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詞解釋
Ⅰ 想當律師,但不是法學專業的,我該看哪些書拿哪些證
歷年律考的通過率是很低的,主要是很多人都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首次司法考試,通過人數為24000人,通過率為7%,以前歷屆律考通過率也大約在10%左右,所以參加司考就要志在必得,全力以赴。有了這個態度,加上正 確的學習方法,科學的教材,全面的指導,過關並不是難事。相反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則是不能過關的。通過率低並不是可怕的事,關鍵看你抱什麼態度去參加了。
報考律師資格考試要辦那些手續?
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應當持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要帶原件並准備復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名。報名要交報名費,報名費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同級收費管理部門確定。參見《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什麼時候報名、什麼時候考試?
沒有確定的時間。根據慣例,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可能是為方便應屆畢業生報名),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的某個連續的周六、周日兩天。
從哪些途徑可以正式地了解到關於律考的消息?
一般注意當地正式的機關報,都可以及時了解到關於律考報名的消息;《中國律師報》也會有及時的報道。檔主認為最方便的辦法是直接向當地司法局律師行政管理處問詢,114很管用。檔主也會在本站盡可能及時地發布消息。
另外,司法部律考中心設在北京,咨詢電話為:(010)65206435
律考一般要考幾門?是不是全部法律都要考?
這是最常見且最難回答的問題。律考涉及的法律門類很多,但離全部法律又差很遠,詳細資料須參考每年的律考大綱。
以1999年考試為例試卷一包括憲法、法理、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律師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和外語(英語、日語、俄語任選一種,法學試題90分,外語試題10分);試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試卷三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仲裁法、海商法、票據法、稅收法、金融法、保險法和知識產權法;
試卷四包括案例分析題和法律文書寫作。
考試怎麼考?有沒有固定的合格分數線?
閉卷筆試。從1992年開始確定為四卷考試,1996年加考一門外語並且正式進行部分標准化考試,1997年將外語合並在綜合知識卷中。四卷的考試,每卷答題時間一般為三小時,兩天內考完。當年具體的考試辦法在報名時司法行政部門會張榜公告,報名時請留意。一般,標准化題型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題和任意選擇題,非標准化題型為名詞解釋、簡答題、案例分析和文書寫作等,近三年來,非標准化題型基本定型為案例分析與文書寫作。至於考試合格的分數線,在1993年以前還受各地配額的限制,從1994年起採用全國統一劃定分數線的辦法,只要四卷總分達到240分即為合格,不要求每份試卷都合格,但要求不能缺考,否則總分無效。
聽說律考的考試范圍很廣,到底怎麼准備好?大概要准備多長時間?
范圍很廣,確是事實,但任何考試都有其規律可循。從道理上說,只要能了解其規律,並結合自己的情況制定合理計劃,然後切實地履行計劃,應該蠻有通過的把握的。至於如何了解考試的規律,當然應當從分析歷屆試題開始著手,而有選擇地吸取他人的經驗會令分析事半功倍。本欄目的建立思路,就是想使自己成為展示和交流經驗的共享基地。至於准備時間,懶懶惰惰以為是很難確定的問題,憑經驗來說,法律專業的本科生有2——4周較完整的時間應當是足夠的,大專生或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生要有3個月左右的時間方有一定把握。
聽說市面上有很多指導律考的習題集,有用嗎?
個人意見是:不但沒有幫助,反而可能有害。題海戰術也許的確適合於如高考這樣的考試,但決不適合於律考這樣的考試,二者是有區別的。法律作為一門社會學知識,與『語、數、外『這樣的普通基礎知識,在性質上相去甚遠,對於同樣一個問題,不同的立嘗不同的理論流派、不同的思維定式下,會有截然不同的觀點、結論與論述方法。題海戰術如果能夠成功,其前提就是,習題的出題者與試題的出題者在上述幾個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這一點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們在研究歷屆試題的答案時都會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題者,在上述幾個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別,那麼更何況習題的出題者呢!因此,題海戰術如果運用不當,反而還會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擾,影響考生清晰的思路。當然,如果考生的修養較深,是可以避免這種干擾的;但是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修養,又何必用題海戰術呢?
准備考試是不是要背很多概念和法律原文?
能背當然最好!就以法律條文為例,如果能背下諸如《民法通則》的部分條款、《刑法》的總則部分等等,當然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不過,現在電腦那麼發達,記憶性的活就由他們去干吧。人腦還是留在做些有創造性的活。你覺得呢?
准備考試要讀哪些參考書?這些書到哪裡可以找到?
