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履行義務
Ⅰ 公司股東未履行管理義務如何除名
股東是股東,不是管理者。如有股東在公司進行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領導人直接督促其加強管理。不能做到管理的可以直接停止其工作,在聘請有管理能力的人來接替他職位。但不能除去他股東的身份。想除去她股東身份除非他對公司利益造成巨大影響並後果嚴重的可以收回他的股東權利,並按照評估價格歸還其投資資金。也就是股東會共同決定
Ⅱ 股東義務有哪些 股東不履行義務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股東不履行義務其他股東可以起訴承擔損失,股東的義務由公司章程規定
Ⅲ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否起訴股東
結論:可以的
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不但可以起訴要求其支付出內資,還可以酌情要求補容償利息。起訴的案由叫股東出資糾紛。
Ⅳ 股東不能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時如何處理
自然人股東因出國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股東地位。
Ⅳ 股東不履行義務擔負欠款,是否可以取消其股東身份
不可以 只能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讓其交納該負的欠款 如不交可扣除他投資合夥的股金直至為零 讓其自動
Ⅵ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Ⅶ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Ⅷ 股東不履行義務如何解除其股份
按公司章程辦,有章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