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小股東
A. 股東會小股東不參加,注銷公司時小股東不簽字,公司能在稅務局辦理注銷申請嗎
首先,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故稅務注銷登記的辦理在工商注銷登記之前。
其次,稅務主管機關要求在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時需要提交公司股東會決議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注銷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故雖然公司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也未在相關文件上簽字,但是如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那麼股東會作出的關於解散並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也是有效決議。
最後,在解散並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有效的前提下,盡管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也未在相關文件上簽字,但是這也無法阻止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組並依照公司法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及工商注銷登記。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B. 小股東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其債權人也可以申請該債務人破產。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C. 我是小股東,在公司任職有勞動合同,公司欠薪,在公司清算時可以獲得賠償嗎
當然有相應的賠償。
您在公司任職,並履行了相應的責任,就應當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