1998年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組織編訂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並擬在今後每年以此套律考用書為依據頒布當年的考試大綱,律考命題以該大綱為依據。全套書共有教材七本:《法學基礎理論·憲法學》、《刑事法學》、《民事法學》、《商事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主要參閱法律、法規匯編系列二冊;考試大綱一本。之後,每年將根據近一年國家新頒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用書進行修訂。以上書籍是考試必讀的。這套教材考慮到考試的需要,盡量避開了當前的學術爭議,主要採納通說,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問題是很困難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訴訟法等最好還能找來正統的教材來幫助理解。當然,如果考生記憶力驚人,不去理解便強記下來,對付考試也是綽綽有餘的。這些書通常會在報名時由報名點向考生發售,各大城市的書店也有售。網上有個地方有專門賣這些書的,網友們也可上那兒去瞧瞧:
除律考用書外其它還有什麼書必需要或者應當讀的?
對付律考並沒有什麼書是非讀不可或者不應當讀的,對於專業功底非常扎實的考生,瀏覽幾遍律考用書,通過是沒有問題的,不讀也未必不能過。對於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或者是專業功底不太扎實的考生,如果在律考用書上花足夠的功夫,過關也不是太困難的事情。當然功夫一定要夠。對於非法律專業的朋友,如果在復習律考中對法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真的希望去搞明白一些問題,那麼這時就需要一些輔助的參考書了。當然朋友們希望既能夠解決一些問題,又不會離律考的復習太遙遠;既增進了智慧,又能夠考試過關。老實說,這是個過於良好而幾乎無法實現的願望,因為願望的兩個方面多少有些矛盾。好書未必是有用的書,因為在這樣的世界裡,有用往往是通過其他途徑來實現的。
取得律師資格可以通過那些途徑?
縱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無非兩條一是考試取得,一是考核取得。依我國律師法第六、第七兩條規定,我國實行雙軌制,其中考試途徑是原則,考核途徑是特例。考試:律師資格以國家統一考試取得,我國從1986年開始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1993年1月28日,司法部決定成立「中國律師資格考試中心」,現行律師法正式確立了律師資格國家考試法律制度。1986——1992年每兩年舉行一次,從1993年開始每年舉行一次,至今已舉行了七次。考核:這一途徑只作為特例適用於特定的人。我國從1979年恢復律師制度到1986年舉行第一次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期間,曾採取單純以考核取得律師資格的辦法,這是由當時特定的條件決定的。從新中國成立到1979年,全國政法院校僅培養出畢業生兩萬餘人,而且散布在全社會各個行業,法律人才匱乏,不可能採取考試的方法來解決律師資格問題。根據當時的情況,司法部決定取得律師資格由當地律師事務所申報地(市)司法局審核,盛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准,最後報司法部備案。
考律師有什麼用途,有多大含金量?
凡從事律師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要先取得中華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的律師資格,然後才能申請執業證書,獲准後才能以律師身份從業,否則,將是非法從業。中國律師資格考試不限制在正規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內,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人通過速成方式靠一兩個月的背書即取得資格,正規的法學教育毫無優勢可言;相反,由於外語在中國各行業中的重要地位,一般學校外語系的畢業生取得律師資格後,比名牌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人要吃香,先學外語,然後考法律系的研究生,成了明智高中生的選擇;從國外學「成」的人員,在克服語言障礙的同時,不足一年即可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功夫不見得比國內好點的學校的本科生。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就連泰國,要取得律師資格,也要經過正規大學的法學訓練才准參加考試;在日本,正規大學法學院畢業生要經過筆試、口試兩關考試,一般只有不足5%的應試者能取得律師資格,美國的就更不消說了……
怎麼去申報律師資格呢?
