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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技術支持

發布時間: 2021-03-31 12:27:58

Ⅰ 公司企業隱名股東也要法律責任嗎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隱名股東又稱實際投資人,指的是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雖然隱名股東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隱名股東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後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因此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夥人簽署行之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即使不被承認,但可依據該合同主張權益。另外,應經常參與公司的決策行為和管理行為,積極參加股東會議,定期列席股東會議,了解公司發展動態,進行有效的控制。
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隱名股東實際上是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在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夥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法源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法釋[2014]2號)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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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技術入股問題---法律方面請進----急!

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記載你的出資方式與所佔比例即可,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備案後就有法律效力了
要是做隱名股東的話 請慎重
祝 順利

Ⅲ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合同

我在網上找到這個事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鐵飯碗」捨不得放找人當「傀儡」 十幾年老友撬鎖搶走公司!

「沒想到,不到半個月,我辛辛苦苦經營了5年的公司就被認識了十幾年的好朋友搶走了!」昨天,林女士氣憤不已地向記者講述了兩個月前的故事。

2000年4月,林小姐和三個朋友投資50萬元成立了一間公司。在辦理注冊手續時,她也正在辦理從國營單位離職的手續。為了避嫌,她和其他三位股東商議,讓自己的好朋友A小姐(化名)擔任「法人代表」,A無需出資但亦不佔股份。「我們認識了十多年,她沒有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她也很樂意幫我這個忙」。

五人簽訂了內部協議,林小姐等四人為該公司的隱名股東,管理公司日常業務。由於經營有道,公司生意蒸蒸日上,在業內口碑頗佳。

今年5月份,正在外地出差的林小姐突然接到公司出納員的電話,說辦公室被撬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協議、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各種支票、賬單、印章等全部不翼而飛。但讓林小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撬鎖人竟然是A。緊接著,A又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司公章作廢的消息。這時,林小姐才如夢初醒:「A用了這個方法,沒出一分錢也沒出一絲力,就把整個公司霸佔了!」

隱名股東」目前無法可依名不正言不順 可能助長腐敗和不正之風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的陳震律師認為,市民「隱名投資」的原因有三:一是隱名投資人鑒於自身的身份不宜公開,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投資公司;二是隱名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借用他人的名義開設公司;三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導致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時,少報或者錯報股東而形成的「隱名投資」。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文對隱名股東進行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中包含有「隱名投資人冒用法人、其它組織名義組成公司,應由直接責任人即隱名投資人承擔責任」的表述。

「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後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

目前,在法律界,「隱名股東」能否被承認存在分歧。陳震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類型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決結果經常是大相徑庭。總體上說,如果有有效的股東協議,又實際參與了公司的運作與管理,「隱名股東」請求的確認股權的訴訟請求經常會被法院支持;如果只有協議而沒有參加公司的實際管理的「隱名股東」,其股東身份通常不會被法院承認,其投資會被認定為債權,由其他股東(顯名股東)負責償還。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認為:「隱名股東中不排除政府官員和公司管理者,他們利用種種便利投資充當隱名股東做生意時,有些地方會給他們開綠燈。」另外,他也指出:「有些人為了洗黑錢把錢投到朋友的生意場上去,這也會給社會帶來隱患。」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認為,我國正處於「新舊體制」的轉軌時期,法制不健全,難於對「隱名股東」這種經營方式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對「隱名股東」的認可有可能導致某些單位和個人(國家公務員)採取隱名股東的方式暗中投資並操縱經營,以權謀私,撈取權力和資金的雙重報酬,助長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
用感情維系金錢關系不可靠

實在要「隱名」就先簽協議

「親兄弟還明算賬呢,」張先生談到放棄令人羨慕的政府機關工作的原因時,他向記者坦言,「還是不放心啊。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易碎,靠感情來維系是不可靠的,就算兩個朋友再好,如果有經濟利益沖突的話,誰也不敢保證不會出現糾紛。」他認識的不少人就是因為在做隱名股東時,太相信友情,沒有簽相關協議,到頭來吃了大虧。

記者采訪時發現,不少「隱名股東」紛紛浮出水面,當上了「顯名股東」。「心裡不踏實。」投資蝦場生意的李先生一語道破「隱名股東」的心聲。

由於我國法律暫時缺失對「隱名股東」的規定,陳震律師提醒說:「私下裡輕易簽署隱名投資協議是有很大風險的。」他表示,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甚至是司法解釋對「隱名投資」行為作出必要的規制,極容易產生法律糾紛,實際投資者經常要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建議盡量不要採用「隱名投資」的方式從事投資活動。對於已經採取「隱名投資」方式的投資人,最好能夠做到以下幾點:

