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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抵押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19 01:42:42

A. 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回購成交合同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託管賬戶和人民幣資金賬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發送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託管賬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為。以債券為質押進行回購交易,應辦理登記。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合同一經成立,交易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B. 五種合同擔保方式的區別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C. 合同的擔保與債的擔保的區別

擔保分為: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保證、定金。
這些擔保都可以在基礎關系(比如合同關系)上設立,所以樓主您的提問在表述上可能有些不符合理論、實務界通常的提法。形式可以是:獨立的擔保合同 或 基礎債權債務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1、擔保物權,通俗說,是債權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特定的財產(物)來為債權債務關系作擔保。和其他種類擔保的區別:就是那個「物」啦,包括動產、不動產、某些權利。
2、保證是債權人、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其信用在一定范圍內提供擔保,說白了,就是債權人在滿足擔保行使條件的時候可以找他要錢、實現債權。和其他兩者的區別:由其他人提供,並且債權人可以問這個保證人要錢。
3、定金是債務人自己提供一定的金錢並移交給債權人提供擔保,和擔保物權中質押的區別是:定金條款有雙向約束力,債務人不遵守合同約定無法拿回定金,債權人不遵守要雙倍返定金。
希望看了這些可以對您有幫助 :)

D. 什麼是抵押擔保合同的主債權合同

就是抵押擔保合同是因為哪個主要合同出現的,是為了實現哪個的債權而服務的,

比如說,你去銀行貸款幾百萬,你需要以房屋做為抵押,那麼與銀行的貸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房屋抵押合同就是為了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而存在的抵押合同,

E. 抵押合同是債權憑證嗎

算也不算,你想咨詢什麼?抵押金額,對於銀行貸款來說,不能全部算負債。

F. 什麼是合同債權質押

合同債權是可以質押的。合同債權質押是指為擔保某一債權的實現,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債權為標的向債權人設立的質押。但是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質押,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2、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鑒於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於質押。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4、用於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G. 關於債權(抵押債券、無擔保債權/合同債權)優先性的

抵押如果簽訂了合同則擔保關系成立。
抵押進行了登記的受償優先。
銀行B優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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