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師
『壹』 當證券律師,需要哪些條件
只要有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不需要什麼條件 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版發布了關權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 通告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 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此外,司法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與中國證監會不再受理律...
『貳』 怎麼理解《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保薦人應當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律師事務所為證券的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的規定,體現了《證券法》的要求。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和《辦法》的規定,各自獨立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為明確《辦法》有關規定,規范律師事務所為證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行為,現就《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提出適用意見如下:
一、下列情形,屬於同一律師事務所「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應予禁止:
(一)同一律師事務所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有償或無償地同時接受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委託,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的;
(二)同一律師事務所雖未同時接受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委託,但在接受發行人委託為證券發行人出具法律意見的同時,另外向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作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職責依據的專項法律意見,或者出具作為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用以證明自己勤勉盡責及減免法律責任目的的專項法律意見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雖未同時接受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委託,但在接受發行人委託為證券發行人出具法律意見的同時,將該法律意見向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供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作為自己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據,或者用以證明自己勤勉盡責及減免法律責任目的的。
二、對於2007年5月1日之前,律師事務所已經與發行人簽訂了有效委託協議,並約定發行人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向同一證券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的,可以根據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不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叄』 律師事務所能開設證券賬戶嗎麻煩註明法條出處,多謝~
不能啊,開設證券賬戶只能在證券公司。律師只能提供證券方面的法律服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律師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動中的執業行為,完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律師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製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希望能幫到你~
『肆』 想考經濟法的研究生,證券法比較感興趣,如何能在以後成為一名很厲害的證券法務律師
如果要做很厲害的證券法務律師,審計知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有注冊會計師證那就更好了。
法學考研不需要數學。證券從業這個暫時先不用考,因為很簡單,現在要做的就是為考研而准備
『伍』 做一名IPO律師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這種行業的律師是一種非常累人的事情,我覺得他們每天都在很忙很忙,不僅要研究法學問題,而且還要接受別人的代理,幫助別人打官司,所以他們的收入也是很高的。
『陸』 如何做一個優秀的證券從業律師
做證券業務的律師,需要幾個方面的素質:
(一)「智商」。第一個方面是肯定要有相當的「智商」,有智商悟性才能好。
(二):「情商」。要有比較好的「情商」,因為做證券業務,要和大量的企業及其他的中介機構去溝通,溝通能力很重要,溝通的好,才能夠切實的了解真是情況,才能夠做好「望聞問切」——做好盡職調查,中介機構願意配合你,這樣才能做出准確的判斷,證券律師的建議他們才會心悅誠服的接受,再一個就是和其他中介機構能夠很好的配合,所以做證券業務「情商」也很重要。
(三)、「悟性」。證券律師要有悟性,要不斷的悟很多東西,因為現在做業務和以前做業務是不一樣的,原來做業務,不像現在,做某一個類型的業務,可以從網路上下載範本,我們最早的時候網路不發達。90年代初,最多有幾本書,所以很多東西需要證券律師去琢磨、去想,現在的律師要想做一個優秀律師,無論是做證券業務還是做其他業務,都得去翻一些資料,去看、去體會、去悟、去琢磨,這樣提高就會快,我覺得有些律師成長漫的原因,就是因為他不去「悟」,他不去琢磨,說白了就是他不用心。想要成為一個優秀律師的話,必須要用心,其實,做任何事都一樣。
