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二級市場 » 公司股東勸退辦法

公司股東勸退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31 11:09:06

1. 公司股東不作為如何處理

不清楚你的股東是否為全職來做這件事情。在創業過程中兼職合夥人拿出一部分時間一部分的精力來投入到你這個項目裡面去,而並非全身心的投入。 對方的不作為就會引起很多的潛在風險,也有可能會導致項目走向失敗。
你有提到注冊公司的時候股權佔比一位是51%一位是49%,我理解是對方就是你的工商注冊股東。那麼對方就可以直接實現作為股東的權利,當然也可以直接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
現在你給出的這部分股權,如果要從他那拿回來就很容易會出現障礙。具體的解決方案還是建議進行一次深入的溝通。

2. 我是公司股東,如何要求退股

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自願的股權轉讓退股才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符合《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權,但公司不能強制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股東實際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

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實現途徑有:

一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

二是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股東勸退辦法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怎樣讓一方股東退出公司

這個問題只有和他談判了,看他是否願意退出公司.畢竟他也是股東,除非你規模大,有董事會,或別的股東.不然就沒用了.而且當時出資一樣的,也就是不分大小股東,你們完全一樣,法人對於你們兩之間可以說是不起作用的,出了事只有你倒霉,因為你們是同等的出資人,法人你不當他也要當的,這對他來說不起作用的,在法庭上也贏不了他,至於公司全靠乙股東在運作這也很正常,合夥人不可能兩個人都很強,總有個弱的,但你可以"架空他".至於你說的他有損公司形象!這只有你去說他了,因為他也是老闆,出了你以外,公司他最大了,他愛怎麼玩就怎麼玩,別人也沒辦法.所以你們應該坐下來談,這就像軍隊里的司令和政委一樣,你說誰大,下面的人該聽誰的,都一樣大.那就看誰的影響大了,威信了,把條件和他談好,稍微的讓一點也就算了,公司以後的路還長了,先買了他的股份吧!
辦法還有許多,但是網上說不清,比如在找個第三投資人進入你公司,當然這人是你的一枚棋子,然後進行運作!但是如果甲方股東聰明或不同意的話你也沒辦法,最好的辦法只有談.談不好上法庭了最多也就把公司一分二.
談吧!能讓的就先讓他吧.收了股份在說.
要麼你先把下面的人都安排好,到時分了家了讓他們去你那裡,然後在上法庭進行一分二.

4. 我是公司股東,想退出公司,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要怎麼處理呢

3個股東,2個想退出,加起來股份佔60%。首先股份要在公司內部尋求買家,如佔40%的股東(企業章程會有),內部如果沒有人購買,需要對外尋求。60%的股份,他不同意也沒有辦法。
固定資產你們3位即可決定價值,如果3位決定不了,可以請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然後找買家。
如果如你問題補充所說,要麼繼續做下去,要麼委託40%的股東經營(可以與其談定:公司盈利,得到較少些的分紅,(也可以把盈利的錢作為股份取走);公司虧損不承擔或少承擔。但這些都需要去談,為什麼說選合作項目和合作夥伴同等重要,哪一個不好都可能導致合作失敗。

5. 公司股東可以辭退嗎

可以,但是要看該職工是否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否則公司辭退要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身份不影響,可以繼續要求分紅,知情權等; 如有疑問,可來電。

6. 合夥開公司股東之一被強行辭退,如何申請賠償

公司股東是不可能被強行辭退的,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綜上所述,股東只能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沒有其他可能,所以,不存在強行辭退,因為辭退指的是職務,股東做為公司所有人之一,這不是職務,而是權力。同時也就不存在申請賠償的可能性。

7.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7)公司股東勸退辦法擴展閱讀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熱點內容
鳳凰傳媒港股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3
美國原油出口帶來了什麼 發布:2021-03-31 20:26:44 瀏覽:740
k線重合指標 發布:2021-03-31 20:26:26 瀏覽:359
金融財經網站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5:22 瀏覽:766
金融視頻網站 發布:2021-03-31 20:25:20 瀏覽:108
公司是否質押 發布:2021-03-31 20:24:28 瀏覽:643
私募眾籌騙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852
股份構成是什麼意思 發布:2021-03-31 20:24:21 瀏覽: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發布:2021-03-31 20:23:56 瀏覽:263
融資名單查詢 發布:2021-03-31 20:22:52 瀏覽: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