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入股
㈠ 《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出資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㈡ 公司法哪些人不能入股公司
國家公務員和黨政機關的幹部、職工。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三條:
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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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
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
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股票,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股票,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㈢ 公司法怎麼規定入股人員是否有年齡限制
沒有年齡限制。縱觀《公司法》,該法律沒有對股東的年齡做出任何限制,根據法無禁止即是允許的原則,並且根據司法實踐,對股東的年齡沒有限制。
㈣ 《公司法》對注冊資本和股東出資有哪些規定
新《公司法》對經濟社會最大的貢獻之一就是創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勵投資創業。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知,1、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2、允許分期繳納注冊資本。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3萬元,其餘部分可在公司成立兩年內繳足。3、專事投資類公司在首期注冊資本到位後,其餘部分可在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以上規定,結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可知:股東可以以下有形或無形物出資:1、具備所有權的物:包括有主物和無主物;2、他物權:例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3、股權: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4、債券:包括對公司的債權和對第三人的債權;5、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6、其他。但禁止股東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原《公司法》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出資不得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0%,而新《公司法》規定只要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即可,取消了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的限制。
㈤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的出資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㈥ 《公司法》對注冊資本和股東出資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公司法》對經濟社會最大的貢獻之一就是創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勵投資創業。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知,1、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2、允許分期繳納注冊資本。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3萬元,其餘部分可在公司成立兩年內繳足。3、專事投資類公司在首期注冊資本到位後,其餘部分可在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以上規定,結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可知:股東可以以下有形或無形物出資:1、具備所有權的物:包括有主物和無主物;2、他物權:例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3、股權: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4、債券:包括對公司的債權和對第三人的債權;5、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6、其他。但禁止股東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原《公司法》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出資不得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0%,而新《公司法》規定只要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即可,取消了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的限制。
㈦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是隱名股東和實名股東。
名義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記作為股東身份的人。
而實際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為股東,但由名義股東登記持有其股權,實際在公司中享受股權權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中是隱名股東。
㈧ 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出資義務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新公司法實行的是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其認繳的出資,根據本條規定,股東負有的是按章程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額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的出資義務。
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第25條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以及出資時間,並依第26條的規定足額繳納了首次出資額以後,應當根據章程中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剩餘的出資。只有按期足額繳納完認繳的全部出資後,股東的出資義務才算履行完畢。
不同財產決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方式是不同的:
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最為簡單,只需貨幣的實際交付即可。
本條規定,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 非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則較為復雜,其中不僅需要實物或無形財產的實際交付,更需要相應的權屬變更。
實物的出資是股東將實物所有權轉移給公司,應遵循物權變動的法律原則。
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以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則一般以登記為要件。
在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都是一種財產權利,被歸為無體財產。這種財產不可能像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物的交付轉讓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完整有效的權利交付應包括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兩方面的內容。
各種權利都有各自的權屬證明形式,要實現權利的轉移,首先要根據各種權利特定的權屬證明形式進行相應的變更。同時,權能的移轉是權利交付的另一重要方面,權能移轉是指權利人享有的各種權利實際地轉由受讓人行使。權屬的變更是法律上的權利交付,權能的移轉是事實上的權利交付,兩者共同構成權利移轉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另外,依第27條規定,以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也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