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資產股東會董事會
1. 高分:董事會不通過股東變賣資產超過30%該怎麼處理
一、重大資產處置對不對,要以公司章程為准。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董事會有這樣的權利,則對,否則不對。
二、分紅不是董事會決定,是股東會決議決定的,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2. 公司將資產(存貨)無償轉讓給其他公司,需要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嗎,相關的規定或依據是怎麼樣的。
股東大會決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是公眾公司,在這方面是一樣內的。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容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申請核准。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准申請
依據公司法,重大的資產轉讓(一般認定>30%總資產)肯定是要由股東會決策的,這個在股份公司也好,有限責任公司也好,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董事會相當於在股東會的授權下履行職責,具體的許可權劃分在公司法里都有明確的界定,有些公司的章程里約定的會更細致,你可以在網上找份公司法看一下
3. 公司資產轉讓,在出具了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還要再出董事會決議嗎
如果法人股東和執行董事為同一個人,還需要再出具董事決議。 格式可以在網上下載 ,簽署了資產轉讓協議後,需要到工商局變更資產。
4. 董事會不通過股東變賣資產是否合法
只要不超過凈資產的30%的資產重組行為(包括收購、出讓),無需股東大會通過,董事會通過即可。
超過30%的,需要股東大會以特別表決通過,也就是2/3以上多數通過。
5. 公司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全部資產轉讓是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決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是公眾公司,在這方面是一樣的。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並申請核准。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中止審核、終止審核、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的決議後,公眾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重新報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國證監會重新提出核准申請。
(5)出售資產股東會董事會擴展閱讀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並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發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退市公司應當於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實施進展情況;此後每30日應當披露一次,直至實施完畢。
6. 固定資產處置是否需要股東同意
沒有這種強制性的規定。
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怎麼可能處置一台列印機,還要股東會表決通過呢?開玩笑!
一般公司章程中會對公司處置金額滿XX元的資產,或將滿XX元的資產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有所規定。
7. 如何處理國企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關系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經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8. 有限公司董事會在召集不起股東會的情況下是否有權處置資產
得看你說的「處置資產」具體是什麼情況,還得看公司章程有何規定。例如,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完全是可以的;又如,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而投資當然可能涉及資產運作;再如,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董事會有這方面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