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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發布時間: 2021-03-05 13:24:46

㈠ 商業銀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道德行為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規范從業人員道德行為,踐行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著力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經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承諾互相監督、共同遵守,自覺履行公約的各項約定,維護中國銀行業的整體形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愛崗敬業,顧全大局。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金融方針、政策,以維護國家的金融穩定和銀行業的聲譽為己任。
第五條 遵紀守法,規范操作。
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堅持依法合規辦事,自覺抵制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廉潔公正,自警自律。
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防範和化解道德風險;工作中不循私情,不弄虛作假,不營私舞弊,不行賄受賄。
第七條 嚴守秘密,確保安全。
樹立保密觀念,增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法規,自覺履行保密責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確保銀行經營安全和客戶的資金、信息安全。
第八條 正直誠信,勤勉盡職。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誠實守信,表裡如一;忠於職守,盡心盡力,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敬業精神投入本職工作。
第九條 熱情服務,細致周到。
講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努力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優質、高效的服務,以專業化、人性化的服務贏得客戶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條 勤奮學習,精通業務。
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及其他相關知識,刻苦鑽研,精益求精,不斷提高職業素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 團結協作,和諧互助。
增強團隊意識,發揚協作精神,創造和維護和諧融洽、平等互助、團結共進的人際關系和工作氛圍。
第十二條 遵守公德,崇尚科學。
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文明禮貌,尊老愛幼,克勤克儉,愛護環境;崇尚科學,破除迷信,尊重知識,遠離愚昧。

第三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負責對其從業人員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銀行業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對行業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採取書面批評、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自律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六條 本公約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 在本公約生效後,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資格的單位,自取得會員資格之日起,視為自願加入本公約,本公約將對其從業人員自動生效。

㈡ 結合本職工作,談談如何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

最近我社根據聯社要求組織我們全體員工集中學習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集中學習結束之後我對照《職業操守》又研讀了一遍細細回味感觸頗多
參加工作之後進入信用社成為一名普通員工要也遵守自己制定《員工守則》這次在全國頒布實施統一《員工職業操守》意義非常深刻它是員工從業履職基本規范和基本行為准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實行人性化管理與提高員工忠誠度相結合基礎上制定這對引導員工正確處理利益沖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提升員工良好社會公信力樹立信用社良好社會形象有著積極促進作用通過學習我認為認真執行《員工職業操守》規范員工從業行為、教育和引導員工自我約束、自我激勵、提高員工從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水準需要;積極貫徹《員工職業操守》不僅有利於提高全行員工整體素質加強員工隊伍建設而且對構建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長效機制夯實管理基礎培育健康和諧企業文化樹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形象有著深遠意義

這次頒布《員工職業操守》定位準確概念清楚重點突出進一步規范了員工從業履職應遵循職業操守明確了員工職業行為底線和界限是我們信用社從業履職的基本准則和基本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員工職業操守》對於提高全行員工的整體素質樹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構建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長效機制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在新形勢下廣泛開展職業操守教育活動很有必要只有加強員工職業操守建設提升員工的思想境界才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無私奉獻精神使員工更加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自覺遵紀守法才能確保信用社的改革順利進行和業務蓬勃發展

一、加強員工職業操守教育是信用社改革發展的需要也是防範風險案件的迫切要求員工是企業的寶貴財富和價值源泉信用社的改革和發展需要一支具備良好職業操守的員工隊伍迎接激烈的市場競爭更需要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如果我們嚴格規范職業行為工作態度好服務質量高始終堅持忠於職守、誠實守信;依法合規遵章守紀;廉潔從業親友迴避;優質服務公平競爭;以人為本情趣健康我們就會贏得廣大顧客的信任和支持促進各項業務的發展同時也增強了信用社的知名度樹立了信用社新形象各項工作的開展就會事半功倍因此只有加強員工職業操守建設才能提升員工的思想境界激發員工順應改革的工作激情和無私奉獻精神使員工更加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遵紀守法始終站在改革的前列確保信用社改革的順利進行和業務的蓬勃發展

通過學習《指引》倡導了愛崗敬業、客戶至上的工作態度誠實守信、遵章守紀的行為規范廉潔從業、勤儉節約的利益觀等基本價值理念是員工職業行為的准繩加強職業操守建設能夠使員工深刻認識到自己對客戶、對本職工作負有的職業責任並內化為內心的道德信念明確自己職業行為的底線和界限明確自己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和不該做什麼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帶來後果自覺約束自己的職業行為形成以恪守職業操守為榮違背職業操守為恥的企業文化形成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長效機制推動信合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㈢ 銀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是什麼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第一條 [宗旨]