對於通過律考的考生,當地的司法部門會在發放考分通知的同時,書面告知申請律師資格的具體辦法,或者直接寄送「律師資格申報表」。你要特別留意,申報資格往往有一個截止的時間,千萬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去辦
Ⅱ 名詞解釋金融法
你好,簡潔地說,金融法就是關於我國國內的金融交易關系和金融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Ⅲ 自考金融專業難嗎
只要有信心和決心,沒有難的事情,不怕您笑話,我自考考了六年,才考完的。其實自考,考的是人生,考的是毅力和耐力
Ⅳ 當個律師需要什麼素質和條件
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依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及《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已取得法學大專以上學歷或非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大專班14門法律課程合格證書;或在政法或其他部門或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工作並取得由司法部審批驗印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於1996年底以前審批驗印的成人高等法律類《專業證書》。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高等教育法》第68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司法考試報名資格問題說明
對於教育和學歷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司法部不能對學歷種類和效力進行解釋。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的學歷條件,是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律師執業的學歷條件確定的。三法規定的學歷,均以高等院校畢業並取得的學歷為准。關於高等院校的定義,《高等教育法》第68條已有明確規定。該規定的具體涵蓋范圍,在司法部發布的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中已有表述。
根據法律規定及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學歷的有關規定和解釋,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范圍為:(1)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學歷證書;(2)通過高等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3)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納入國家招生計劃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4)經教育部批准實施網路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路)教育畢業證書;(5)符合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司法行政機關在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只能依據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認定。凡不屬於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均不符合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
參考資料:http://www.e-e.com.cn/html/20.114/20031209/news_660741931.htm
歷年律考的通過率是很低的,主要是很多人都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首次司法考試,通過人數為24000人,通過率為7%,以前歷屆律考通過率也大約在 10%左右,所以參加司考就要志在必得,全力以赴。有了這個態度,加上正確的學習方法,科學的教材,全面的指導,過關並不是難事。相反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則是不能過關的。通過率低並不是可怕的事,關鍵看你抱什麼態度去參加了。
報考律師資格考試要辦那些手續?
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應當持本人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要帶原件並准備復印件)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名。報名要交報名費,報名費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同級收費管理部門確定。參見《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什麼時候報名、什麼時候考試?
沒有確定的時間。根據慣例,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可能是為方便應屆畢業生報名),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十月初的某個連續的周六、周日兩天。
從哪些途徑可以正式地了解到關於律考的消息?
一般注意當地正式的機關報,都可以及時了解到關於律考報名的消息;《中國律師報》也會有及時的報道。檔主認為最方便的辦法是直接向當地司法局律師行政管理處問詢,114很管用。檔主也會在本站盡可能及時地發布消息。
另外,司法部律考中心設在北京,咨詢電話為:(010)65206435
律考一般要考幾門?是不是全部法律都要考?
這是最常見且最難回答的問題。律考涉及的法律門類很多,但離全部法律又差很遠,詳細資料須參考每年的律考大綱。
以1999年考試為例試卷一包括憲法、法理、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律師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和外語(英語、日語、俄語任選一種,法學試題90分,外語試題10分);試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試卷三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仲裁法、海商法、票據法、稅收法、金融法、保險法和知識產權法;
試卷四包括案例分析題和法律文書寫作。
考試怎麼考?有沒有固定的合格分數線?
閉卷筆試。從1992年開始確定為四卷考試,1996年加考一門外語並且正式進行部分標准化考試,1997年將外語合並在綜合知識卷中。四卷的考試,每卷答題時間一般為三小時,兩天內考完。當年具體的考試辦法在報名時司法行政部門會張榜公告,報名時請留意。一般,標准化題型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題和任意選擇題,非標准化題型為名詞解釋、簡答題、案例分析和文書寫作等,近三年來,非標准化題型基本定型為案例分析與文書寫作。至於考試合格的分數線,在 1993年以前還受各地配額的限制,從1994年起採用全國統一劃定分數線的辦法,只要四卷總分達到240分即為合格,不要求每份試卷都合格,但要求不能缺考,否則總分無效。
聽說律考的考試范圍很廣,到底怎麼准備好?大概要准備多長時間?
范圍很廣,確是事實,但任何考試都有其規律可循。從道理上說,只要能了解其規律,並結合自己的情況制定合理計劃,然後切實地履行計劃,應該蠻有通過的把握的。至於如何了解考試的規律,當然應當從分析歷屆試題開始著手,而有選擇地吸取他人的經驗會令分析事半功倍。本欄目的建立思路,就是想使自己成為展示和交流經驗的共享基地。至於准備時間,懶懶惰惰以為是很難確定的問題,憑經驗來說,法律專業的本科生有2——4周較完整的時間應當是足夠的,大專生或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生要有3個月左右的時間方有一定把握。
聽說市面上有很多指導律考的習題集,有用嗎?
個人意見是:不但沒有幫助,反而可能有害。題海戰術也許的確適合於如高考這樣的考試,但決不適合於律考這樣的考試,二者是有區別的。法律作為一門社會學知識,與『語、數、外『這樣的普通基礎知識,在性質上相去甚遠,對於同樣一個問題,不同的立嘗不同的理論流派、不同的思維定式下,會有截然不同的觀點、結論與論述方法。題海戰術如果能夠成功,其前提就是,習題的出題者與試題的出題者在上述幾個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而這一點正是很可疑的地方。我們在研究歷屆試題的答案時都會注意到,即使是律考中不同年份的出題者,在上述幾個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別,那麼更何況習題的出題者呢!因此,題海戰術如果運用不當,反而還會受到其他思路的干擾,影響考生清晰的思路。當然,如果考生的修養較深,是可以避免這種干擾的;但是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修養,又何必用題海戰術呢?
