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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20 10:07:58

A. 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金融市場的考過了,如果一直不考法律法規的話,是不是第一門就白考了

1、考試成績有效期
對於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其單科成績實長期有效的,在這方面的考試大家是可以放心地考試的,我們只要通過一門考試,另一門考試沒有時間的限制,直到通過為止,但是我們還是要早考完早省事。
2、從業資格有效期
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兩科的就能獲得證券從業資格,同時,證券從業資格是長期有效的。但是,在這里提醒小夥伴們,我們擁有證書雖說長期有效,但是我們還是要每年參加培訓的。

B. 請問改革後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和 金融市場基

  1. 可以先報考一門。

  2.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是基本科目。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組成。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由應考人員自選。建議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不必貪多,報一門過一門才是王道。

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

通過基礎科目和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為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同時取得證券從業資格。通過任意一門科目考試者均有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C. 中國證券從業資格證法律法規是永久有效嗎

答:成績是永久有效的。

據協會相關規定,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各類資格考試測試滿分均為100分;達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試測試成績,視為合格成績。合格成績的有效期實行分類管理:

1、入門資格考試合格成績長期有效。(科目包括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法律法規)

2、考生取得專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後,應當每年參加並完成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應業務培訓;未按要求完成相應業務培訓的,其合格成績不再有效。

3、管理資質測試的合格成績有效期維持3年不變。

D.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法律法規類是什麼意思

你理解錯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就5課,是咱們考的。考過之後是經紀人。
基金銷售人員考試是給賣基金的考的。考過之後是基金銷售人。
法律法規類是給律師事務所辦理證券發行或者咨詢的律師考的。證券公司需要的法律顧問也要通過這個考試。考過之後是法律顧問或者辦理證券法律文件的律師資格。

E. 考過了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可以申請證書嗎

可以。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一般從業的《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合格,獲得從業資格。一經注冊,可從事一般證券業務。

凡是在依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都應當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5)證券從業法規擴展閱讀:

執業注冊應由申請人通過所在機構向證券業協會申請辦理具體程序:

1、由機構資格管理員在我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中為申請人分配登錄賬號。

2、申請人登錄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並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作出承諾,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2寸彩色證件照一張等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3、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復審,並對所審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作出承諾。書面申請表由所在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至從業人員管理平台。

4、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將對提交的申請表進行自動審核,若未能通過自動審核,則由我會工作人員進行形式審核。

5、對於通過審核的申請,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將自動生成電子版執業證書,並在協會網站公告。(申請注冊保薦代表人將先進行公示後進入協會形式審核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從業資格

F.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

:是的,只有通過兩門就可以取得證書。統考與預約式考試的區別在於統考考點較多,次數較少;預約式考試目前只有五個城市可以考試,次數也較多。就成績而言,二者沒有區別,不論是統考還是預約考,只要通過,都會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G.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H. 我已經通過了改革後的證券從業考試,即基礎和法規。

根據你的情況(只擁有證券一般從業資格):

  1. 如果想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業務的話,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可以考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或者考改革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但是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就只能報考改革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如果想進行基金業務的話,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參加改革後的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需要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因為自2015年證券從業改革後,證券從業里已經沒有《證券投資基金》這一科目了。

  2. 改革後的考試能進行的業務: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入門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投資銀行業務》=保薦代表人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證券分析師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任職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望採納~~~

I. 改革後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是不是只考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濕的,新版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確實只需要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這兩門課了。

J.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和法規,可以分開考嗎

可以的,你可以先考一門或者兩門。

證券從業資格證考2科,科目名稱:《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百分制,60分算及格,通過之後即可列印成績合格證,同時由所在單位申請從業資格證書。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是沒有年限的,長期有效。各位考生可以在參考考試成績合格後,去證券公司上班申請執業資格證。

證券從業資格,是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簡稱。該證書是全國性質的資格認證考試,是國家金融機構進行認證的資格證書。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行業的入門考試。

考試類別:

1、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2、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3、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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