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合同
依法、規范、合理、謹慎、理智、明確違約責任及其擔保
2. 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大致包括哪些內容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人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來說這些保護性條款遇上問題時都是比較脆弱的,對公司的財務也不會真正產生多少影響。詳細解釋如下: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在某一程度上會增加發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財務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會發生提前違約的情況出現,但是往往這種做法就是把問題往後延長解決,並不能使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如應收帳款擔保、存貨和設備的擔保,有些債券會把其這類資產作為債券的擔保,但必須要注意相關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應收帳款存在難於收回(甚至是壞帳)的情況,存貨、設備會面臨相關行業不景氣導致存貨、設備貶值難於變現或低價變現的可能。一般來說這類的擔保不會對發行者的財務會有多少影響。
說到底債券中的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是發行者以自身的情況度身制定的,說是能起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作用,這是在發行人沒有出現財務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好裝飾而已,但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時,這些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往往就是發揮作用有限而成為擺設,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設計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問題。
3. 公司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的大致內容有什麼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這個是銀監會的要求 ,沒有必要在意他 正常辦理就好 跟公司財務數據相關的
4. 債券合同中有哪些是保護債務人利益的,它們對發行債券的公司有什麼好處
保護債務人利益的主要就是提前贖回條款,對發行債券的公司好處在於可以提前贖回債券降低融資成本。例如在債券發行後,市場利率持續下降,導致發行債券的公司提前贖回債券後再重新發行債券的融資成本會比不提前贖回債券的融資成本要低,但一般來說這種明顯對於發行債券的公司有利的條款較少出現在普通債權性的債券中出現,最主要出現在可轉換債券中,一般觸發提前贖回條款後,這可以使債權人加快將債權變換成股權,否則會被低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的價格被發行者強制贖回債券。
如果是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很多時候在債權人需要用到的時候就會發現這些條款的保護性是很有限的,甚至近乎脆弱。如債務人以存貨、固定資產之類作為抵押擔保的,當公司財務出現問題時,債權人很可能會發現由於債務人所經營的行業處於低迷時期,導致相關的抵押擔保資產存在減值問題,也就是說其抵押的資產未必能有效完全保護其債權償付。實際上很多時候看上去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在遇到問題時是很脆弱無力的,只不過就是債務人為了發行需要增加債券的信用資質的砝碼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