准備考試是不是要背很多概念和法律原文?
能背當然最好!就以法律條文為例,如果能背下諸如《民法通則》的部分條款、《刑法》的總則部分等等,當然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不過,現在電腦那麼發達,記憶性的活就由他們去干吧。人腦還是留在做些有創造性的活。你覺得呢?
准備考試要讀哪些參考書?這些書到哪裡可以找到?
1998年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組織編訂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並擬在今後每年以此套律考用書為依據頒布當年的考試大綱,律考命題以該大綱為依據。全套書共有教材七本:《法學基礎理論·憲法學》、《刑事法學》、《民事法學》、《商事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國際經濟法學· 國際私法學》、《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主要參閱法律、法規匯編系列二冊;考試大綱一本。之後,每年將根據近一年國家新頒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用書進行修訂。以上書籍是考試必讀的。這套教材考慮到考試的需要,盡量避開了當前的學術爭議,主要採納通說,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問題是很困難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訴訟法等最好還能找來正統的教材來幫助理解。當然,如果考生記憶力驚人,不去理解便強記下來,對付考試也是綽綽有餘的。這些書通常會在報名時由報名點向考生發售,各大城市的書店也有售。網上有個地方有專門賣這些書的,網友們也可上那兒去瞧瞧:
除律考用書外其它還有什麼書必需要或者應當讀的?
對付律考並沒有什麼書是非讀不可或者不應當讀的,對於專業功底非常扎實的考生,瀏覽幾遍律考用書,通過是沒有問題的,不讀也未必不能過。對於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或者是專業功底不太扎實的考生,如果在律考用書上花足夠的功夫,過關也不是太困難的事情。當然功夫一定要夠。對於非法律專業的朋友,如果在復習律考中對法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真的希望去搞明白一些問題,那麼這時就需要一些輔助的參考書了。當然朋友們希望既能夠解決一些問題,又不會離律考的復習太遙遠;既增進了智慧,又能夠考試過關。老實說,這是個過於良好而幾乎無法實現的願望,因為願望的兩個方面多少有些矛盾。好書未必是有用的書,因為在這樣的世界裡,有用往往是通過其他途徑來實現的。
取得律師資格可以通過那些途徑?
縱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無非兩條一是考試取得,一是考核取得。依我國律師法第六、第七兩條規定,我國實行雙軌制,其中考試途徑是原則,考核途徑是特例。考試:律師資格以國家統一考試取得,我國從1986年開始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1993年1月28日,司法部決定成立 「中國律師資格考試中心」,現行律師法正式確立了律師資格國家考試法律制度。1986——1992年每兩年舉行一次,從1993年開始每年舉行一次,至今已舉行了七次。考核:這一途徑只作為特例適用於特定的人。我國從1979年恢復律師制度到1986年舉行第一次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期間,曾採取單純以考核取得律師資格的辦法,這是由當時特定的條件決定的。從新中國成立到1979年,全國政法院校僅培養出畢業生兩萬餘人,而且散布在全社會各個行業,法律人才匱乏,不可能採取考試的方法來解決律師資格問題。根據當時的情況,司法部決定取得律師資格由當地律師事務所申報地(市)司法局審核,盛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准,最後報司法部備案。
考律師有什麼用途,有多大含金量?
凡從事律師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要先取得中華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的律師資格,然後才能申請執業證書,獲准後才能以律師身份從業,否則,將是非法從業。中國律師資格考試不限制在正規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內,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人通過速成方式靠一兩個月的背書即取得資格,正規的法學教育毫無優勢可言;相反,由於外語在中國各行業中的重要地位,一般學校外語系的畢業生取得律師資格後,比名牌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人要吃香,先學外語,然後考法律系的研究生,成了明智高中生的選擇;從國外學「成」的人員,在克服語言障礙的同時,不足一年即可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功夫不見得比國內好點的學校的本科生。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就連泰國,要取得律師資格,也要經過正規大學的法學訓練才准參加考試;在日本,正規大學法學院畢業生要經過筆試、口試兩關考試,一般只有不足 5%的應試者能取得律師資格,美國的就更不消說了……
怎麼去申報律師資格呢?
