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成立信託
⑴ 私人或者私企能開信託公司嗎
目前私人入股信託公司還無先例,私企入股信託公司則已有國之傑控股重組鞍山信託(現已該名為安信信託)。
以下內容引自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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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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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是什麼
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以下特定專目的:
1、保存財產,屬累積財富。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4、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2)個人成立信託擴展閱讀:
個人信託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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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個人信託賬戶怎麼開通
就是信託資金的保管賬戶,是有開戶銀行託管。有信託公司上報銀監會批准、一個信託項目設立一個信託賬戶。現在是非常難開的
⑷ 什麼叫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
⑸ 簡要說明個人信託業務的特點與基本內容
個人信託類業務主要包括四種,即財產處理信託業務、財產監護信託業務、人壽保險信託業務和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1、財產處理信託業務
財產處理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個人的委託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託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為合同信託和遺囑信託兩種。
a.契約信託
契約信託是委託者與受託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託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託,是生前信託。這種信託多為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託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
b.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託業務,是身後信託。遺囑信託一般又分為遺囑執行信託和遺產管理信託。
2、財產監護信託業務
財產監護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為無行為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託業務。這里指的無行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故這種業務又稱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財產監護信託。財產監護信託與財產處理信託有明顯區別,前者重在護養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養,禁治產者的療養、康復等,當然既然要護養人,管理其財產也是當然;後者重在理財而不在人。
3、人壽保險(也稱保險金)信託業務
指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託契約或遺囑形式委託信託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託。人壽保險信託包括有:個人保險信託和事業保險信託、無財源人壽保險信託和有財源人壽保險信託。
4、特定贈與信託業務
該信託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為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為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託給信託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
⑹ 個人如何設立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起點最低多少
不同信託公司不一樣。有的家族信託起點很高,有的就不高。一般3000萬為一個起點,有的信託公司500萬就可以做定製的信託產品
⑺ 個人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手續、材料應該注意哪些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⑻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⑼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⑽ 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最基本的區別
所謂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個人信託是在個人擁有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產生的。信託最早是從個人信託發展形成的。
法人信託是指由公司、社團等法人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的各種信託業務。法人信託又稱"機構信託"、"公司信託"、"團體信託",是"個人信託"的對稱。法人信託的委託人是公司、社團等法人組織;受託人只能由法人機構承擔任何個人都沒有受理法人信託的資格;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密切關系等特點。具有針對公司債的信託、公司創設、改組、合並、撤銷和清算的信託等范圍。而且具有公司理財、融資服務等種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