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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有證據

發布時間: 2021-03-31 18:47:34

① 公司出具給股東的股權證或者出資證明書不能作為股東身份的法定證明文件嗎與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有何區別

所謂法定就是法律規定的,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是股東出資的證明而非股東身份證明。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都是證明文件,而股權證是財產性權利非證明文件,可轉讓處分,三者概念不要混淆。

② 簡述公司股東有關出資的有關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築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工業產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概念,抽象地說,凡是可用於各種生產經營的行為的,能夠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並能創造利潤的智力創作成果,都屬於工業產權。但嚴格來說,只有那些經過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並在一定時間內和地域內所獨占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利(也包括基於該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人身權利),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於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地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就非專利技術而言,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末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除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東只能以貨幣方式出資,而不能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人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這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是,國家對於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後,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③ 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後應該拿到什麼樣的驗資證明(報告)

證據從何而來?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就是證明股東權利的第一個重要證據。1、《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這一條規定,既規定了股東出資必須真實,又規定了股東證明自己出資的證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 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項。3、財政部工商總局財會[2001]1067 號《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驗資工作的通知》第六條 驗資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標題。標題統一為「驗資報告」。(二)收件人。收件人為驗資業務的委託人。驗資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三)范圍段。范圍段應當說明審驗范圍、出資者及被審驗單位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審驗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驗程序等。(四)意見段。意見段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的審驗意見。注冊會計師在發表審驗意見時,應當說明已驗證的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或變更情況。(五)說明段。說明段應當說明驗資報告的用途、使用責任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六)附件。驗資報告附件應當包括已驗證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或注冊資本變更情況明細表和驗資事項說明等。驗資事項說明應當包括被審驗單位組建及審批情況、申請注冊資本情況及出資規定、變更注冊資本的原因及審批情況、變更注冊資本的規定、注冊會計師的審驗結果及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等內容。(七)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驗資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兩名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簽名的注冊會計師之一應為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簽名的注冊會計師之一應為對該報告負最終復核責任的合夥人。(八)報告日期。驗資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驗工作的日期。

④ 股權爭議必須要有出資證明嗎投資協議工商備案的不行嗎

股權轉讓協議實質就是股權轉讓出資合同。工商局這樣要求是為了規范合同文本樣式,你把轉讓協議的內容原原本本寫進轉讓出資合同,同時註明轉讓協議失效,以在工商局備案的合同文本為准就行啦。

⑤ 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材料

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2、委託書(蓋紅章,最好帶著公章去);

3、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去到公司所屬的工商局,申請查詢公司的檔案,或者直接就跟辦事人員說明要我們自己公司的股權證明,辦資質用的。工商部門蓋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5)股東出資有證據擴展閱讀:

證明股東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東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證明中已經體現,如果現公司否認A的股東身份,A可以訴訟要求確認股東身份。

2、股東身份與工商登記有無名字沒有必然的管理。隱名股東有證據,法律也是保護其股東權益的。

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取得關系:

傳統理論認為,股東出資是判斷股東資格最重要的標准,因為股東之所以能夠成其為股東,從根本上是源於其對公司的出資,所以也把股東出資稱為實質要件。

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這些形式要件只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或者說是對股東出資事實的一種記載和證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對公司出資便不具有股東資格。這種觀點曾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中佔主導地位。

這種觀點並非確切,如果將股東出資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就難以處理實踐中一些公司實務問題,如在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問題上,如果以股東出資為要件,必須會將顯名出資人排斥於股東之外。

尤其是當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以其是實際出資人來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處於長期虧損瀕臨倒閉或出現因「公司人格否認」而須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而不去承擔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

因此,股東資格的認定不能用是否對公司出資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標准。

從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理論看,出資並非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必備要素,並且不在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之間建立一一對應的關系。這是當今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也就意味著,法律並不要求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必然相聯系,甚至說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資格相分離。股東出資只是股東資格認定的標准之一,並不是唯一證據,甚至不是主要證據。

參考資料:網路-股東資格

⑥ 您好,請問申請追加執行人過程中,法院依照什麼證據認定股東未實際出資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

驗資報告、股東出資憑證,可以證明股東出資
如果股東有出資,可以提供轉賬憑證,而且公司應該給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股東如果沒按公司章程期限、金額完成出資,可以要求股東應該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⑦ 如何認定股東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

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存在多種表現形式:(1)以無實際現金或回實際現金不足的虛假銀行進答帳、對帳單騙取驗資;(2)以虛假的實物出資手續騙取驗資;(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對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進行經營。處理該類型的案件,法院通常要求股東或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出資已經到位,若無法提供有關的證據,則認定為未實際出資。實踐中,股東在證明出資到位時,僅提供公司設立的驗資證明是不夠的,必須提供實際材料,如現實出資應提供銀行的進帳單或其他資金證明,實物出資的應提供實物已實際過戶的依據;如以房產、汽車等實物出資的,應將房產證和汽車等實物出資的應將房產證和汽車行駛證實際變更到公司名下。

⑧ 大家做盡職調查的時候如何核查股東出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1、首先是各股東出具確認資金來源確認函、出資或轉賬憑證、結合訪談。

2、如發現存在以下蛛絲馬跡,例如關聯關系、代持、歷史上不合常理的轉讓路徑、轉讓定價等,則會進一步要求其進一步說明或提供其他相關憑證。總之,倒不是每個項目、每個個體一開始都需要核查到底,關鍵是項目過程中,根據企業對中介的誠信如何、歷史沿革是否太亂、代持可能大不大、關聯方是否存在隱匿可能等因素綜合考慮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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