(四)、「金品意識」。就是對自己要有比較高的要求,證券律師寫法律意見書和備忘錄,必須有「金品意識」。律師工作報告不是照貓畫虎,按照那個範本,把那個空填上就好了,那個範本里邊是有要求的,對證券律師的盡職調查有很多的要求,其實,再一個,作為證券律師寫出來之後,必須要反復去讀、去修改,養成這種好習慣,慢慢的駕馭文字的能力也就提高了。所以我覺青年證券律師,一定要有「金品意識」。
(五)「學習能力」。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國內相對來說屬於比較完善的,這是一個方面,但另外一個方面,他的變化又很快,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到現在你可以看若干個階段,有幾個大的階段,這個大的階段里,又有不同階段的變化,審核理念在變化,整個證券市場里也不斷在進步,不斷在完善,其實法律法規的變化是很快的,每年都在變化,非常快,比如,原證券法和現在的證券法嚴格來講,是兩部不同的法律,盡管叫修改,但立法理念,立法宗旨等等完全不一樣,所以要想做好證券業務,必須不斷的跟著這種法律和相關法規的變化不斷去研究,要有很強的學習能力。再一個,就是要做好證券業務,知識面要相對比較強、比較寬,在企業裡面需要處理方方面面的問題,知識面的要求是比較寬的,因為做一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包括以後再融資等等,特別是在IPO階段,這些很多方面的問題如土地、房產、知識產權、勞動、公司法的問題和稅務問題,也包括財政補貼的問題,還有很多更細的問題,比如說公司的形態不一樣,原來從集體企業改製成有限責任公司到股份制公司,作為證券律師要對關於集體企業的相關的規定、變化、國企改制有更深的調查,因為有的企業歷史沿革很長,有的企業八幾年成立的,或者還有的老國企五六十年代的,這些歷史都要懂得,所以,對證券律師要求的知識面就要寬。而且要求證券律師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要精準,不能說,到企業做完盡職調查,遇到問題了,說這個問題我不清楚,我還得回去再研究研究,當然,不能說任何問題都不給時間研究,有些問題是很特別,是需要研究的,但絕大部分問題是需要證券律師的知識和經驗當時就能解決的,因為客戶把證券律師請來是把證券律師作為專家、專業人士請來的,當然必須具備這種很強的專業知識,能夠迅速解決遇到的問題,如果這些方面具備了,做個優秀的證券律師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六)消除「浮躁」。我們絕大多數人,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其實大家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學習走出來的,走向優秀也好,走向成功也好都是一個過程,他需要積累,需要沉澱,而且也需要執著,不斷去實現自己的目標,當今社會是比較浮躁的社會,但是我覺得做律師「心」太著急了,太浮躁了做不好,需要能靜下心來,能夠朝著某一個目標,去培養自己,去發展自己,將來才能夠有更好的發展。做好的律師一個方面肯定是要有好的資源,但在沒有資源的前提下,自己自身的素質要夠,即使有家企業的董事長,跟你很熟悉,但你要是對上市這個程序是不熟悉,而且真的沒有相當的水平,他不敢用你 ,對於企業來說,上市一次,對他來說也是一個里程碑,一個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我們國楓凱文所做證券業務這么多年有深刻的體會,絕大多數的客戶選擇我們,是看好我們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專業背景。如果沒有這些東西,其他無從談起。一個律師、一個律師事務所要成功,必須通過努力不斷的積累客戶,就像滾雪球一樣,你的客戶群體越來越大,你的知識技能自身的發展越來越強,你才能不斷的走向穩定、走向成功。
現在年輕律師剛來我們所工作,待遇還是不錯的,我就跟他們講,他們剛開始做律師比我們那時幸福多了,剛開始他們沒有業務來源的壓力,因為我們有很多業務是需要他們去做的,而不需要他們去開拓業務,我們那時候是需要自己去開拓業務,還需要自己親自做業務,那個時候給人起草一份合同,能掙幾千塊錢就高興的不得了,我們也是這樣一步一步走過來的,其實都有這樣一個過程,哪有上來就做的非常好的,我覺得這都是靠積累的,經驗靠積累,知識靠積累,這種所謂客戶資源也是靠積累,我覺得這個急不得,這都要一個過程。
(七)證券律師要有「擔當」。 證券市場的法律規范相對完備,但其實還是有些欠缺的,比如說我們要求證券律師盡的一個義務是「勤勉盡責」,但作為一個證券律師,比如說做 IPO,做到什麼程度叫「勤勉盡責」。因為「勤勉盡責」和後面的法律責任有關系,如果一家公司出了問題,這時候中介機構必然要承擔責任。 但是,這里邊比如說做證券業務的律師承不承擔責任,就在於你是否做到「勤勉盡責」,但是坦率地講,我們國家到現在為止法律邊界上對於證券從業律師的「勤勉盡責」的邊界不夠明確,所以往往一家公司出事,除非很典型,如果不是中介機構和企業串通起來共同造假,當然那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如果法律上沒有太大問題,我相信律師應該沒事,但有些時候邊界比較模糊的時候,而且大家注意到在招股說明書的聲明當中,其實律師對於招股說明書的很多部分是要做聲明的,真實、准確、完整,其實往往這個時候,因為我們知道實際上 IPO 之所以追究中介機構的責任,其中很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的不真實、准確、完整,所以在這個時候,邊界不明確的時候,有經驗的律師做到一定程度的律師,做盡職調查的時候一定不僅只看它的法律問題,也要看這個企業。 我本人也是,我這么多年養成的習慣,我喜歡看企業,到一家企業之後,我一定要參觀它的整個生產環境,了解它的產品,乃至於了解它的市場,看看它的管理等等,做到「勤勉盡責」。而且現在從郭樹清主席上任以後,一直在提「歸位盡責」。給發行人服務的三家機構:券商、會計師、律師「歸位盡責」,這樣對各家機構都提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對我們證券業務的律師有了更高的要求,證券律師要能夠真正的做好本職的工作,一定要有「擔當」,這是證券律師的責任。隨著證券市場的更加市場化,各中介機構的職責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強化,律師也是這樣的,所以我覺得只要證券業務發展的好,這個證券法律服務的行業前景就會很好,未來中國證券市場也許還會有波折,但總體來說還是會不斷的發展,不斷的壯大,所以從這個角度講證券法律服務業前景還是很好的。這個領域需要不斷有新學員的加入,而且未來的證券法律服務業需要更多的律師去參加,也需要更多更年輕的律師去參與,因為它必竟還是一個不斷發展的一個事程。