一、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夥人簽署「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即使不被承認,但可依據該合同主張權益。

二、隱名投資人應該採取措施約束出名投資人嚴守雙方約定的投資意向或項目:如要求顯名投資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等。

三、如政策法律允許,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將隱名投資變更為出名投資。

小鏈接

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目前,在企業界隱名投資現象相當普遍,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產生極大麻煩。

Ⅳ 隱名股東如何退股

先提起股東資格確任之訴,然後再提起股東知情權之訴。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與隱名股東有關的糾紛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公司內部關系的糾紛,主要有公司利潤分配糾紛、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糾紛、對內承擔責任糾紛、出資糾紛等;另一類是涉及公司外部關系的糾紛,主要有對外被視為公司的股東主體問題、隱名股東或顯名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糾紛等等。主要是涉及到公司的內部糾紛,具體而言,其一、在處理公司內部關系引發的糾紛時,主要應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區別,只要雙方意思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公司內部,這種契約改變的僅僅是公司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而已,並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這種契約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屬善意,就應該確認該契約的法律效力,從而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作為隱名股東在發生糾紛時,若要行使股東的權利,必須走司法途徑先提起確認股東的資格的訴訟。然後,再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設若公司虛假注資,賬戶混亂,財務報表虛假等,委託人可以起訴請求退出公司,這也是廣東地區法院的一般做法。

Ⅳ 律師支招: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股東權益

隱名股東,即隱藏名字的股東,他即使出了資也很低調,不願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任何一個地方,而是另找一個人對外代替他行使股東的權利義務,這個人叫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苦逼的沒有出現在《公司法》中,但是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釋三》算是給了他一個名分,讓他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經常拿著《公司法解釋三》里的第25、26、27條瞎晃,意思是告訴大家他終於從他嬸嬸的腦海里蹦出來了! 在這個走著路都能被大樹砸到的年代,存在就意味著風險。隱名股東的最大風險就在於他太低調了,低調到不僅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存在,連工商登記上都找不到他。大家都只知道顯名股東。這顯名股東生活無憂倒還好說,可要是個缺錢買房結婚的主兒,保不齊還真干出點捅隱名股東刀子的事兒。比如背著隱名股東悄悄的把股份賣了,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股權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麼隱名股東再著急,也只能邊掐著顯名股東的脖子,邊朝著人家第三人乾瞪眼。另外,如果顯名股東離婚了,或者死了,這部分股權都有可能產生糾紛。 有句話講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能因為外面危險就憋在娘胎里不出來。顯名股東再精,也有法子治他。筆者就幫隱名股東總結了下面幾個辦法,雖然常規,但如若做到,也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 第一,選個自己信得過且知根知底兒的人做顯名股東,並相信友誼可以擊敗金錢,即使被坑了,也權當交學費! 第二,和顯名股東簽一份縝密的出資協議,不多說,拿著這份協議去找律師咨詢、修改直到滿意!這份協議里必然要有的是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高額的違約責任及明確的約定該股權不屬於顯名股東的個人財產; 第三,按照這份出資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後,認真保留相關的出資憑證,並要求顯名股東對你的出資金額、到賬時間進行書面確認。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也知道你的存在,那麼要求公司和其他股東一同出具這么一份書面確認書更好; 第四,到當地公證處咨詢這份出資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如果可以,那麼毫不猶豫的辦理公證; 第五,在拿著出資協議找律師的同時,一並把公司章程拿給他,讓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於你的地方改掉; 第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這以便於掌控。同時盡可能的參與公司經營,了解公司動態,要求顯名股東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股東權利,不至於在出事時讓自己沒有頭緒; 第七,這條筆者比較糾結,就是由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就該股權進行股權質押,股權可以質押沒有法律障礙,如果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進行了股權質押,那麼就可以有效的防止顯名股東惡意處置這部分股權。但說到底,這部分向隱名股東質押的股權就是隱名股東自己的股權,自己的東西押給自己沒意義,同時又有變相承認顯名股東合法持有股權的嫌疑。建議隱名股東們去工商部門咨詢一下,看此方法是否可行。 作者:山東韜戈律師事務所王旭東律師 法律鏈結:《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Ⅵ 隱名股東可否要求退還出資

