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排股東崗位
『壹』 公司兩個股東在職務上怎麼分工起到互相制衡
一個當執行董事兼經理,一個當公司監事。
《公司法》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貳』 我公司是新注冊的,股東只有兩人,現兩人的職務怎樣安排設定比較合理
董事長
總經理
抓鬮
『叄』 有限責任公司,三人股東,職位怎麼分配是否三個人都要有職位董事、經理、監事怎麼設
公司設抄立時必須要的職務有兩個:法人代表和監事,經理屬於公司的普通職位,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必要的職務,法人代表和監事必須由兩個不同的自然人擔任,可以由股東兼任,也可以外聘人員擔任。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的職權依公司法和章程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所以不可以不設股東會。
(3)如何安排股東崗位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以及公司治理規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公司的法定組織機構
不設股東會或者股東會名存實亡,公司即沒有議事機構,為公司法所禁止。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方式、議事規則均可由公司章程按照便利各股東的原則自行設定,但不得不設股東會。
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會議,涉及公司的某些重大決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在未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情況下,公司僅依部分股東的意思所為的行為,可能為日後股東間的各類糾紛埋下隱患。
『肆』 有限責任公司,三人股東,職位怎麼分配
三人協商,一般一人任執行董事,一人任財務負責人,一人任執行監事。
『伍』 如何分配股東職務傷腦筋!
股東A,總經理,監管銷售工作;
股東B,可以作為營銷總監助理,營銷總監另聘;
股東C,可以作為客服部經理,逐步熟悉工作。
沒有經驗也可以參與公司管理的。經驗可以逐步培養出來。
『陸』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這種股權分配方式會出問題的,
先考慮的不是怎麼股東做什麼職位,
而是說什麼用股權控制公司
『柒』 親兄妹四個能合夥嗎怎樣分配股份,和職位
能合夥。股份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等合理分配,職位你們就要自己商量了,可以按第一股東,第二股東這些來分配。。
『捌』 50人開股東大會 座位如何安排
最大股東安排在主位,其他的都按姓氏順序安排,人大會就是這樣啊,比較民主。。
『玖』 股東職務如何分配
一、根據投資額占總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股權,根據股權比例或者協議中特別註明的方式進行利益分配。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三、1、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6、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8、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9、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拾』 股份制股東崗位職責如何分分配
實行股份制改造以後,採用法人治理結構和法人組織形式,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但是,變中有不變。就目前看到的股份制公司來說,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沒有變,黨對股份制企業的領導沒有變,職工在企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也都沒有變。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實行公司制的國有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要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這說明工會的地位和作用也沒有變,工會仍舊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民主管理的組織者,是工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鄧小平同志曾經告誡我們:「忽視工會工作,就談不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對於一個企業來說,能否加強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對於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好企業至關重要。誠然,實行股改以後,工會應繼續加強職代會的工作,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行使職工監督、審議、建議和民主評議幹部的權力,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同時,工會還要注意根據有關法規精神,協調「老三會」(工會、職代會、工代會)的關系,並依法支持和參與「新三會」的工作。新老三會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形成兩張皮。因為目標一致,「風險同擔,利益共享」,所以,只要運行機制合理,位置擺正,關系理順,操作有序,新老三會的矛盾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注意各自的側重點,從而盡可能避免矛盾,起到彼此相輔相成的作用。例如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主要關心企業的利潤和分紅,而職工代表大會對本企業的情況更了解,對本企業生產和經營的關切度也更高,因此可先由工會召開職代會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求比較成熟後再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最後形成決議。為了落實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企業的方針,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里,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都應佔一定的比例。而職工代表是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或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因此,物色和選舉職工代表是工會義不容辭的職責。而且加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會代表,應該更好地代表職工的意志,反映職工的心聲,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處理勞動爭議、監督生產經營過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諸多方面,積極地為職工著想。職工參加民主管理雖然有法可依,但就參與的深度、廣度,尤其是實際運作而言,又略嫌現行法規顯得滯後。目前,除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公司法》外,還沒有關於職工參加管理的專門的法律法規,而且就已經頌布的法規來看,有些規定過於原則、概略,有些說法則顯得含混。這樣,具體操作起來有時便可能感到無所適從。因此,工會應站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參與管理的角度多動腦筋,積極參與制定具體的實施條例和規章制度,以確保職工參與管理的權力不致落空或者受到削弱。為了明確工會在股份制企業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職責,工會應經常地召集職工代表和各基層工會主席進行專題學習,使大家取得共識。同時要根據有關法規確定工會的主要職責,明確新老三會的關系。為了職工參與管理有章可循,還應注意結合實際,制定工會參與民主管理的工作規范和為生產經營服務的實施辦法。筆者認為,工會應該把搞好兩個文明建設,提高職工素質和經濟效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立足點和歸宿。在安排工作時,自覺地突出了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為確保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提倡絕大部分企業開展的崗位創一流、班組創先進、企業創效益、節能降耗、科技興公司的勞動競賽活動。要實行職工代表聯系制度,以溝通上下級的聯系,讓上級領導隨時了解基層存在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在機關的精兵簡政和三項制度的改革中,工會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參與決策,這樣既維護了職工的利益,又協調了各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