(八)要懂一些「會計知識」。 我們現在做證券業務其實很多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是混合在一起的,現在做證券業務的律師做的好一點,至少要能看懂三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再一個,要能看懂會計附註里的東西,包括我們給企業做股權激勵,還是和財務有一點點對接的。
『柒』 做IPO律師學什麼法
律師在IPO中擔任雙重的任務,即證券業務服務與市場秩序的維護。
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如下:
(1)對改制重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設立以及股票發行上市的各種文
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2)協助和指導發行人起草公司章程;
(3)出具法律意見書;
(4)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5)對有關申請文件提供鑒證意見;
(6)對企業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並協助企業規范、調整和完善。
作為IPO律師,學習的范圍很廣泛,不僅要學習《公司法》及若干司法解釋、《證券法》、還要學習《合同法》、《擔保法》、《勞動法》、《合夥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破產法》等等,還要學習關於公司治理等相關內容。建議,到書店購買相關IPO律師學習的專業書籍。
『捌』 想做一名證券律師,需要掌握哪些知識啊,具體要看哪些書啊,求指點。
你可以先看一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用書。另外,公司法、證券法相關法律要學習。
真正的從事這個職業,還是要邊跟著老師干工作邊有針對性的學習的。
『玖』 律師要承擔什麼注意義務
《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此條規定,筆者認為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均存在問題。主要依據監管機關的審查判斷和行業評判。在此前的《通知》中,並未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的注意義務做特別注意和一般注意的區分,我們便可認為,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過程中始終應以律師的專業身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管理辦法》第14條旨在強調律師在與法律相關業務事項上的特別注意義務,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卻很有可能降低了律師在某些事項上的注意義務標准。筆者認為,律師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作為法定的參與者,對社會公眾和投資者負有責任,即使並非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律師對其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標准也應當高於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否則便有悖於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業務原則。監管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對「與法律有關的業務事項」的認定應當從寬把握,以保證在律師能勤勉盡責地核查和驗證的范圍。
此外,特別注意義務與普通注意義務的區別並不存在一個明確的、可量化的標准。對特別注意義務的判斷,宜採取同行業內,從事相同業務的律師一般情形下通常會履行的注意義務作為標准進行判斷。 《管理辦法》第15條明確提出了證券業務中的「公共機構」這一概念,包括了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公證機構。該條規定律師從上述「公共機構」處取得的文書可以直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而不需要再另行核查和驗證。這一規定有利於明析中介機構在證券業務中的職能劃分,提高業務效率。然而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關注,即當其他公共機構文書本身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從而導致律師據其作出的法律意見信息披露不實時,律師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依照《證券法》第173條的規定,律師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從《管理辦法》第15條來看,律師依此條款在法律意見書中採用其他中介機構文書時,對與法律相關業務以外的事項只需要履行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這可能會導致這樣一種局面的出現:律師即使對其所依據的其他中介機構文書的虛假陳述知情甚至是存在串通的情況下,只需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便可輕易地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從而逃脫對投資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柏年律師事務所)
『拾』 證券法領域誰是權威
證券法方面的專來家,人源大有董安生老師,中央財經有郭鋒老師,另外其他一些搞商法的老師都是公司、證券都研究的,比如葉林老師、陳蘇老師等。但其實很多商法老師都不太寫書,因為他們都在忙著做實務,所以,太好的教材也沒看到。葉老師的《證券法》是新出的,應該還好吧。你可以逐個搜索查看一下,都不錯的。祝你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