236萬元,律師費用100萬元,新股發行登記費及上市初費16.52萬元,信息披露費約489萬元。猶如,在2008年6月23日上市的川大智勝(002253),其上市成本情況是承銷費用是500萬元,保薦費用是600萬元;律師費用96萬元;注冊會計師費用83.5萬元;評估費用25萬元;登記託管費及上市初費8.2萬元;推介媒體相關費用382萬元。
5.企業信息透明
上市公司最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必須披露公司相關重要消息。信息披露的義務,不僅使企業的財務狀況面向全社會完全公開,而且企業運行過程中的一些重大商業決策也必須對社會公開。企業的競爭對手會更為容易地了解該企業的經營策略,更容易被競爭對手所模仿或是採取相應的競爭手段。
㈦ 不適合擔任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四類情況分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應當對以下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擔任公司股東的條件進行重點排查:
一、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省委講師團、××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除非其屬於以下性質: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二、自然人
從一般意義來講,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東的。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雖然公務員不能因個人營利目的擔任企業董事、監事、經理,但是可以根據上級的決定,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a)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b)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c)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d)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e)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f)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中紀發[2001]2號),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的(離)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幹部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規定,(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8.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對待。所以,他們可以投資做股東。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職員,也不可以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7年6月25日《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答復》(工商企字131號):《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要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由於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權利處置(夫妻離婚後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三、法人、合夥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一人公司(有條件允許)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允許)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並未就此消亡,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因此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持有。但因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法人資格喪失的風險,由此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擬上市鑒於股權的穩定性考慮,若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還是建議轉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允許)
總體上來說,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非企業法人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盈利性的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並可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8.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資產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辦函[2000]110號《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中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應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暫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團清理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的主體資格,其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亦在其《復函》中指出:"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全面推動全民創業加快推進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中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庄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的股權,同時擁有第二大股東100%的權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公司制企業、集團所有制企業投資,但其所設立的分公司不能對外投資。
4.事業單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高校(禁止)
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科發[2005]2號文),該文對部屬高校做出了如下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㈧ 大股東股權質押到底有多危險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上市公司股權是上市公司股東的一種財產權利,上市公司股東用股權作為質押無可厚非,但股權質押合同中一般設有預警線和強制平倉線兩條警戒線,當二級市場質押公司的股價下行,觸及預警線時,質押對象需要借款人追加質押物,如沒有新的質押物追加,股價又繼續下行觸及強制平倉線或借款人到期無法還款,質押對象則有權拋售股票套現。因此,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質押對於上市公司監管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尤其在二級市場的股價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下,這些風險因素會更為集中的凸顯出來。
市場波動加劇的風險。
由於質押股份市場價格的波動性,為了保護質押權人的利益,股份質押時其市場價值一般遠高於質押融資金額,按照市場一般估算的3-4成股權質押率,二者之比普遍在250%-300%之間。鑒於創業板的高波動性,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質押融資金額較主板更低。根據現行制度,當相關質押股份股價下行,導致股份市場價值與融資金額比例降低,觸及預警線時,質押權人往往需要出質人追加質押物;觸及平倉線時,質押權人需要出質人追加質押物或贖回質押股權,如出質人不採取相應措施,質押權人則有權拋售相關股份套現。資金融出方的平倉行為以及股東通過減持其他股票籌資補倉的過程在短期內均對股市形成進一步下行壓力。
2.市場流動性風險。
如果個別大股東高比例股權質押融資投放到股市,通過配資再次購買股票,以獲得投資收益或鞏固上市公司控制權,一旦股市出現波動行情,風險將會被進一步放大。若發生質押股票被平倉的情況,將對上市公司股價的進一步下跌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應,甚至形成想平倉都無法實現的危險局面。在股價大幅下跌時,大股東為防止出現追加質押物甚至強制平倉的風險,往往會更多的向上市公司施加停牌的壓力,直至市場企穩甚至反彈。股權質押風險引起的長期停牌阻礙了交易的連續性、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對市場的交易機制帶來了不利的影響。所以說,股權質押風險引起的停牌影響了市場的流動性。
3.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風險。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對象主要為市場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大多不具有長期從事實業經營管理的安排。因此大股東股權高比例質押一旦被強平,將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往往會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頻繁變更,經營管理缺乏穩定性,會對上市公司持續穩定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導致上市公司的動盪。尤其是許多股票被質押給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當其被動成為大股東後,所持股權往往會再次轉讓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再次變更,上市公司面臨的風險將再次放大。此外,即使因為停牌、市場大幅下跌等原因暫時無法平倉,相關股份往往也會由質押權人實際控制,導致上市公司名義控制人和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情況,對上市公司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正常的公司治理機制都會產生影響。
4.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風險。
股權質押的融資金額、追加質押物的預警線、平倉線與上市公司股價密切相關,必然增加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需求。對於股權質押佔比最大的民營上市公司而言,大多數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公司董事、高管高度重合,為其對上市公司進行市值管理創造了更為便捷的條件。在股價跌幅過大情況下,為避免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相關股東、上市公司通過選擇性信息披露、與市場機構聯手等方式,違規操縱股價的風險也會進一步加大。近年以來,在大股東面臨平倉風險時,往往更有要求上市公司發布利好消息的動機,帶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當大股東股權被質押或凍結時,則更有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慾望,而此時的占款行為則會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二級市場繼續下跌,將有更多質押上市公司股權的大股東面臨追加質押物的資金壓力,尤其是對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比例已經很高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追加資金壓力更大,股東資金佔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違規事項可能再抬頭。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