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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在公司未登記下可否撤回投資

發布時間: 2021-03-30 13:02:12

㈠ 公司用自己名字注冊公司,成為公司股東!沒投資怎樣撤銷股東身份!將來對我有沒有影響!如果公司有事我

1,可以來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自。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股權。
2,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人。
這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3,如果股東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公司連續5年盈利,在第5年不分利潤的股東會上投反對票的股東。2),公司發生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營業期限到期,反對延期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那麼如果你擔任顯名股東,而你沒有出資,只是代別人持股。當實際股東沒有繳資完全,顯名股東是由連帶責任的,即你有義務為你代的那個隱名股東出資。
其他的,只要你能證明你只是顯名股東,是沒什麼問題的。

㈡ 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可否撤回投資

1.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成立,作為發起人也是投資者的乙是可以撤回投資的。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的撤回權作出規定,但是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或投資者在公司沒有成立時,可否撤回投資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4條也只是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從理論上講,發起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前抽回出資,應當是可以的。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禁止出資者在公司登記成立前抽回出資,既然法律沒有禁止,乙應該可以從事該行為。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性和人合性的特點。沒有出資的人是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如果一個人僅有資金可出,而與其他出資人不存在信任關系,也是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共同出資人具有良好的信任合作關系,才有可能把公司辦好。如果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資,這說明他對要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出資人缺乏了信心,或者表明他對其他出資人產生了不信任感,從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產生了動搖。從這一點來看,應該允許出資人在公司登記前撤回出資,以免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給公司或出資人造成損失。如果在出資者想於公司登記前撤回出資的情況下,不允許他撤回出資,那麼在公司成立後,該出資者也會馬上轉讓他的出資額,因為我國《公司法》允許股東轉讓他的出資,其結果反而有可能影響公司的下一步發展。因此,允許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資是合情合理的,並且,不違背法律的規定。
2.設立中的公司是指從發起人開始設立行為到公司法人取得法人資格正式成立這段時期內為籌備公司設立而存在的各種人和物的要素的組合體。公司設立中產生的部分費用如果公司成立,一般應由設立後的公司法人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發起人承擔。如果發起人為數人時,應類推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由全體發起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對於這部分費用的承擔,則要根據出資比例及造成費用產生的原因、公司未能設立的原因等綜合因素來確定。
本案中,公司設立中產生的部分費用應由甲、乙共同對外承擔,但是承擔後,甲、乙具體的分攤比例則要看出資協議的約定和出資失敗的過錯責任的大小來確定。
3.甲主張雙方應繼續履行出資協議,由甲盡快辦妥注冊登記手續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為我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採取「准則設立」的立法原則,即只有履行了登記注冊手續,公司才告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法》第27條、第95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即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還沒有到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更沒有領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而易見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成立。甲認為該公司事實上已經成立,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這一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設立和成立的形式要件要求非常嚴格,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可能得到登記機關的批准,也就不存在公司在事實上成立的問題。鑒於乙要求撤回出資可以得到支持,所以甲不能在乙已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繼續辦理公司的登記注冊事宜。
4.由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出資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乙如果要求撤回出資,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25條也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鑒於甲依約履行了或正在履行出資協議約定的義務,而乙要求撤回出資,不願意設立井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因此乙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造成的經濟損失。
希望採納

㈢ 股東怎樣才能合法取回公司投資求答案

股東通過公司分紅、出售自己的股權等途徑收回公司的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㈣ 哪位法律高手告訴我一下公司法股東撤回出資可以嗎

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其財產是獨立的。

股東不得隨便將出資撤回。
股東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過股東會表決同意減資,將該股東的出資除去即可。
3,當有限公司的股東遇見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該公司連續5年都在盈利。(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營業期限到期,不同意延期的股東。
股份公司的股東遇到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如果股東遇到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占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散該公司。(1),連續2年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無法達成有效的決議。(2),公司董事會長期沖突。3,公司經營遇到其他嚴重困難。
PS::對應法條: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2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㈤ 公司成立前股東能否任意撤回出資

如果簽了合約了就不可以

㈥ 公司經營不善,我作為股東可以撤回出資嗎

不可以,千萬不能這樣,這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去看一下公司法,上面寫得很清楚。
股東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就不能再撤回了,因為如果撤回,對於公司的其他股東來說就不公平了。股東如果不想在公司再繼續投資,只能將股權進行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還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隨便轉讓的。

㈦ 公司用自己名字注冊公司,成為公司股東!沒投資怎樣撤銷股東身份

1,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股權。
2,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人。
這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3,如果股東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公司連續5年盈利,在第5年不分利潤的股東會上投反對票的股東。2),公司發生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營業期限到期,反對延期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那麼如果你擔任顯名股東,而你沒有出資,只是代別人持股。當實際股東沒有繳資完全,顯名股東是由連帶責任的,即你有義務為你代的那個隱名股東出資。
其他的,只要你能證明你只是顯名股東,是沒什麼問題的。

㈧ 公司成立後,股東可以自行撤回出資嗎

應該根據公司成立時股東大會訂立的協議辦理,協議如果可以撤回出資,那麼就可以的。否則就不可以了。

㈨ 為何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我來國公司法採取法定資本制源原則,股東抽回出資或者退股都會導致注冊資本的減少,這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只有在三種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回購請求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於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轉讓股權。

㈩ 公司營業執照到期無法延續,因為其中一家股東公司已經不存在,另一家股東公司想撤回其投資,可以么

執照到期表明股東約定的經營期限已到,不必再辦理任何手續,轉走銀行內的財產就回是了;想延答續較難,要看另一股東因為什麼不存在了。注銷?吊銷?破產?衍生出太多的可能性,建議重新辦理就是了。你可用舊公司做名稱授權,使新公司與舊公司擁有同樣的字型大小。比如 北京 太陽 商貿 有限公司 授權 ** **(新公司股東)使用 太陽 作為字型大小。 新公司叫 北京 太陽 科貿 有限公司;北京 太陽 機械設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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