後興達公司因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發生了嚴重虧損。見此狀況,李某遂以自專己未能記載於屬股東名冊為由主張退出股份。他要求興達公司及張某返還其出資的30萬元人民幣,從此,與興達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李、王三方簽訂的《股東出資協議》合法有效,李某基於隱名股東的身份,要求退還其出資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本案中,李某即為隱名股東,其與張某、王某二人簽訂的《股東出資協議》合法有效,現公司雖然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但並不符合該協議中約定的退股條件,因此,對於李某要求退股的請求不應被法院支持。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朱曉麗

Ⅶ 能否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

一、公司法的確沒有規定隱名股東的問題,但並不等於關於隱名股東的有關問題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隱名股東的處理仍然可以依據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於隱名股東向公司投資並作為公司隱名股東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有效,只是說協議中關於出資的歸屬及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關系的約定有效,協議中的其他內容仍然受到公司法的制約。
二、股東權利包括許多內容,如選擇公司管理者、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參與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作為隱名股東在行使上述權利時,顯然是受到限制的,也就說,隱名股東無法直接行使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想選擇某人作為企業的管理者,而顯名股東不同意,則隱名股東毫無辦法。如果你是顯名股東,你可以依據自己持股的多少來行使股東的表決權,作為隱名股東,法律上並不承認隱名股東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因此隱名股東要對所投資的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必須得到顯名股東的配合。如果顯名股東不配合,例如,拒絕向隱名股東分配公司利潤,那麼隱名股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無法通過公司內部的表決機制解決。
三、應當說,法律是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利的,即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確認自己是公司實際投資者,對相應的投資享有所有權。但法律不能支持隱名股東要求直接行使股東權利的要求。因為法律只認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只支持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根據雙方的合法協議,法院也會支持的。請注意:要求直接行使顯名股東的權利和要求依法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二者雖然有關系,但並不是同一件事。
四、關於你所說的社會現象,如果僅從股東的角度來說,就是我上面所說的那些內容。

Ⅷ 請問隱名股東的權利如何保護

一、什麼是隱名股東隱名股東,與之相對應的則為顯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其出資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即通常意義上的幕後投資者。 二、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隱名投資的原因:一是隱名投資人鑒於自身的身份不宜公開,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投資公司;二是隱名投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借用他人的名義開設公司。三是為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四是怕麻煩不辦正規手續,比如外國的投資者。 三、法律風險(一)存在之合法性之爭理論界對隱名股東的身份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應在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地位,法律依據是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禁止隱名股東;法理依據是隱名股東制度的確立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體現,完全符合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意旨。另一種觀點認為,隱名股東並非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不應確認其股東資格。因為:隱名股東不具備股東的法定形式特徵,法律規定的股東的形式特徵應是工商部門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而實質特徵是簽署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取得出資證明與實際享有股東權利。隱名股東制度違背了民法中基本的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背離了現代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不但不應被賦予法律上的股東資格,而應屬於隱瞞、改變法定登記事項的違法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二)隱名股東糾紛類型隱名股東有關的糾紛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公司內部關系的糾紛,主要有公司利潤分配糾紛、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糾紛、對內承擔責任糾紛、出資糾紛等;另一類是涉及公司外部關系的糾紛,主要有對外被視為公司的股東主體問題、隱名股東或顯名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糾紛等等。(三)如何確認隱名股東的地位對這兩類不同的涉及隱名股東問題的糾紛處理時,我們仍應堅持「雙重標准,內外有別」的處理公司法問題的這一基本原則,從公司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兩個角度入手。具體而言,其一、在處理公司內部關系引發的糾紛時,主要應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就權利義務分配達成的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區別,只要雙方意思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公司內部,這種契約改變的僅僅是公司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而已,並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這種契約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應該確認該契約的法律效力。如果隱名股東參加股東會議,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實際參與了公司的運作與管理,隱名股東請求的確認股權的訴訟請求經常會被法院支持,從而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如果只有協議而沒有參加公司的實際管理的隱名股東,其股東身份通常不會被法院承認,其投資會被認定為債權,由顯名股東負責償還。其二、在處理公司外部法律關系時,則應遵循公示主義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四、隱名股東權益受損的風險防範綜上,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後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因此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夥人簽署行之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即使不被承認,但可依據該合同主張權益。另外,應經常參與公司的決策行為和管理行為,積極參加股東會議,定期列席股東會議,了解公司發展動態,進行有效的控制。

Ⅸ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隱名與顯名股東之間是許簽訂代持股協議的。實際股回東成為顯名股東的條件答,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上等同於股權的對外轉讓。《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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