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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審計

發布時間: 2021-03-30 23:50:45

『壹』 關於股東撤資審計的問題

股東撤資,一般是按照經審計的凈資產進行股份清算或轉讓。所以審計的目的就是核內實被審計單位凈資容產。而且要根據撤資股東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如是小股東撤資,由於其持股比例較少,通常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會因其退出而影響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政策變化,因此這方面的初步評估風險通常較小,相反,如果是大股東退出,則舞弊風險通常較大。
具體說到憑證,如果你是第一次出現場,通常項目經理會告訴你需要抽查的憑證,所以在樣本的選擇方面你應該按照項目經理的要求進行,在抽憑過程中,你應該將對審計風險的分析貫穿工作始終,對會計憑證記錄的業務內容進行分析,如果出現資產不實、負債少計等跡象,應該及時了解並記錄

『貳』 股東如何從知情權延引到對公司進行審計!

公司在經營管理運行中會形成很多文件及檔案材料,股東作為所有權人可以查閱,該權利為股東的知情權。知情權也叫資訊權,是股東查閱公司文件及檔案資料的基本權利。知情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是股東行使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其他股東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通過以上對股東知情權的介紹可知,知情權是股東了解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在實踐中,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行使知情權應具備股東資格,這是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前提。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固有的基本權利,因此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應以具備股東資格為前提。一般情況下,股東喪失股東身份,其知情權隨之喪失,也不應再具有相應訴權。但是,如果原股東有證據證明其持股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對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相關材料,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權,與之相適應的訴權也應當受到保護。

2、股東要求查閱的內容有前置程序要求的,股東應先履行前置程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不受限制的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而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輔助行使知情權。

股東查閱權的核心內容是公司重要財務信息和經營管理信息,這些信息,既涉及公司會計事實,也關涉公司管理的合規性。由於股東缺乏必要的會計、法律等專業知識,在沒有專業第三人輔助的情況下,其股東知情權必將難以有效行使。因此,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規定,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4、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的約定行使股東知情權。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具體內容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當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知情權大於公司法規定的范圍時,只要經股東自願同意,則該約定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而屬於公司自治的范圍,應屬有效。

5、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公司認為股東查閱資料有不正當目的的,應提供證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向公司說明理由,並提出書面申請,公司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應當提供證據。

『叄』 股東是否可以申請對股份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
1、股份有限公回司答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肆』 小股東可以要求審計公司的賬目嗎

根據《公司法》,股東(無論大小)有權要求查閱、復制公司財務報告。但如果要求查閱會計賬簿的,需要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如果公司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有可能會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需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並說明理由)。所以這是雙方博弈的一個過程吧,單從法律層面,公司法確實賦予了股東有查賬的權利。

『伍』 股東有權利申請審計嗎

不能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有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但是否對公司財務賬簿進行審計屬於公司自治的內容,應當由公司內部協商確定,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的范疇,因此,作為股東,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所有權利,但要求進行審計是不包括在內的,所以,其無權擅自提起對公司的審計

『陸』 法人股東提出對公司進行審計,審計費要公司承擔合法嗎

股東提出對公司進行審計,審計費不要公司承擔,應由股東承擔
《公司法》對股份有回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答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柒』 股東如何要求內部審計

你想要的是民間審計。現代企業制度使得企業的所有權(股東)和經營權(經理)是分離的。股東為了掌握經理經營的狀況就需要有外人來查賬。這里的外人,就是注冊會計師。你可以與你所在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他簽署審計XIE定,要求對你的企業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會對你企業所有的賬務進行審計,要求公司管理人員提供原始憑證,看是否有做假賬,設立賬外賬,偷稅漏稅等行為,另外還會看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你不用擔心或要求注冊會計師去做什麼,審什麼,他們有自己的審計事項和原則的。

另外: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部門,就像財務部一樣。有個審計部。審計部檢查企業的賬務合理與否的情況,並進行監督。但由於內部審計屬於企業內部人員,所以其獨立性比較差。審計結果易受影響。

參考: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安永、畢馬威、德勤。

『捌』 如何進行股東間的經濟糾紛審計工作

1、針對如何進行股東間的經濟糾紛審計工作,無論是誰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必須保持公回平、公答正的原則。具體體現在審計證據的獲取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方面,只有做到公平、公正,審計報告才能經得起檢驗,才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2、在進行股東間經濟糾紛審計時,一定要獲取完整的會計期所有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證審計結論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撐。
3、在進行股東間經濟糾紛審計時,要充分評判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執行情況,要充分了解股東間有無股東議事規劃等特別約定情況以保證我們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及審計報告結論恰當性。
我們在接受股東間經濟糾紛審計時,在業務承接時,要與委託方充分溝通,如委託方不能滿足履行業務的必備條件,如需要提交的審計所需資料不完整等。審計中是很難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並得出恰當審計結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婉拒此項業務,並與客戶溝通,採取如股東間協商、諒解等解決經濟糾紛、化解矛盾。

『玖』 股東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嗎

股東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9)股東審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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