對於通過律考的考生,當地的司法部門會在發放考分通知的同時,書面告知申請律師資格的具體辦法,或者直接寄送「律師資格申報表」。你要特別留意,申報資格往往有一個截止的時間,千萬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去辦
Ⅳ 經濟法學中的名詞解釋
三、名詞解釋
1、中國經濟法P11
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
2、經濟關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方式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種關系的總稱。
3、經濟法律關系P25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發生的,由經濟法、法規所確認和調整的,並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相互統一的關系。
4、經濟職權P32
也稱經濟權力,也就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它們的領導人員、法定代表人等在組織管理經濟活動中所依法享有的與本身職務相連的一種特殊的經濟權利。
5、工業企業法P47
有關確立工業企業的法律地位,以及調整由工業企業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企業變更P49
企業組織結構上的調整(改組)和其他登記事項的變動。
7、集體所有制企業P74
是指生產資料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商品經濟組織。
8、鄉鎮企業P83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9、私營企業法P96
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合夥企業P104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個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1、個人獨資企業P113-114
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受到法律保護,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2、外商投資企業法P124
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P126
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且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以及虧損的企業。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P127
是指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P140
是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合作企業法,用書面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經濟組織。
16、外資企業P145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8、有限責任公司P157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9、國有獨資公司P169-170等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並且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債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2、可轉換債券P179
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條件轉換為股票的債券。
23、債權人會議P195
債權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組成的一個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的機構。
24、和解P196
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25、計劃法P206
計劃法是關於規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計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計劃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6、指令性指標P208
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或者項目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繫到經濟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以法律形式下達的,必須執行的計劃指標。
27、指導性指標P208
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能夠,對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所下達的,主要靠經濟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計劃指標。
28、固定資產投資法P209
確認和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
29、固定資產投資關系P209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30、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撥款P212
建設項目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以預算支出的方式撥付給建設單位無償使用。
31、財政P218
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的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
32、財政法P218
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3、財政管理體制P220
劃分中央同地方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財政管理職權、財政收支范圍等內容的法律制度。
34、預算P221
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一定期間的財政或者財務收支計劃。
35、預算管理職權P222
確定和支配國家預算的權利以及對於國家預算的編制、審查、批准、執行、調整、監督權利的總稱。
36、國債法P229
國家在借款和發行、使用、兌付、流通政府債券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7、財政轉移支付法P231
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8、政府采購P237
政府為了維持政府正常運轉所需物品的采買與購置。
39、政府采購當事人P239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任何參與政府采購的人,它除了采購方和供應商之外,還包括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
40、國有資產P244
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資產以及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41、資產評估法P246
確定資產評估的組織管理、機構、人員、范圍、程序、方法以及調整資產評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系統。
42、產權交易P250
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並、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43、稅收徵收管理P290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依法納稅和進行稅務監督管理的總稱。
44、稅收P259
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和特定行為所實施的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國家徵收行為,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額P263
是指一國政府根據各自的國情,政策的需要,就其增值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增值額。
46、出口退(免)稅制度P269
貨物報關出口銷售後,將其國內所繳納的稅收退還給貨物出口企業或者對出口企業給予免稅的一種制度。
47、中國金融法P307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中因為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8、商業銀行P314
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49、中間業務P317
商業銀行不需要運用自有資金,只代替客戶承辦交付、收取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50、銀行業監督管理P320
也就是銀行業監管,是指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經營以及其他活動所進行的監督管理。
51、債券P330
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52、股票交易P331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3、債券交易P33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4、內幕交易P334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
55、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行為P335
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且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
56、價格法P347
與價格制定、運行和調控、監督檢查有關的各種關系。
57、政府指導價P350
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制定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58、價格體系P348
價格的種類和各種價格形式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總稱。
59、會計關系P360
國家在管理會計過程中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60、會計監督P366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續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
61、審計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政府及其各個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計結果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62、審計關系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對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其他國家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63、自然資源法P381
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4、土地所有權P383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65、土地使用權P383
土地使用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佔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
66、森林法P387
調整人們在森林的管理、養護、營造、合理利用和林業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7、草原法P391
調整人們在草原資源的管理、保護、建設和合理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8、環境保護法P409
規定和調整人們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以及有關確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69、「三同時」制度P411
它要求一切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0、對外貿易P422
一國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等主體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貨物、技術和服務交換的一種經濟活動。
71、對外貿易法P424
調整對外貿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2、對外貿易法律關系主體P427
依法參加對外貿易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對外貿易權利,承擔對外貿易義務的當事人。
73、對外貿易經營者P429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74、對外貿易調查P435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關事項予以查證的過程。
75、競爭法P449
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