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不實追加公司股東
① 公司被訴並進入執行程序,發現股東未足額繳納所認繳出資,是否可直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法律依據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分析如下:
1.不行
1〉實體上不行。〈公司法〉3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即對外,公司擔責,對內,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擔責。
2〉程序上不行。〈民事訴訟法〉207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由…法院執行。即要執行該股東,法定條件是判決書已認定該股東與公司為連帶責任人。所述為執行中才發現,說明原未判有。
2.建議
申請法院中止執行(或由原執行申請人申請);同時申請對該股東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防止其轉移財產);以公司或其他股東名義起訴該股東,依據:〈公司法〉20條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么\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8條2款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還應當向…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② 最高法院:如何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出資不實股東為
在2016年11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明確: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 法律法規:股東出資不實的認定是怎樣的
④ 公司沒有財產賠償,經查股東出資不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發現股東已經把自己的財產轉移了,怎麼辦了
股東行為屬於妨害執行行為
法院執行法官有權要求股東限期交回
否則,可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妨害執行犯罪行為
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履行判決裁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刑坐牢
同時,法院可以調查,用股東其它財產承擔執行義務
⑤ 因出資不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可以直接執行嗎
如果工商登記中,沒有驗資記錄的,那麼就是股東沒有履行出資的法律責任,依法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
⑥ 如何追究債務公司出資不實股東的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股東實際出資的金額少於公司設立時其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出資不實使得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股東出資不實時的責任承擔: 1、我國法律中規定,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應分為內外兩種: 內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足設立時認繳的出資額,並對其他以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外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在未足額出資的部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的個人財產不足以彌補其差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股東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3、對股東出資不實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范圍僅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不包括後來的入股股東。
⑦ 債權人如何追加未足額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
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為債權人在執行程序追加未足額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規定,債權人在執行程序追加未足額出資股東的條件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結合司法實踐,本文總結追加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具體條件及步驟:
1、有需清償一定數額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
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能足額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及時要求執行法官出具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裁定書(證明「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4、向執行法官提出調查被執行公司股東出資情況,調取公司設立及增資時注冊資本是否全部到位,當發現股東擁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下,向法院提交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書面申請。
5、不管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都可請求追加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6、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僅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提示:若被執行人是有限合夥企業時,除「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外,還需「有限合夥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即「有限合夥人出資期限已屆滿」)這與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無論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屆滿相區別。
未足額出資股東在執行階段承擔清償責任,無疑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對債權人是一重要利好消息。
⑧ 股東出資不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駁回請求,債權人還可不可以申請公司破產申請
只要公司確實無能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做出破產申請,破產申請通過,就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