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決議撤銷權
1. 股東會、董事會的哪些決議無效或可撤銷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二十: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回: 股東會答(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為無效決議,自始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1、違反會議召集程序作出的決議。對於會議召集程序,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都作了規定,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如果會議的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次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2、違反會議表決方式作出的決議。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應當嚴格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果採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3、違反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其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2. 股東會決議怎麼撤銷
根據公司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確定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針對無效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具體條件如下:
1、無效的股東會決議,自始無效。股東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根本性評價標准就是決議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2、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決議的內容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
(2)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過了這個期限權利就喪失了。
股東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可撤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 什麼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效或可撤銷
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此即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4. 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嗎
不可以了。人民法院遵循「一事不再理」,即同一理由的案件,不再受理。 一審的理由是撤銷。撤銷的目的或結果就是使決議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再次以「無效」為理由提起訴訟,與一審的訴訟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撤銷」與「無效」的訴訟目的相同,屬於「一事」。
5. 股東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二十: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股東版會(股東大會權)、董事會作出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為無效決議,自始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可撤銷的情形:1、違反會議召集程序作出的決議。對於會議召集程序,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都作了規定,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如果會議的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次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2、違反會議表決方式作出的決議。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應當嚴格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果採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3、違反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其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6. 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隨意撤消嗎
如果者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版章程,或者決議內權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7. 任何股東都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董事會決議
不是,必須復是達到一定數量的制股東人數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如有瑕疵,可提起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旨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限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賦予了中小股東對公司瑕疵決議的救濟途徑。該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股東可基於兩種事由提起公司決議撤銷之訴:一是作出決議的會議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二是決議違反公司章程內容方面的規定。其中,公司決議程序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