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份
❶ 我與他人簽訂了一個代持股協議,由我出資,他是那個公司的股東,現在她擅自轉讓股權,我可以追回嗎
可以。
如果收購方知道轉讓人只是名義股東,則收購方不屬於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
如果收購方不知道轉讓人是名義股東,則收購方可以善意取得股權。此時,你可向代持人索賠。
❷ 名義股東私自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怎麼辦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的法律效力如何?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回權利人為由主張轉答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❸ 名義股東乙擅自出賣股權,實際出資人甲應該怎麼辦
名義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不享有股東的實際權利,實際出資人是實際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擅自轉讓股權的,是對實際出資人股東權利的侵犯,對此實際出資人有權追回。
但是如果股權轉讓的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即受讓該股權時滿足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相關條件,那麼實際出資人無權追回,只能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❹ 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怎樣區分第三人是善意惡意
你好,實踐中可以從以下方面考量:
1、如果名義股東將股東轉讓給其他股東,則重點考察其他股東是否明知名義股東系代持股權,如代持協議已向其他股東公開,隱名股東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參加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據此推定其他股東明知、非善意。此時,如果名義股東轉讓股權,系無權處分,不構成物權法106條之善意取得的,實際出資人可要求法院判決認定名義股東轉讓行為無效。
2、名義股東向外部第三人轉讓股權的,一般推定為外部第三人為善意。此時實際出資主張外部第三人為惡意,可考察外部第三人是否對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明知,如外部第三人與其他股東、公司具有關聯關系且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地位。
謝謝。
❺ 隱名股東的股權被私自轉讓,怎麼辦
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書是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如果出現名義股東違約擅自將所代持的股權轉讓,首先應當依據雙方的協議違約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協議沒有約定應當根據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❻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私下轉讓股份是否合法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其他人轉讓,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對於股份公司無界定。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私下把股份轉至任何法律上承認的自然人。且對於股東的變更,如股東通知了公司,公司有義務代為辦理股份變更登記程序。至於價格或者是否付款,是股東自己的事情,和公司無關。
❼ 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能追回嗎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有權追回。但是如果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即受讓該股權時滿足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相關條件,那麼實際出資人無權追回,只能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❽ 未經股東會同意擅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看情況的。
股權是一種財產權。那麼作為一種財產權,不得喪失其可轉讓的特性。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時候,分為兩種情況: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當股東之間轉讓的時候,不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直接轉讓即可。
當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那麼,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其轉讓的股權。如果過半同意,其他同意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當然,公司章程可以用例外規定排除上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章程中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PS::公司法第71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❾ 名義股東之間的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股東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1、股權轉讓和公司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東按照合同法規定自願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公司法對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兩個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設立的條件來否定股權轉讓的效力,那麼就意味著兩個股東設立的公司,無論是否自願,一律不允許轉讓股份。即使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也不能轉讓其股份。這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質相違背,也不符合客觀實際。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34條規定:「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當兩個股東完成股權轉讓後,可由受讓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銷登記手續。同時,也可將受讓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