為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健康的銀行業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信譽,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操守。

第二條 〔從業人員〕

本職業操守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職業操守,並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從業基本准則

第四條 [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第五條 [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第七條 [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第八條 [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第九條 [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第三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客戶

第十條 [熟知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推薦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第十一條 [監管規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 [崗位職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准,不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及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和鑰匙等與自身職責有關的物品或信息交與或告知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信息保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在受雇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於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 [利益沖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開拓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潛在利益沖突:

(一)在存在潛在沖突的情形下,應當向所在機構管理層主動說明利益沖突的情況,以及處理利益沖突的建議;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本人及其親屬購買其所在機構銷售或代理的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所在機構提供的服務之時,應當明確區分所在機構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職工作的便利,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內幕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機構允許范圍以外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也不得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第十六條 [了解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盡職調查的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十七條 [反洗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守客戶隱私的同時,及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條 [禮貌服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衣著得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對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盡量滿足,對暫時無法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當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

第十九條 [公平對待]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或殘障及業務的繁簡程度和金額大小等方面的差異而歧視客戶。

對殘障者或語言存在障礙的客戶,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盡可能為其提供便利。

但根據所在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服務方式、費率等方面的差異,不應視為歧視。

第二十條 [風險提示]

向客戶推薦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推薦的產品及服務涉及到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的提示,對客戶提出的問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答復,不得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並不得向客戶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有關規章制度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銀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授信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對客戶所在區域的信用環境、所處行業情況以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擔保物的情況、信用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和授信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助執行]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了解有權對客戶信息進行查詢、對客戶資產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漏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第二十四條 [禮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范圍內的禮物收、送,應當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范圍,且遵循以下原則:

(一) 不得是現金、貴金屬、消費卡、有價證券等違反商業習慣的禮物;

(二) 禮物收、送將不會影響是否與禮物提供方建立業務聯系的決定;或使禮物接受方產生交易的義務感;

(三) 禮物收、送將不會使客戶獲得不適當的價格或服務上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娛樂及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邀請客戶或應客戶邀請進行娛樂活動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屬於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以內,並且在第三方看來,這些活動屬於行業慣例;

(二)不會讓接受人因此產生對交易的義務感;

(三)根據行業慣例,這些娛樂活動不顯得頻繁,且價值在政策法規和所在機構允許的范圍以內;

(四)這些活動一旦被公開將不至於影響所在機構的聲譽。

第二十六條 [客戶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客戶至上、客觀公正原則,不輕慢任何投訴和建議;

(二)所在機構有明確的客戶投訴反饋時限,應當在反饋時限內答復客戶;

(三)所在機構沒有明確的投訴反饋時限,應當遵循行業慣例或口頭承諾的時限向客戶反饋情況;

(四)在投訴反饋時限內無法拿出意見,應當在反饋時限內告知客戶現在投訴處理的情況,並提前告知下一個反饋時限。

第四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事

第二十七條 [尊重同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國籍、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或身體健康或殘障而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和侵害。禁止帶有任何歧視性的語言和行為。

尊重同事的個人隱私。工作中接觸到同事個人隱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當引用、剽竊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貶低、攻擊、詆毀。

第二十八條 [團結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共同創造,共同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九條 [互相監督]

對同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予以提示、制止,並視情況向所在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報告。

第五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

第三十條 [忠於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第三十一條 〔爭議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 〔離職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在離職後,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第三十三條 [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所在機構有關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兼職范圍內,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本職機構或利用本職為本人、兼職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愛護機構財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和使用所在機構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所在機構財產,合理、有效運用所在機構財產,不得將公共財產用於個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佔、挪用、濫用所在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外出工作時應當節儉支出並誠實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不實費用。

第三十六條 [電子設備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關於電子信息技術設備使用的規定以及有關安全規定,並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安全防護系統,不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體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測的軟體;

(二)不得利用本機構的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下載不安全的、有害於本機構信息設備的軟體;

(三)不得實施其他有害於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於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機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擅自代表所在機構對外發布信息。

第三十八條 [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業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同時有權利、義務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

第六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 [互相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捏造、傳播有關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謠言,或對同業人員進行侮辱、恐嚇和誹謗。

第四十條 [交流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同業聯席會議以及銀行業自律組織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行業內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泄露本機構客戶信息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同業人員所在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和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竊取、侵害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

第七章 銀行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第四十三條 [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 [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第四十六條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第四十八條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㈣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介紹

為規范銀行業從業復人員職業制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2007年2月9日審議通過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簡稱《職業操守》),並從即日起發布實施。這是中國銀行業首部系統、完整的職業操守規定1。

