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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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一項源自國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創設了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核心是法律認可的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
在我國,可以發行信託產品的,有且僅有68家持牌信託公司。信託產品按照委託人的人數可以分為單一信託(一個委託人)、集合信託計劃(兩個以上委託人);按照信託財產的類型,可以分為資金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等;按照投資領域,可以劃分為房地產類、基礎設施類、工商企業類、證券投資類等領域。
信託產品在我國依據的主要規范框架是《信託法》、《信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及銀監會的各類規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導意見。信託產品需要遵守的人數限制、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限制等不展開說了,比較多且雜。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監管嚴格,限制多多,但信託公司是具備發放貸款的資格的。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有:
最明顯的區別——產品管理人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處——產品投資方向
集合信託產品基本都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這一設計特點多年未變。但近幾年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以有限合夥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私募產品。從產品投資方向層面來看,很容易將它們和信託產品混淆。但這類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1、管理人不同。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有限合夥私募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
2、投資門檻不同。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一般在100萬~300萬,而有限合夥私募的投資門檻一般在100萬以下。
3、預期收益率不同。在相似投資期限條件下,有限合夥私募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比信託較高。
除了有限合夥私募產品在產品投資方向層面與信託產品有較大重合之處,其他私募產品均與信託產品有較為明顯的差別,投資者可以很容易區分。舉例來說,陽光私募的投資方向為股票市場;PE/VC私募投資方向雖然也是實體企業,但其融資主體主要為機構投資者,普通投資人無緣參與。
2. 什麼樣的公司能發行信託產品
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也有很多種類!風險和收益也都有差異!其實:目前我國市場上的信託80%是有銀行銷售的,銀行銷售也分好多種!投資理財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需要慎重理性對待!特別是信託這種過100w的投資!我在銀行待了三年,現又在信託公司快一年了!感覺下了,投資一定要看具體項目、而不是簡簡單單的去買銀行、買信託、買基金、買房子等等!!!!
3. 信託牌照有什麼作用,為什麼這么多公司沒拍照也能開展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是非銀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屬於比較高達上的機構。
目前全國僅70家左右內,大多股東背景為國企容,由於牌照比較難審批,因此屬於稀缺資源。
信託公司主營信託產品發行,分單一及集合信託。
你說的沒有牌照也在開展業務的,開展的應該不是發行信託計劃業務,而是第三方理財公司范疇,是代銷信託產品的公司。
發行信託產品的一定是信託公司。
4. 請以如下案例設計信託方案
這個問題的條件設定還是太空泛了。很難准確的說清楚。只能談個大概。
1、信託方案的設計基礎是:三個要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兩個基點: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一個核心: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2、所以,按照本問題已有的說明:
