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命
1. ceo是股東任命的嗎
應該是董事會決定的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最高級管理人員,又稱作行政總裁(香港和東南亞的稱呼)或最高執行長(日本的稱呼)。在香港,大企業和大集團的CEO口頭上也被稱作「大班」,這是一個帶有褒義的尊稱,是企業掌舵人的意思。
嚴格來說,首席執行官是一個不恰當的稱呼,它英語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逐字逐句的生硬翻譯,行政總裁才是CEO最恰當的翻譯。但由於「首席執行官」這個名詞在中國內地已經廣泛傳開,人們已經慢慢習慣了這個不恰當的稱謂。
概括地說,CEO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經營管理決策的權力。在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一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擁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CEO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公司的一切重大經營運作事項進行決策,包括對財務、經營方向、業務范圍的增減等;
二,參與董事會的決策,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三,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
四,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
五,任免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
六,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CEO的其他職責還可以包括樹立、鞏固或變更企業文化,團隊建設等等。
CEO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領導人與職業經理人兩種身份的合一。 CEO制度實質上是將董事會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理手中。CEO最早起源與美國公司結構治理,近年來,中國一些企業紛紛實行首席執行官制度,出現了中國歷史上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CEO)。企業首席執行官制度的出現是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挑戰。根本上來說,公司的擁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就是CEO出現的原因。
CEO往往未必擁有公司的任何股權,但其決策權力非常大,可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作出重大決策。事實上,很多公司會用贈送股份或者贈送認股權證作為CEO報酬的一部分。因此,盡管CEO最初未必擁有股權,但很多CEO在工作一段時間之後,會擁有公司股權,或者他/她在自願的情況下,會用自己賺取的薪金和獎金(花紅)來購買公司的股票。
設立CEO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一種公司治理方式。在世界500強企業中,絕大部分企業都設有這一職位。CEO在我國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末的一些網路公司中,在那裡,CEO往往是自封的,當時並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也很少有人去研究這一稱謂對中國企業到底意味著什麼。後來,CEO一職在中國許多公司尤其是傳統大公司中陸續出現,例如,海爾的張瑞敏、春蘭的陶健幸、康佳的陳偉榮、長虹的倪潤峰相繼改稱CEO。據不完全統計,到2002年中國公司中自稱為CEO的就已達到1.2萬人。
企業CEO制度是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把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交給最有能力去管理公司的人,這個人就是CEO,也就是首席執行官。有時候,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CF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人事部主管、營運主管(COO, Chief Operations Officer)、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在國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建立並運轉成熟的基礎上出現的。198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阻滯和溝通障礙,影響了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一些企業開始對傳統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變革。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
2. 股東會任命總經理一年,中途可以撤換嗎
這個中途是可以撤換的,只要佔比超過50%的個股東聯手提起議案,就可以將其罷免
3. 控股股東能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會成員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4. 內審是股東任命的嗎
內審對董事會負責,應該董事會任命
5. 公司經理可否由股東會任命
一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就可以了,但股東會要任命也可以,因為董事會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的,只不過這樣顯得公司治理結構有瑕疵,有越俎代庖的意思。
6. 公司股東會下達人事任命文件後,公司還下任命文件嗎
答:公司股東會下達人事任命文件後,公司事實應該還下任命文件。
7. 如何任免 董事長事長是由股東大會任命的還是由董事
當然不是。股東大會對董事和監事的任免由決定權。董事長由董事選舉產生。對於總經理人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表決通過任免。對其他高管人員,有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表決通過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