㈤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全文

第一條 [宗旨]
為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健康的銀行業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信譽,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操守。
第二條 [從業人員]
本職業操守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職業操守,並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第五條 [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第七條 [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第八條 [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第九條 [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第十條[熟知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推薦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第十一條 [監管規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 [崗位職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准,不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及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和鑰匙等與自身職責有關的物品或信息交與或告知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信息保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在受雇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於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 [利益沖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開拓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潛在利益沖突:
(一)在存在潛在沖突的情形下,應當向所在機構管理層主動說明利益沖突的情況,以及處理利益沖突的建議;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本人及其親屬購買其所在機構銷售或代理的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所在機構提供的服務之時,應當明確區分所在機構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職工作的便利,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內幕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機構允許范圍以外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也不得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第十六條 [了解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盡職調查的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十七條 [反洗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守客戶隱私的同時,及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條 [禮貌服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衣著得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對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盡量滿足,對暫時無法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當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
第十九條 [公平對待]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或殘障及業務的繁簡程度和金額大小等方面的差異而歧視客戶。
對殘障者或語言存在障礙的客戶,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盡可能為其提供便利。
但根據所在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服務方式、費率等方面的差異,不應視為歧視。
第二十條[風險提示]
向客戶推薦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推薦的產品及服務涉及到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的提示,對客戶提出的問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答復,不得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並不得向客戶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有關規章制度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銀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授信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對客戶所在區域的信用環境、所處行業情況以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擔保物的情況、信用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和授信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助執行]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了解有權對客戶信息進行查詢、對客戶資產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漏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第二十四條 [禮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范圍內的禮物收、送,應當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范圍,且遵循以下原則:
(一) 不得是現金、貴金屬、消費卡、有價證券等違反商業習慣的禮物;
(二) 禮物收、送將不會影響是否與禮物提供方建立業務聯系的決定;或使禮物接受方產生交易的義務感;
(三) 禮物收、送將不會使客戶獲得不適當的價格或服務上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娛樂及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邀請客戶或應客戶邀請進行娛樂活動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屬於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以內,並且在第三方看來,這些活動屬於行業慣例;
(二)不會讓接受人因此產生對交易的義務感;
(三)根據行業慣例,這些娛樂活動不顯得頻繁,且價值在政策法規和所在機構允許的范圍以內;
(四)這些活動一旦被公開將不至於影響所在機構的聲譽。
第二十六條 [客戶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客戶至上、客觀公正原則,不輕慢任何投訴和建議;
(二)所在機構有明確的客戶投訴反饋時限,應當在反饋時限內答復客戶;
(三)所在機構沒有明確的投訴反饋時限,應當遵循行業慣例或口頭承諾的時限向客戶反饋情況;
(四)在投訴反饋時限內無法拿出意見,應當在反饋時限內告知客戶當前投訴處理的情況,並提前告知下一個反饋時限。
人員同事
第二十七條 [尊重同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國籍、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或身體健康或殘障而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和侵害。禁止帶有任何歧視性的語言和行為。
尊重同事的個人隱私。工作中接觸到同事個人隱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當引用、剽竊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貶低、攻擊、詆毀。
第二十八條 [團結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共同創造,共同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九條 [互相監督]
對同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予以提示、制止,並視情況向所在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忠於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第三十一條 [爭議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 [離職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在離職後,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第三十三條 [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所在機構有關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兼職范圍內,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本職機構或利用本職為本人、兼職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愛護機構財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和使用所在機構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所在機構財產,合理、有效運用所在機構財產,不得將公共財產用於個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佔、挪用、濫用所在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外出工作時應當節儉支出並誠實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不實費用。
第三十六條[電子設備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關於電子信息技術設備使用的規定以及有關安全規定,並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安全防護系統,不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體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測的軟體;
(二)不得利用本機構的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下載不安全的、有害於本機構信息設備的軟體;
(三)不得實施其他有害於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於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機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擅自代表所在機構對外發布信息。
第三十八條 [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業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同時有權利、義務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九條 [互相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捏造、傳播有關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謠言,或對同業人員進行侮辱、恐嚇和誹謗。
第四十條 [交流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同業聯席會議以及銀行業自律組織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行業內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泄露本機構客戶信息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同業人員所在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和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竊取、侵害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 第四十三條 [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 [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第四十六條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第四十七條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第四十八條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權威解讀