(1)委託人為王女士本人;
(2)受託人為合法受託機構,中國大陸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框架下,目前只有國內68家持牌的信託公司符合這個要求;其他的什麼機構就不用想了。【這個很重要,依法合規的操作,才能起碼的保障個人權益】
(3)受益人:子?女?還是子女都算?沒說清楚;受益人取得信託受益或者喪失受益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沒說清楚;信託受益劃歸受益人的形式,比如現金、信託財產當期形態、還是其他什麼?沒說清楚,......沒法瞎編的。【這個很重要,它既是王女士心願的體現,也是信託目的設定的基礎】
3、關於信託財產:目前看實際有三個部分
(1)房產部分,這個有些麻煩,房產本身作為信託財產的話,在國內現行法規中存在空白部分,真實財產交付時及還原時,可能涉及重復交稅的問題。因此應當對這個房產設定一定的合同權利,將合同權利及其對應收益,作為信託財產標的。如非轉讓情況下,出租收取租金的權利;或者轉讓情況下,收取轉讓對價款的權利;等等
(2)存款部分,這個簡單了,就是最純粹的資金(現金)信託;
(3)有價值的企業,可設定為信託財產標的的,應該是企業的股權;則可以考慮設定股權信託,是權益信託的一種;注意設定信託時,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4、關於信託目的:這個實際上是王女士個人心願直接相關的。比如將子女設定為受益人後,只是每年分配現金收益,當豬養到死?還是適度讓子女在受託機構的監督協助下,適度參與信託財產管理,擇優繼承?實操過程中,會是一個復雜的交流談判過程。是一個非常的個性化的過程。
5、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這個是最關鍵也是最核心的,也是最考驗受託人(信託公司)的業務能力的。但因為前面信託受益人的設定不清楚,信託目的不明晰。目前不好說。但大體無非三種情況:
(1)受託人全權管理,確保信託財產在符合一般市場條件下保值增值,子女就是等著分收益的。如有證據表明,是受託人管理不當,導致信託財產損失的,受託人要負責賠償。
(2)受託人部分管理,即引入王女士或其子女參與管理,信託公司只是提供建議,不做最後決策判斷。
(3)受託人只是做單純的受託,即僅僅提供一種「信託形式」的服務,具體的操作管理,完全由王女士或其子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具體書面指令等方式,告知受託人;受託人依據指令管理而已。
以上要素,要都說清楚了,這個方案也就成了。
5. 有信託公司已停止與現金貸平台合作了嗎
現金貸和另一大資金供給方信託公司的合作似乎也開始收緊。記者獲悉,有信託公司已停止與現金貸平台合作,而且是規模較大的「頭部」平台。主要是雙方合作條件未談攏,該信託公司抬高了資金成本。
某城商行資管部人士則告訴記者,對於轉型中的銀行來說,與現金貸平台合作,還可以增加資產規模,又能獲取用戶資源。銀行也比較挑剔,會對合作平台設定合作準入條件,比如股東規模、治理結構、風控模型、歷史數據等等。
近期,央行有關負責人公開表示,包括現金貸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可以預見,監管對現金貸業務的整頓力度或將超過之前。(見習記者 魏倩)
6. 中融信託和恆天財富有關系么
它們的股東背景有重合,都有經緯紡機,算是兄弟公司,但第一大股東不同。中融信託的第一大股東是經緯紡機;恆天財富的第一大股東是中植財富控股有限公司。
恆天財富2011年3月就從中融信託脫胎而出正式成立了,現在的業務范圍涉及財富管理、資產管理、理財教育三大板塊。中融信託作為受銀保監會監管的持牌信託公司,業務范圍涉及私募投行、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等三大板塊,能覆蓋的業務領域更寬廣。
7. ASIC之前出了新規,取消了允許澳大利亞金融服務持牌公司使用零售OTC衍生品客戶信託賬戶資金的規定
之前ASIC是允許經紀商申請豁免客戶資金隔離的,在這種情況下,經紀商可以把客戶資金挪用為公司的運營資金,如果經紀商倒閉了,那客戶很可能沒辦法取出資金,也就意味著血本無歸了。後來ASIC就收緊了監管,在2017年3月27日通過了對零售場外(OTC)衍生品行業有關客戶資金的改革決定,取消了允許持牌公司使用賬戶資金的規定,所以它們現在必須將客戶資金隔離存放於信託賬戶中。不過新規從頒布那天開始,有一年的寬限期,所以在2018年4月之前, 投資者的資金仍有被盜用的風險。
8. 如何看待信託行業面臨的去杠桿,去通道壓力
對於信託公司,來其影響要源從短期和長期來看。首先從短期看,肯定會受到一些影響,因為信託公司現在面臨資產荒等問題的困擾。
從長遠看,對信託公司長遠發展是利好。畢竟,信託公司是持牌的有監管的金融機構,有較充足的資本金管理和流動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坦率地說,在各類資管公司中,信託公司應是資格最老、管理規范的一類。此前,信託公司大量業務流向其他一些低門檻的資管機構,而從去年以來,一些業務正在回歸信託行業。隨著監管要求相一致,監管套利空間減少,這是一種正常的、理性的回歸。