中國銀監會紀委書記王華慶就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制定及執行情況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0日電
新華社記者
日前,新華社記者就銀行業制定及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和《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等准則的有關情況采訪了中國銀監會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華慶。
問: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意義是什麼?
答: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國銀行業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87萬億元。中國銀行業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穩健運行,建立一支愛崗敬業、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嚴謹規范、忠誠廉潔的銀行業從業隊伍至關重要。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再次警示我們,中國銀行業必須進一步深化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規范和約束從業人員行為,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這不僅是保證銀行業科學、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維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現實需要。這幾年,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先後發布了銀行業從業人員和銀行監管人員行為規范,有效促進了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銀行業制定的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規范銀行從業人員行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條,針對銀行從業人員履職行為,重點對銀行從業人員愛崗敬業、遵章守紀、規范操作、優質服務、文明禮儀等明確了基本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杜絕利益沖突、內幕交易、抵制欺詐等明確了禁止性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明確了限制性要求。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並認真貫徹落實。第二類是規范銀監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會規會紀」,主要包括: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約法三章」、「履職迴避」、現場檢查若干紀律、履職問責、履職承諾、違規違紀處罰等配套制度規定。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要求是什麼?
答: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問:銀行業從業人員執行行為准則的情況怎麼樣?
答:為了解掌握銀行業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遵守行為准則的基本情況,及時總結工作,完善制度,鞏固提高,根據中央要求和有關部門統一部署,今年5月份,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對本系統從業人員貫徹落實行為准則情況進行了自查,覆蓋面達到100%。在此基礎上,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織檢查組按20%比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貫徹落實行為准則情況進行了抽查。
從檢查情況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貫徹落實行為准則高度重視,積極響應,措施有力,落實堅決,氛圍濃厚,效果明顯。通過行為准則的貫徹落實,銀行業從業人員的合規價值理念不斷強化,對行為准則的認同感不斷增強;銀行業行為准則的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服務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不斷提高,銀行監管的整體效率不斷提升,銀行業的社會形象顯著提高,有效促進了銀行業更加穩健的發展。在這次百年不遇的國際金融危機中,我國銀行業成功地經受了這次考驗,不僅自身綜合實力、風險管理和抵補能力、國際地位得到比較快速上升,而且對我國整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在監管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大力提升審慎監管有效性,全面推進風險監管和管理體制機制建設,有效促進銀行業均衡持續穩健發展,審慎穩妥推動銀行業金融創新,科學引領銀行業承擔社會責任,實現中國銀行業新的跨越,在國內外得到了普遍肯定。這是對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成果的肯定,對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上的地位和話語權具有重要意義。

㈦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投資股票具體是哪些規定

促進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維護廣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為了加強和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國銀行業每年要從社會上錄用一批新員工,有必要為他們提供職業操守入門的向導。三是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金融業競爭環境,客觀上也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誠信、盡職、廉潔等職業操守,維護銀行業信譽。四是為了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銀監會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蹤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制定對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新要求,有利於按照符合銀行業行業特點及要求來培育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

問:《指引》的出台對我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什麼特殊意義?


答: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復雜。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經營貨幣資金為基本業務,其特點是高負債、高風險,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應」明顯,特別是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很高的要求。銀監會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推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培育和規范,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問:《指引》主要內容及特點是什麼?


答:《指引》共16條,分別就銀行業從業人員正確處理與國家、與單位、與同業、與客戶、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相應的職業操守要求;對從業人員規避利益沖突、抵制商業賄賂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要求;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提出了6項高於普通從業人員的要求。


《指引》力求簡潔、明確、通俗易懂、便於宣傳。從業人員學習後,知道哪些是自己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學習後,能夠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除以身作則、身體力行、自覺遵循《指引》外,還要抓管理,帶團隊,教育和督促員工遵循《指引》。

問:《指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


答:《指引》適用於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目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今後,銀行業監管機構核准了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從業人員同樣適用本《指引》。

問:我們注意到,《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依據國家現行法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自由買賣股票的權利。


由於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鑒境外經驗和做法,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三項限制性要求。


問:《指引》中單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指引》第十四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六個方面的特殊職業操守要求,這主要是基於遵循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務的考慮。為了維護業隊伍形象,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保障中國經濟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指引》除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出普遍性標准要求外,對董(理)事、監事等高管人員提出高於一般從業人員的標准要求是必要的。

問:《指引》發布後,將如何抓好落實工作?


答:首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指引》的精神實質。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遵行,體現在工作中、行動上。要將《指引》納入新員工入行(司、社)培訓內容,讓他們從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一天起,就了解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的標准要求。


其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依據《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細則。高管層還負有明確本單位關鍵崗位員工特殊職業操守的責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本單位從業人員行為。


第三,《指引》第四條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性組織要深刻領會其涵義,不僅要根據《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員工守則、員工操守或實施細則,同時要將《指引》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中,以利於組織從業人員對《指引》的遵循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不斷引導和培育從業人員。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什麼時候執行

頒布日期:2007年2月12日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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